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
由于一些人安全驾驶意识不强,各种危险驾驶行为如追逐竞驶、严重超载在实际生活中频频出现,屡禁不止,导致了许多交通事故的发生,危害了他人的生命安全和经济安全。许多人认为这最多只是行政处罚,殊不知,如果情节严重,会构成危险驾驶罪,直接受到刑事处罚。
自设立危险驾驶罪以来,危险驾驶罪犯罪发生率高居不下。根据最高检发布的《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2023年在轻罪案件的审查起诉案件中,危险驾驶罪占比22%,在几个典型的轻罪案件中占比最高。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醉驾标准是血液酒精含量达80毫克/100毫升以上,但实际生活中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且没有从重情节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不予立案或追诉)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及GB 19522-202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情节 | 量刑标准 |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 处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
醉驾从重处理情节: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4.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5.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6.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7.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8.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9.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10.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11.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12.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13.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14.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15.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 |
醉驾从宽处理情节: 1.自首、坦白、立功的 2.自愿认罪认罚的 3.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 4.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 |
醉驾不适用缓刑的情节: 1.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5.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6.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7.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8.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9.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10.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 |
醉驾不认为是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1.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并且无从重、加重处罚情形的 2.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3.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4.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5.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不负刑事责任 |
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地点是一个很重要的辩护点。危险驾驶行为是发生在道路上的,对于路段是否属于道路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
血检结果是指控行为人醉酒行驶的最有力的证据。如果血检结果存疑,不能证明行为人血液内酒精含量超过标准,那么指控的罪名因证据存疑不能成立。
例:朱某某酒后行驶,与四辆小型轿车、无号牌电动车发生碰撞与刮擦,致以上车辆均部份受损。民警在勘查现场时发现朱某某涉嫌酒后驾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的结果为165.3mg/100ml。随后提取朱某某静脉血液,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2mg/100ml。朱某某申请重新鉴定,经上级鉴定机构复检,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6mg/100ml,未达醉驾标准。法院认为,侦查机关于同一被告人同一时间采集的血液样本送交均具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指控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无法达到证明目的,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驾驶机动车时有危险驾驶行为。对机动车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驾驶的不是机动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例:易某某饮酒后驾驶踏板式两轮电动车回家,路上因操作不当,撞到路边停放的轻型厢式货车,人车倒地。附近居民报警求救后,易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2.9mg/100ml。法院认为,相关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有关部门也未将超标电动车按机动车的要求进行管理。在此情况下,公众普遍认为超标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所以,不宜将超标电动车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因此易某某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对行为人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送检、鉴定等程序,按照公安部、司法部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鉴定规则等规定执行。如有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不规范;未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送检、出具鉴定意见;鉴定过程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其他瑕疵或者不规范的取证行为这四种情形,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对鉴定结果予以排除。
例:陈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越野车,被民警拦截检查,现场作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44mg/100ml。后来侦查机关提取陈某某血样时,侦查人员的主体资格存疑,且未按规定使用消毒药品、对提取血样未按规定密封,违反法定程序。法院据此认为对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鉴定意见不具有证据效力,原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危险驾驶行为的危险性在于很大可能会造成交通事故,损害他人的生命安全与财产安全。但如果交通事故轻微,没有造成太大损害的话,可以争取从轻处罚。
例:严某明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某停车场内倒车时,与其后方由被害人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严某明血样中乙醇含量值为141.25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二审法院认为严某明醉驾地点在停车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造成的交通事故轻微,改判严某明缓刑。
为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将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在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及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可以依法适用缓刑。当行为人是企业经营者且犯罪情节不重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争取缓刑。
例:刘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载王某与漆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被执勤民警查获。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刘某已达醉驾标准。事故发生后,王某联系赵某为刘某顶包,刘某知道后向民警作了虚假供述。二审中,刘某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刘某时某公司负责人,为保证企业正常经营,请求改判缓刑。二审法院采纳意见,改判刘某缓刑。
如未成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人、从犯、初犯、偶犯、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争取被害人谅解等等。
文件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GB 19522-202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案号 | 案件概述 | 法院 | 裁判结果 |
(2023)鄂12刑终190号 | 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一辆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被害人受伤。发生事故后黎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后被抓获。经交警部门责任事故认定,黎某某负全部事故责任。经鉴定,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8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
(2020)鄂05刑终220号 | 杨某某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遇民警设岗查酒驾。杨某某拒不执行停车检查的指令加速逃离。民警驾驶警车追赶,通过车载扩音器指令杨某某靠边停车,杨某某不予理睬继续行驶,并多次故意变道,阻止警车超车拦截。为确保安全,民警在收费站设岗拦截。杨某某从拦截时留出的空处驶出,将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道闸杆撞断后逃离。杨某某行至一处废弃工厂时,因前方道路不通,被民警抓获。经鉴定,杨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
(2020)鄂11刑终84号 | 詹某某持C1证驾驶一辆二轮踏板摩托车载其女行驶至某路段时,与吕某驾驶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詹某某与其女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詹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28.8mg/100ml。 |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
(2020)鄂11刑终158号 | 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时遇交警大队盘查,其弃车逃逸企图逃避检查,被当场抓获。经鉴定,张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2020)鄂96刑终133号 | 龚某某酒后驾车返回,行驶至某路段时,将道路中央隔离护栏撞毁。事故发生后,龚某某驾车继续行驶至另一个路段时,再次撞毁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导致车辆严重受损后原地停止。经检测,龚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6.4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
(2024)鄂0804刑初204号 | 王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与陈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尾部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3.62mg/100ml。且王某某二年内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 |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 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两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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