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经济犯罪,极易与经济纠纷混淆。《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中规定要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法律政策界限,坚决纠正以刑事执法介入民事纠纷而导致的错案,因此,将合同诈骗罪转为民事纠纷,从而争取无罪的机会较大,在2014——2018年间,合同诈骗罪案件的不起诉率达12.47%。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
合同诈骗罪的五种行为: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立案追诉金额: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
情节 | 量刑标准 |
数额较大(二万元以上)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合同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财物。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的情形,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例:韩某某以某电力工程队的名义与水堪院签订电网改造施工合同,经审核协商采取包工包料方式。合同签订后,韩某某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项目基本完工,电业局相关人员到现场查验时,告知必须使用电业局提供的材料才能验收合格。韩某某通过电力工程队经营者杨某协调,向电业局交纳安装费,拆掉韩沙妮自行购置的材料改用电业局提供的材料重新安装后通过电业局验收。法院认为从施工过程看,韩某某所收取的水堪院施工款,系其依照合同约定应当收得的合同对价,其不存在故意隐瞒一户一表"电网改造工程中原材料由电业局无偿提供,并非法占有免费电料款的情形。因此宣告韩某某无罪。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无主观故意,没有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不构成此罪。
案例:陈某某向黄某等人借款,黄某、侯某举授意陈某某可使用虚假房产材料办理抵押贷款,并要求借款人需为指定户籍。陈某某请求被告人伍某某帮助其借款。伍某某将其居住的房屋地址及结构等情况发给陈某某后,陈某某通过互联网购买了产权人为伍某某的房地产权证、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户籍信息等虚假资料。侯某举在明知陈某某提供的上述资料系虚假资料的情况下,同意提供借款。伍某某签订了《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后,侯某举等人将37.5万元从刘某的账户转账至伍某某的账户,伍某某当即将其中的37.23万元转账予陈某某。之后刘某先后两次收到案涉还款共3.5万元,后陈某某无力归还欠款。刘某报警称伍某某以伪造房产证的手段诈骗。法院认为伍某某主观上系帮助他人借款,并无非法占有贷款资金的故意。伍某某在客观上亦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虚假的房产资料由陈某某通过网络制作购买,黄某、侯某举等人也对该事实知情,并不存在错误认识,更非基于错误认识而将款项转账至伍某某的账户,因此伍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来骗取财产。如果在过程中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钱财流失,不构成合同诈骗。
案例:张某1与张某2(父子)系春天公司的董事长及总经理。春天公司与华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作协议书》将春天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华某公司,后春天公司更名为春天华某公司,春天华某公司与华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购销)协议》,获得华某公司给予的“先发货,30日或60日后完成付款”的信用授权,根据华某公司授予的信用授权,春天华某公司从华某公司购进药品销售,但未能及时如约偿付货款,累计拖欠药品款3000多万元。该公司擅自将3680多万元货款用于偿还公司以前的债务,致使公司处于资不抵债的困境。华某公司控告张某1、张某2合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华某公司对春天公司的资产及负债状况的审查持放任态度。《战略合作(购销)协议》系华某公司帮助春天华某公司完成申请,同时没有证据证实春天华某公司在签署上述协议及申请“授信”经营的过程中提供了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因此张某1、张某2无罪。
最高法《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中提到,要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特别是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坚决纠正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的错误生效裁判。
案例:光某公司因资金紧缺,原法定代表人丁某决定用该公司所有、但已办过抵押手续的房屋以房屋预售名义提供给李某抵押借款,并安排公司总经理王某负责伪造房屋预售合同等事宜,王某遂安排公司职员邓某伪造了两份房屋预售合同。丁某代表被告单位与李某签订借款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文本)》和借据。李某付给光某公司619万元,该619万元用于光某公司的经营。李某系某典当公司经理,而光某公司与威海某典当公司素有借款往来,光某公司向其借款1000万元,已还400万余元。二审法院认为,光某公司还款的400万余元款项转入的是李某个人账户,而非某典当公司账户,这证实光某公司在向李某借款后有偿还借款利息或本金的行为,且涉案借款均用于光某公司的经营。原审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对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定罪量刑错误,应撤销。
