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对绿证收益归属作出明确规定,暂无看到相关法院案例。从对分布式光伏项目的性质和现行政策文件的理解,说一下我自己的看法,供参考。
首先,需要先对项目所发的电量分为两个部分:“自发自用”的电量,以及“余电上网”的电量。
对于项目“余电上网”电量,在双方未作约定的情况下,该部分电量所核发的绿证收益应归该分布式光伏项目的投资方所有。根据发改能源〔2023〕1044号文件,目前绿证核发到建档立卡项目业主(即投资方)所开立的绿证账户之中,绿证收益归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即投资方)所有: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 发改能源〔2023〕1044号)
平价(低价)项目、自愿放弃中央财政补贴和中央财政补贴已到期项目,绿证交易方式不限,绿证收益归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所有……
上述政策文件,虽然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作为法院处理纠纷的直接依据,但可以作为参考。若屋顶业主要求向光伏投资方收取绿证相关收益,需要有明确的请求权基础,即要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或者要有合同条款作为依据。显然,屋顶业主没有请求权基础,其无权向光伏投资方主张绿证相关收益。
而对于“自发自用”的电量,项目也会被核发绿证,但根据《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对项目自发自用电量,现阶段核发绿证但暂不参与交易。从这个角度而言,绿证对于投资方暂无价值。而且,对于已是重点排放单位的业主而言,其因已实际消费了项目所发的绿色电力,因此在相关碳排放考核时,项目上所消费的绿色电力不计入碳排放考核之中。这就意味着,业主已经享受到项目自发自用电量的相关环境权益,是否有绿证,对其也无意义。
声 明
本文不构成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法律意见,文章内容谨供参考,若有专业问题,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作者介绍
执业律师10年+,从法律人的视角观察新能源行业和工控数据安全,具有服务有关能源类、互联网企业的经验,合作、咨询欢迎私信。
扫描二维码,欢迎关注
往期文章推荐
分布式光伏 | 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商业办公楼屋顶上投资光伏,应如何确定签约主体?
“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政策梳理和学习2——“一体化项目”适合哪些业主?
分布式光伏 | 目录电价取消后,已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如何确定结算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