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 |若双方未在EMC协议中对“绿证”归属作出约定,“绿证”收益应归哪一方所有?

文摘   2024-11-26 17:09   上海  
有朋友咨询:我们是一家从事分布式光伏投资的企业。我们知悉,国家对可再生能源项目核发绿证实行全覆盖,建档立卡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可被核发“绿色电力交易证书”(即“绿证”)。因余电上网电量对应的绿证可以交易并获取收益,但目前我们与屋顶业主签订的EMC协议中对绿证收益归属没有任何约定。目前我们在协商中,若果协商不成,项目绿证收益应归哪一方所有?


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对绿证收益归属作出明确规定,暂无看到相关法院案例。从对分布式光伏项目的性质和现行政策文件的理解,说一下我自己的看法,供参考。

首先,需要先对项目所发的电量分为两个部分:“自发自用”的电量,以及“余电上网”的电量。

对于项目“余电上网”电量,在双方未作约定的情况下,该部分电量所核发的绿证收益应归该分布式光伏项目的投资方所有。根据发改能源〔2023〕1044号件,目前绿证核发到建档立卡项目业主(即投资方)所开立的绿证账户之中,绿证收益归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即投资方)所有: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 发改能源〔2023〕1044号)

平价(低价)项目、自愿放弃中央财政补贴和中央财政补贴已到期项目,绿证交易方式不限,绿证收益归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所有……

上述政策文件,虽然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作为法院处理纠纷的直接依据,但可以作为参考。若屋顶业主要求向光伏投资方收取绿证相关收益,需要有明确的请求权基础,即要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或者要有合同条款作为依据。显然,屋顶业主没有请求权基础,其无权向光伏投资方主张绿证相关收益。

而对于“自发自用”的电量,项目也会被核发绿证,但根据《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对项目自发自用电量,现阶段核发绿证但暂不参与交易。从这个角度而言,绿证对于投资方暂无价值。而且,对于已是重点排放单位的业主而言,其因已实际消费了项目所发的绿色电力,因此在相关碳排放考核时,项目上所消费的绿色电力不计入碳排放考核之中。这就意味着,业主已经享受到项目自发自用电量的相关环境权益,是否有绿证,对其也无意义。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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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洞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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