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说光伏 | “合同能源管理”属于“货物项目”还是“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如何确定?

文摘   2024-12-05 07:00   上海  


系列前言

近些年来,为实现“双碳”目标和能源结构转型,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公共机构开始在建筑屋面上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对于不少初装单位而言,光伏发电设施还是“新鲜事物”,在如何选择合作模式,如何签署合同,如何满足合规要求,会提出不少问题。笔者结合工作经验,面向各类业主单位以及所有感兴趣的朋友们,尽力通俗易懂的语言,图文结合,从法律人的视角介绍光伏发电项目,供读者朋友们参考。


对于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选择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在通过有关招标采购程序确定合作伙伴时,如何确定项目的类型以及项目预算金额,是不少单位经常询问的问题。本次文章简要介绍一下。

一、采购的类型:货物、工程还是服务?

采购的类型应为服务,而不是货物或工程。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中,由该合作伙伴(以下称“投资方”)自筹资金建设、运营光伏电站,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限内,光伏发电设施的资产所有权均由投资方保留,并不归属于屋顶业主所有(一般会约定合同期满后再归业主所有),屋顶业主(或其中电力用户)接受投资方通过光伏发电设施所发的清洁电能,并就此支付相关节能服务费(或电费),业主享受的是服务。以政府采购项目为例,多地有关主管部门就公共机构采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类型作出规定:

《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一款 合同能源管理属于服务项目,以合同能源管理期内预计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总费用作为最高限价。公共机构应当对照市财政局发布的《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依法确定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


二、如何确定预算金额

实践中还有一个问题,在招采程序中如何确定预算金额?是按照整个合同期限内预计支付的节能服务费总金额确定项目预算金额,还是按照一个年度内的节能服务费总金额确定?

笔者认为,当完成招采程序后,各合同条款均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通常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直至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因此,按照整个合同期限内预计支付的节能服务费总金额确定项目预算金额更为合理。以政府采购项目为例,目前一些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就公共机构采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预算问题作出规定,明确以合同能源管理期内预计支付的总费用作为最高限价。

当然,若业主所属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作者介绍


执业律师10年+,从法律人的视角观察新能源行业和工控数据安全,具有服务有关能源类、互联网企业的经验,合作、咨询欢迎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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