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说实务 | 职务侵占罪认定量刑标准、辩护思路及案例分享

学术   2024-08-30 10:20   湖北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 认定标准 ○

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职权及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如果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熟悉环境、混入现场、接近目标等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2)有侵占的行为。即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且有非法占有的行为,并达成了非法占有的结果就构成本罪。

(3)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数据分析



 ○ 量刑标准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情节

量刑标准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以上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无罪/不起诉辩护思路 ○




01 没有损害单位及股东的利益

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损害了公司及法人的利益。若没有损害利益,则不构成此罪。

例: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货款收回后未上账而予以支配,但张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对公司的财产进行处置,且张某将该款用于偿还成立公司时所借的欠款,行为经过了另一位股东认可,此行为本质上并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法院最终判其无罪。


02 没有占为己有的实际结果

虽然财物性质发生变化,但客观上没有发生财物被个人占有的实际结果

例:楼某某等人将公司的款项循环倒账,使款项的性质发生变化,但行为目的是用于减轻公司税负、增加企业开发成本,且资金仍是由公司占有、支配和使用。法院判楼某某等人无罪。


03 正当理由获取资金

从公司处获得的资金是有正当理由的,符合规定的。

例:公司并未在制度上禁止内部员工参与中介,获取中介费。刘某作为公司员工,在涉案土地的转让中,确有引荐、协商的行为,通过中介费获取奖励。法院判刘某无罪。


04 不是公司员工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为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如果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就属于民事纠纷而非职务侵占。

例:冉某某长期低价从某红酒公司购买葡萄酒再高价销售给公司,从中赚取差价,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冉某某是公司的员工,因此冉某某与公司之间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冉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05 侵占的财务并非本单位所有

若侵占的财物不是本单位所有或持有的,那么便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例:李某某身为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采取签订真假合同的方式,非法侵占合伙人的股权,而合伙人的股权并不是本单位所有的财物,因此不构成财务侵占罪。


数据分析


 ○ 罪轻辩护思路 ○




01 罪名变更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存在竞合,但侵占罪的量刑更低且属于亲告罪,需要被害方自己去上诉,挪用资金罪由于主观恶性较低,量刑比职务侵占罪轻。因此可以通过变更罪名争取罪轻辩护的空间。

例:公诉机关指控廖某犯职务侵占罪,量刑建议为一年六个月,但后来找到廖某归还资金给公司的证据,公诉机关变更起诉,指控廖某犯挪用资金罪,量刑建议为一年,最终法院判决廖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02 犯罪金额的认定

一些财物没有明确的价格,需要经过专业鉴定机构鉴定,财物的价值关系着量刑的轻重,可通过犯罪数额是否合理准确等方面进行辩护。还可以以销赃额、实际损失额作为犯罪数额进行辩护。

例:杨某为还债将公司的典藏版汽车以17万的价格卖给他人,由于这辆典藏版汽车全球范围内保有量极少,没有进入市场交易流通的记录,无法全面、客观、公正的收集资料作为价格认定依据,因此最后以杨某的销赃额作为犯罪数额,法院判决杨某有期徒刑二年。


03 系从犯

在团伙中处于从犯地位,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

例:刘某1经公司总经理朱某指使,帮助朱某等人侵占运费差额共计人民币34万余元,伙同刘某2等人侵占运费差额共计27万余元并非法获利1万余元,独自侵占运费差额共计3万余元。法院认定刘某1为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04 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如未成年、初犯、偶犯、自首、立功、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争取被害人谅解等等。


数据分析

 文件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判决案例 ○

案号

案件概述

法院

裁判结果

(2014)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167号 

林某甲为公司副总经理。林某甲与林某乙串通捏造门面转让事宜,向公司申请租用门面的费用,林某乙收到钱后,分给林某甲6万元。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9)鄂02刑终71号

梅某某代表公司与某村处理租用土地事宜,在此期间,与某村代表人相互串通,以阴阳“征地协议书”的方式截留土地补偿款。梅某某分得人民币四万元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2020)鄂09刑终69号

何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110万元(含利息7万元),所借的钱没有入公司的账,还将部分所借款项挪借给了另一家自己参股经营的公司。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5)鄂黄冈中刑终字第00127号

舒某某负责公司原材料采购等工作,在采购原材料的过程中,采取虚构交易的方法,借用供应商或他人的银行卡,骗取公司资金386800元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7)鄂01刑终261号

胡某某负责处理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与某信托公司的信托金融服务的相关事宜。他谎称某信托公司要求将贷款利息支付至其下属子公司账户,指使账务部门将下属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813万元汇至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账户。胡某某将所获赃款用于购买房产、对外借款及日常挥霍。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2023)鄂1182刑初314号

干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伪造银行流水明细和网上电子银行回单、不上交财务账册等手段,侵占某公司8376065.73元归个人使用,将侵占的资金用于旅游、购买奢侈品及个人日常高消费支出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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