前言
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的项目中,投资方亲自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但其不具备任何资质,那么投资方与业主所签订的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简称“EMC协议”)是否会无效?我们先看一则案例。
01
案情回顾
实业公司与新能源公司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约定由新能源公司利用实业公司名下的房屋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协议签订后,新能源公司自行设计,自行组织人员、材料、设备进场施工。因新能源公司不具备缺乏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承装(修、试)电力实施许可证,且实业公司认为新能源公司在现场存在野蛮施工等现象,后实业公司阻止新能源公司施施工人员继续进场,项目建设停滞。新能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实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其有关损失。实业公司辩称,新能源公司无相关资质,亲自设计、亲自施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签署的《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无效,不应继续履行。
(备注:因篇幅有限,以上案例根据真实案例进行简化,请勿对号入座)
02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实业公司抗辩并反诉认为新能源公司缺乏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承装(修、试)电力实施许可证故协议无效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实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新能源公司为项目法人单位。实业公司向新能源公司提供场地,项目由新能源公司投资,项目资产属于新能源公司,实业公司并非案涉项目发包方,实业公司主张双方当事人之间合同无效不能成立。
03
案例启示
对于许多初次接触“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企业,常常会把此类项目所签署的EMC协议认为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则不然,两者区别如下:
备注:
1. 在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中,施工企业是否需要具备相关建筑企业资质,实践中有不同观点,建议咨询当地主管机关;
2. 是否需要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取决于建设范围,所建设的光伏电站仅涉及内部集电线路,不属于升压站和外送线路等涉网部分的,则不需要取得许可证,反之需要;
3. 在实践中,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约定,在运营期间内,设施归节能服务公司所有,合作期限届满后,归用能单位所有。
因此,有别于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合同能源管理”中,法律法规未对节能服务公司的资质作出要求,如节能服务公司亲自设计、亲自组织施工,并不会影响EMC协议的效力,EMC协议并不因此无效。
没有资质要求,绝不意味节能服务公司可以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相反,节能服务公司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建设。而对于用能单位而言,因项目在其提供的场地中建设,故其可以:
1. 在EMC协议中,对资质作出要求,其中,若节能服务公司自行设计、施工,则其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若其委托其他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则受托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2. 要求节能服务公司在入场前提交有关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供用能单位审核,作为进场条件;
3. 若节能服务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可以在协议中约定用能单位可以提前解除EMC协议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除对单位的资质作出要求外,节能服务公司还可以要求施工人员在从事高空作业、电工、电焊等特种作业时,需要持证上岗,作为入场的条件之一,并设定违约责任。
作者介绍
执业律师10年+,从法律人的视角观察新能源行业和工控数据安全,具有服务有关能源类、互联网企业的经验,合作、咨询欢迎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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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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