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案介绍一则案例,新能源公司与业主签订EMC协议后,业主将厂房出租,承租人在未与新能源公司签订EMC协议的情况下使用光伏电站所发电量,始终未支付电费,后新能源公司诉至法院。因各方始终未对光伏电价作出任何约定,该案焦点在于应以什么标准确定电价,是按照电网公司的销售电价,还是新能源公司与电网公司之间的上网电价?
01
案情回顾
新能源公司与设备公司签订了《屋顶租用合同》,设备公司将其名下厂房屋顶有偿出租于新能源公司用于安装光伏设施发电之用,租赁期限25年,项目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项目并网后,设备公司将厂房出租于管道公司使用,双方在供电公司变更了用电手续。管道公司在租用厂房后始终未就光伏电站所发电能向新能源公司支付电费,故新能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管道公司支付拖欠电费。
在诉讼中,原告新能源公司主张涉案用电为电网销售电价中的大工业用电性质并按0.8元/千瓦时计算电价,理由为根据2017年至2020年度当地电网销售电价表加权平均后得出该价格,管道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另,根据新能源公司提交的《分布式电源客户电费结算清单》显示,上网电价标准为0.3949元/千瓦时。
(备注:因篇幅有限,以上案例根据真实案例进行简化,请勿对号入座)
02
法院判决
关于涉案用电电价问题,法院认为:原告新能源公司主张的销售电价表的电价系供电公司与管道公司结算的价格,并不必然适用于新能源公司与管道公司,新能源公司未能举证证实本案采用大工业用电电价标准的合同依据。因本案原被告均确认新能源公司电站性质为“自发自用,余量上网”分布式光伏发电,即新能源公司所发电量先直接由管道公司使用,剩余电量被供电公司购买。由此可见,管道公司与国网东营供电公司均为新能源公司所发光伏电的购电方,购电地位相同。在新能源公司与管道公司之间无明确的书面供用电合同约定电价的情况下,参照国网东营供电公司购买电价计算较为公平、合理,即供电公司出具的《分布式电源客户电费结算清单》中的“上网电价0.3949元/千瓦时”。
03
案例启示
上述案例中,实际用电方(管道公司)与新能源公司未对光伏电价作出任何约定,新能源公司与屋顶业主(设备公司)对光伏电价作出任何约定(本案的情况,与笔者此前介绍的一则案例也有不同,详见《屋顶业主将厂房出租后,实际用电方在未签订EMC协议的情况下,投资方是否可以直接要求用电方支付电费?》),因此如何确定电价标准,是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
在双方未作约定的情况下,法院未采用销售目录电价(或2021年之后的电网公司的代购电价,以下统称“销售电价”),而是按照电网公司与新能源公司之间的上网电价标准,笔者十分赞同。主要理由是,销售电价还包括专属于电网公司收取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输配电价(备注:每个地区收费构成表述略有不同,以当地规定为准),这些费用若也由光伏电站的投资方向用电方收取,缺乏合理性。因此,法院采用上网电价作为标准作出判决,已经是在现有条件之下比较公平、合理的处理方法。
本案对于新能源公司而言,从结果来看,既是一个有利判决,又是一个不利判决。有利之处在于,虽然管道公司以双方不存在供电合同关系为由进行抗辩,但法院仍认定双方实际存在供电关系并据此支持部分电费。不利之处在于,法院按照上网电价标准支持了新能源公司的诉请,低于目前一般分布式光伏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更为不利的是,若今后项目电量进入市场化交易时,则上网电价标准很有可能进一步降低。从长远来看,该项目收益率可能会继续走低。
本案对新能源公司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即提前在协议条款中与业主对房屋出租、转让事宜做好安排。建议新能源公司在签订拟定EMC协议条款时,约定项目场地对外出租或转让时,屋顶业主应确保(注意措辞是“确保”“保证”,而不是“协助”)买方或承租人书面承继EMC协议项下权利义务,并明确约定违反此约定的违约责任。这一点,十分关键。具体表述,应结合条款上下文来确定,新能源公司可以咨询法律顾问或相关专业人士。
作者介绍
执业律师10年+,从法律人的视角观察新能源行业和工控数据安全,具有服务有关能源类、互联网企业的经验,合作、咨询欢迎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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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文不构成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法律意见,文章内容谨供参考,若有专业问题,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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