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 | 为加快项目推进,双方先签订合同用于备案,能否再后续合同洽谈不成的情况下反悔?

文摘   2024-12-09 07:02   山东  


前言


在实践中,若有投资方和业主为加快项目推进速度,在未实质确定合作条件的情况下,先行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用于备案,边跑手续,边谈判。若后续双方无法就合作条件达成一致,其中一方是否可以提出反悔?我们先看一则案例。


01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新能源公司与实业公司签订《太阳能光伏电站屋顶使用协议》和《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约定实业公司提供其建筑物屋面出租给新能源公司建设光伏电站,所发电能优先销售于实业公司使用,协议还约定了如果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一方违约的,则该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另一方实际损失的法律责任等事项。合同签订后,新能源公司就合同所涉项目完成备案。

2021年12月,新能源公司将施工所需设备、材料运至实业公司处,但实业公司拒绝施工,要求重新商谈并签订合同。2022年3月10日,双方为案涉协议履行、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合作协议等事项进行协商。此后,新能源公司工作人员向实业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发送微信:“我征询了某总的意见,某总要求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不同意你提出的重新签订合同的要求。你斟酌一下,如果没有问题,我来通知某总来施工”。实业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回复:“原合同是双方商定为了配合某总申报备案用的,如果不重签正式合同我是不会同意安装的,那么麻烦您通知某总把材料拉走吧”。

新能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太阳能光伏电站屋顶使用协议》和《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被告辩称,上述协议仅是备案协议,不是双方要实际履行的协议。在庭审中,被告实业公司为证明双方确于2022年3月10日为案涉协议履行、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协议等事项进行了协商,提交了当日录音作为证据。

(备注:因篇幅有限,以上案例根据真实案例进行简化,请勿对号入座)


02

法院判决

对于“案涉两份协议有无成立,如协议成立,被告是否构成违约”这一争议焦点,法院认为:

案涉两份协议的落款处均有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了被告公司印章,被告对上述签名及公司印章真实性并无异议,但辩称案涉协议用于备案。在通常情况下,用于备案的合同即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真实合同,当事人出于特定的目的而签订阴阳合同的,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为法律所倡导。被告提交的录音可以证明双方确于2022年3月10日为案涉协议履行、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协议等事项进行了协商,但并不能据此证明案涉两份协议非被告签订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法院对被告的该项辩解不予采信,案涉两份协议已成立。

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上述协议签订之后,原告即于2021年12月底工程施工所需设备、材料运至被告处,准备施工,但被告要求与原告重新商谈、签订合同,致施工未成,此后再遭被告拒绝。之后,双方协商未果,故成诉。现原告诉请解除两份协议,被告表示同意,法院予以确认,且协议解除的原因在于被告拒绝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03

案例启示

在实践中,确有投资方和业主为加快项目推进速度采取了“两条腿”走路,即边谈判,边跑手续。述案例值得拟展开此类项目的合同当事人(特别是屋顶业主)注意:在未敲定合作条款前,提前签署合同用于备案,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 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为法律所倡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此时,一方当事人反悔称该合同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除非能够提供双方另有约定的证据,否则该方当事人的主张难以得到支持。诚如案例中法院指出,当事人出于特定的目的而签订阴阳合同的,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为法律所倡导”。因此,建议合同当事人严肃对待签约行为,在确认合同所有条款后,方可签署合同,而不宜抱着“合同仅用于备案”的想法签订合同。

2. 若一方坚持按备案合同条款履约,另一方极有可能处于不利局面

若双方抱着“合同仅用于备案”的想法签订合同,此时用于备案的合同条款未经双方充分协商沟通,其中一方甚至可能未仔细阅读过合同条款。在合同系另一方提前起草准备的情况下,条款内容存在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问题,一旦一方坚持“按合同办事”,则已成立并生效的合同条款对另一方极为不利,特别在电价标准、合作期限、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等方面尤其如此。无论在后续谈判和诉讼阶段,该方均处于极其不利的局面。

3. 一旦双方陷入僵局,业主在短期内无法委托其他合作伙伴继续开发

目前,许多备案机关不接受同一地址重复备案。因此,若投资方一旦在业主提供的场地上完成项目备案,该投资方已完成“占坑”。在业主无法与投资方重新谈判的情况下,业主若需要与其他新的投资方合作,通常需要原投资方配合在备案机关办理放弃项目建设的手续(也有备案机关接受法院判决书,具体可以咨询当地备案机关,此处不做展开)。即前面一个合同无法解除,新的项目短时期内无法开展。若业主为新能源消纳重点考核单位(如电解铝行业)或者业主需要完成上级单位的安装指标时,则业主处于更为被动的局面,很多时候,即使业主一方占理,也不得作出妥协。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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