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学习3:向“碳排双控”全面转型

文摘   2024-11-12 15:48   上海  



前  言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该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传统能源行业,还是新能源行业,《能源法》的颁布意义重大。笔者从法律人的角度,结合工作实际,与读者朋友们一起学习《能源法》有关光伏风电新能源、节能服务等条款。


系列第3篇:“能耗双控”向“碳排双控”全面转型


此次颁布的《能源法》明确“能耗双控”向“碳排双控”全面转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第五条第二款 国家建立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

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即“能耗双控”)是既对地区能源消费进行总量控制,也对单位地区生产总值(GDP)能耗进行控制。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即“碳排双控”)是指对既对地区碳排放进行总量控制,也对单位地区生产总值(GDP)的碳排放进行控制。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控制目标不同。“能耗双控”对化石能源和非化石能源消费进行管控,“碳排双控”只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限制,对清洁能源的使用予以豁免。

在《能源法》颁布前,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202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对此也提出。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进行了部署。2024年7月,《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发布,提出“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构建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健全碳市场交易制度、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制度,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2024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本次《能源法》对于国家建立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作出规定,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法治保障。

实现由“能耗双控”向“碳排双控”全面转型,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各制度体系建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主要涉及到以下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地方碳考核

地方碳考核,具体是指建立地方碳排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包括:合理分解碳排放双控指标;建立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制度,对各省份开展评价考核;推动省市两级建立碳排放预算管理制度。



行业碳管控

行业碳管控,具体是指探索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预警管控机制,包括:完善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机制。建立行业领域碳排放监测预警机制。



企业碳管理

企业碳管理,具体是指完善企业节能降碳管理制度,健全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管理制度,发挥市场机制调控作用。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工作方案》指出“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控机制,逐步扩大行业覆盖范围……”。意味着更多行业会纳入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控机制范围内。2024年9月,生态环境部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拟将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关工作。



项目碳评价

项目碳评价,具体是指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包括:

《工作方案》:

“(十一)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将碳排放评价有关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将有关审查评价意见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建设以及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十二)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温室气体排放管控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排放水平进行预测和评价,在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强化减污降碳协同控制。制定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体系。”

上述评价纳入到现行的节能审查和项目环评之中,未增设新的行政许可。预计今后节能审查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做相应地修订。



产品碳足迹

《工作方案》提出要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包括: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加强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建设,建立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

在核算标准体系领域中,我国制定《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 量化要求和指南》国家标准(GB/T 24067-2024)于近日正式发布,并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是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中的“通则”,简称为“《通则标准》”,将引导促进我国各类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的编制。

 

在产品碳标识认证领域,2024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委印发《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认证发〔2024〕85号 ),拟在有条件的地区和成熟行业,联合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


 

作者介绍

执业律师10年+,从法律人的视角观察新能源行业和工控数据安全,具有服务有关能源类、互联网企业的经验,合作、咨询欢迎私信。


扫描二维码,欢迎关注



声    明

本文不构成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法律意见,文章内容谨供参考,若有专业问题,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往期文章推荐


“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政策梳理和学习1——项目投资主体


“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政策梳理和学习2——“一体化项目”适合哪些业主?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学习1---四种发电分类,三种上网模式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学习2---备案管理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学习3---电网接入


分布式光伏 | 目录电价取消后,已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如何确定结算电价?


分布式光伏|从一则高额“终止费”纠纷看“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问题

树洞律思
执业律师10年+,从法律人的视角观察新能源行业和工控数据安全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