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指导意见”重点学习

文摘   2024-12-07 13:52   上海  



前  言 

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法改〔2024〕9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此次《指导意见》系国家能源主管部门首次以“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为标题发文,明确了新型经营主体的定义内涵和准入条件,提出了完善市场机制、调度运行等相关要求,引导电力领域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创新发展,意义重大。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经历,就其中主要内容,浅谈下自己的学习体会。


一、定义内涵

“新型经营主体的概念和范围。新型经营主体是具备电力、电量调节能力且具有新技术特征、新运营模式的配电环节各类资源,分为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

关于新型经营主体这一概念,此前已在《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2024年4月25日发布)和《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2024年9月13日)以及更早之前的政策文件中出现。在《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中,新型经营主体包含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而在《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中,新型经营主体包含新型储能企业、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等。此次《指导意见》明确了概念的内涵以及分类,将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纳入到新型经营主体。


二、原则上可豁免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

“……新型经营主体原则上可豁免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另有规定除外。”

对于分布式电源项目而言,此前国家能源局在《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已经明确“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和“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继续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政策。而对于新型储能企业、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智能微电网经营主体的基本条件,《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未要求具备电力业务许可证。此次《指导意见》进一步强调豁免政策。


三、调度运行管理

1.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

“……各地加快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

此要求与此前的《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网调峰储能和智能化调度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安全治理 以高水平安全保障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一脉相承,是提升电网智能化调度能力的重要抓手。

2. 降低调节容量要求

“鼓励调节容量5兆瓦及以上、满足相应技术指标要求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各地可结合电力系统调节需求和电力市场运营能力,进一步降低调节容量要求。”

已实施的《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对新型经营主体的基本条件作出要求,但未作出明确要求。《指导意见》给出了一个指导范围,但最终调节容量要求由各地结合实际来确定。该条规定是一项对新型经营主体重要的支持措施,有利于降低准入门槛,让更多具备(聚合)小规模调节容量的新型经营主体进入到电力市场中。

3.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

“电网企业应协助新型经营主体按所提供服务需求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满足信息网络安全防护相关要求。新型经营主体应当与电网企业通过协议明确资产、调控、安全等方面的权责边界。当自然灾害、设备故障等突发情况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时,新型经营主体及被聚合资源应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指挥。”

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是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的重要抓手。在实践中,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一般对应的是电网企业营销部门管理,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一般对应的是电力调度机构管理。在接入系统时,电网企业需要与新型经营主体签订负荷确认协议或并网调度协议。


四、公平承担相关费用

“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并按有关规定公平承担偏差结算和不平衡资金分摊等相关费用,缴纳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这一条也是意料之中,毕竟不存在只享有权利、并不承担义务的事情,对于新型经营主体也是如此。但这里不涉及分布式电源“自发自用”的部分。


五、优化新型经营主体市场注册

“各地电力交易机构应为新型经营主体设置注册类别,不得增设注册门槛。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进入或退出电力市场,按照电力市场注册相关规则办理手续。其中,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被聚合资源均应履行注册手续,鼓励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集中办理注册手续。”

目前关于新型经营主体的准入条件,《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已有规定,按规定执行即可,《指导意见》强调各地不得再增设注册门槛。《指导意见》还提出“集中办理注册手续”,属于优化主体市场注册的支持措施。


六、完善适应新型经营主体的电力市场交易机制

“提升电力中长期交易灵活性,引入分时段标准化交易产品,加快实现分时段交易结算,引导新型经营主体根据自身电力电量平衡需求灵活参与各时间尺度电力中长期交易。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推动新型经营主体以报量报价或报量不报价等灵活方式参与电力现货市场,探索电力现货市场出清节点向更低电压等级延伸,为新型经营主体响应市场需求提供更加准确的价格信号。完善辅助服务市场,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公平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研究适时引入备用、爬坡等辅助服务新品种。提高信息披露及时性、准确性,推动电力市场价格信号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披露。”

《指导意见》从电力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三个市场,针对新型经营主体的特点,提出适应新型经营主体的交易机制。笔者认为,本条是整个《指导意见》中份量最终的支持措施。


七、新能源直连增加企业绿电供给

《指导意见》提出“探索建立通过新能源直连增加企业绿电供给的机制”。该条表述,从目前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公开的文件来看,应该是首次提出,该机制的具体内涵,并没明确,预计是在今后探索中不断形成明确的内涵。

 




作者介绍

执业律师10年+,从法律人的视角观察新能源行业和工控数据安全,具有服务有关能源类、互联网企业的经验,合作、咨询欢迎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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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洞律思
执业律师10年+,从法律人的视角观察新能源行业和工控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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