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分居期间,孩子被强行带走不让见怎么办?
在这个复杂多变的现代社会,夫妻间的情感纠葛时有发生,财产可以依据价值大小直接分割,但孩子的抚养问题却不能简单粗暴的处理。在分居期间,一方为了得到孩子抚养权或为了拿孩子要挟另一方而擅自抢走孩子的事情屡见不鲜,遇到这种情况时,作为父母,应该如何应对,如何守护那份对孩子的爱与责任?
案情概述
张某(女)与李某婚后育有一女,取名李某某。2021年4月19日起,张某与李某开始分居,后协议离婚未果。同年7月7日,李某及其母亲刘某在未经张某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李某某带走。此时李某某尚在哺乳期内,张某多次要求探望均被李某拒绝。张某遂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22年1月13日判决双方不准离婚。虽然双方婚姻关系依旧存续,但已实际分居,其间李某某与李某、刘某共同生活,张某长期未能探望孩子。
2022年1月5日,张某以监护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刘某将李某某送回,并由自己依法继续行使对李某某的监护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要求,张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李某某暂由上诉人张某直接抚养;
三、被上诉人李某可探望李某某,上诉人张某对被上诉人李某探望李某某予以协助配合。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与其母亲刘某擅自带走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如何妥善处理夫妻双方虽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已实际分居时,孩子的抚养监护问题。
第一,侵权。李某与刘某擅自将尚在哺乳期的李某某带走,并拒绝将李某某送回张某身边,致使张某长期不能探望孩子,亦导致李某某被迫中断母乳、无法得到母亲的呵护。李某和刘某的行为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构成对张某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的侵害。
第二,李某某暂由张某直接抚养为宜。监护权的具体行使应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李某某不满两岁,还处于哺乳期,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由母亲直接抚养。
总结
未离婚分居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擅自抢走孩子,不让另一方与孩子相见的,是对另一方权力的侵害。而对于这种分居期间的抚养权纠纷,法院一般会坚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暂时确定孩子的抚养事宜。
分居时孩子被抢走,对于任何一个父母来说都是难以承受的痛苦。我们需要明确,这一行为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还侵犯了另一方的权利,因此当遇到这种情况时,要尽快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孩子,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文件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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