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讯 | 要账难的企业注意了!相关批复已发布,8月27日起施行!

学术   2024-08-28 15:46   湖北  


法律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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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8日



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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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建设工程施工、采购商品或者服务等合同中,经常发生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事,极大影响了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为了进一步解决账款拖欠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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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适用的案件类型范围为合同纠纷。

合同主体: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

合同类型: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等典型的合同类型

合同约定内容:约定大型企业以收到业主或上游采购方等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作为向中小企业付款前提的条款。实践中约定的按照第三方向大型企业拨付的进度款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等不合理交易条件的,也应包括在内。(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与中小企业签订的合同纠纷不在《批复》规范范围内,应直接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加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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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效力

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的条款,实质是关于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的约定。此类条款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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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无效后的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

付款期限:关于具体付款期限,考虑到实践情况的复杂性,《批复》未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

违约责任:应当充分尊重经营主体的意思自治。如经营主体之间约定有利息计算标准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果约定违法或者未约定的,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大型企业违约责任的确定主要基于填补损失原则,如果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补偿合理应当予以支持,确保实现各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5

溯及力

对于2020年9月1日之后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签订此类条款引发的纠纷案件,应当适用《批复》的规定。

对于2020年9月1日前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签订此类条款引发的纠纷案件,虽然不能直接适用《批复》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处理该问题的态度是一贯的


《批复》

法释〔2024〕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


(2024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合同纠纷案件中“背靠背”条款效力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二、在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对欠付款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违法或者没有约定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经审查抗辩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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