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学习2: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

文摘   2024-11-11 17:00   上海  



前  言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该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传统能源行业,还是新能源行业,《能源法》的颁布意义重大。笔者从法律人的角度,结合工作实际,与读者朋友们一起学习《能源法》有关光伏风电新能源、节能服务等条款。


系列第2篇: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


对于光伏、风电等新能源行业以及有关电力用户来说,本次《能源法》正式稿对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确立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法律地位,是《能源法》众多亮点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正式稿)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

国家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责任。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以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考核。

2012年以来,我国风电、光伏发电快速发展,水电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在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同时,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的送出和消纳问题开始显现1。为进一步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2019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以下简称807号文),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此后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每年发文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也发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

最近一次,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在2024年7月发布《关于2024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4〕598号),公布了2024年、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重点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目标。

与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不同,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中,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不仅有配售电公司,还包括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在现行政策中,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因此,此次《能源法》对承担消纳责任的电力用户限定表述为“相关电力用户”。各市场主体的消纳责任权重需要按照省级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消纳实施方案确定。

鉴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已运行一段时间,积累了实践经验。《能源法》的表述为“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虽然仅仅是《能源法》众多机制中的一种,但该机制内涵丰富,涉及到消纳责任权重及分配、市场主体管理、消纳责任权重履行、监测和考核等方面,需要有全面的统筹。相信今后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在现有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现行机制,形成相对统一、明确、清晰的保障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注释: 

1. 参见《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答记者问》

 

作者介绍

执业律师10年+,从法律人的视角观察新能源行业和工控数据安全,具有服务有关能源类、互联网企业的经验,合作、咨询欢迎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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