合同诈骗罪中关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没有明确的标准。可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不同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案例:侯某某冒用他人名义签合同,骗取甘某保证金2万元,后又冒充公司名义与宋某、王某签合同,骗取宋某10万元,王某2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侯某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侯某某上诉称量刑畸重,二审法院认为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并参照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认定为数额巨大,而非数额特别巨大,因此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合同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存在一定竞合点,但职务侵占罪立案金额较合同诈骗罪高,且量刑标准更为清晰。在辩护中可通过变更罪名争取辩护空间。
案例:被告人刘某是某担保公司业务员,经与侯某1、侯某2多次商量,决定用侯某1、侯某2二人承包的土地,找他人冒充承租人签订虚假土地承包合同,形成联保小组,再利用刘某业务员的身份,骗取担保公司担保。担保公司同意为侯某1、侯某2等提供750万元借款担保,并向某农信社出具担保函。某农信社向侯某1、侯某2等发放贷款750万元,其中刘某获得贷款320万元。之后刘某又用同样的手段骗取贷款200万。刘某将获得的520万贷款都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利息、购买车辆等。一审法院认定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刘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自己业务员的职务便利骗取贷款用于个人消费,致使公司为此承担担保责任,遭受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决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立案前归还的金额不计入诈骗金额中,应从诈骗金额中剔除。通过这种减少诈骗金额的方法,可以争取量刑减轻。
案例:高某某因经济拮据,萌生了私自转卖他人房产骗取买家购房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开销的念头。通过伪造转让合同、转让契约等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购房款共计一百万,其中一名被害人得知被骗后,即向高某某追讨,高某某偿还余某人民币6万元。一审法院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二审法院采纳了立案前归还金额6万元应当从犯罪数额中予以剔除的诉辩意见,判决高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
如未成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人、从犯、初犯、偶犯、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争取被害人谅解等等。
文件依据
《刑法》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
《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
案号 | 案件概述 | 法院 | 裁判结果 |
(2021)鄂0104刑初309号 | 吴某某出示虚假的某置业有限公司和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两家公司没有签订过这个合同),骗取毛某、程某等人的信任,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的身份,诱使毛某和程某与其分别签订水电安装施工承包合同、防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骗取两人工程定金各人民币5万元,共计人民币10万元。 |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
(2023)鄂0804刑初177号 | 姚某利用掌握的二手车出售、抵押渠道,先后与饶某某、李某、陈某某等人合作,在饶某某等人无用车需求、无购车资金、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利用饶某某等人的身份信息,筹措资金分期贷款购买二手车后迅速将涉案车辆低价抵押,并将抵押所得款予以瓜分,姚某从中获利7万余元。 |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
(2023)鄂1224刑初25号 | 管某宇为筹措资金赌博,谎称自己有在建工程项目需租用挖掘机,以此先后骗取石某、全某、何某1、阮某的挖掘机共4台。后通过二手挖掘机经销商将四台涉案挖掘机,分别转卖各地,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四台涉案挖掘机价值人民币80万元。管某宇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7.4万元。 |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 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
(2023)鄂1281刑初177号 | 陈某通过入股的方式,与杜某一起经营某酒店。之后陈某收购股份成为该酒店100%持股人。因做生意亏损及偿还外债,陈某将手中所有股份先后转让给他人。之后在没有任何股份的情况下,陈某谎称自己拥有酒店65%的股份,分别与被害人吴某、龚某签订股份转让合同,收取吴某股份转让款人民币81万元(以下币种同),收取龚某股份转让款24万元,合计收取资金105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支出和偿还债务。 |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
(2023)鄂0804刑初253号 | 余某森向熊某等人虚构其姐姐和姐夫在部队工作,以其可通过部队的关系低价购买到柴油、承接武警支队办公用品采购项目和承接市政工程项目等为由;向黄某、崔某虚构其在某地做工程,骗熊某等人与其合伙做生意,并以收取合作金、入股金和让他人投资等方式骗取熊某等人资金共计598.5128万元,借款金额103.1808万元,截至案发前归还一部分钱,还有368.3278万元未归还。 |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
(2021)鄂1224刑初86号 | 钟某某对黎某称其承包了多个工程项目,虚构不存在的合同标的,隐瞒无能力履行合同的事实,以欺骗手段取得黎某信任与其签订上述工程项目的协议,多次实施合同诈骗,累计骗取黎某人民币554万元 |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 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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