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说实务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立案量刑标准及辩护策略

学术   2024-07-22 09:54   湖北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罪名介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达到刑法规定的能够承担刑事责任年龄能力的自然人、单位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故意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 行为方式 ○


包括但不限于

1.窝藏: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

2.转移:将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这包括从上游犯罪既遂后的隐藏地向窝赃地的转移以及从一个窝赃地向另一个窝赃地的转移。

3.收购:购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4.其他方法: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


数据分析


 ○ 量刑标准 ○


根据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情节

量刑标准

(1)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2)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3)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4)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

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涉案赃物价值10万元以上的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

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无罪辩护思路 ○




01 上游行为不构成犯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本质上是一个下游犯罪,常常与上游犯罪相关联。如果上游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那么自然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02 主观上对于财物并不明知是犯罪所得

当事人在处理财物的时候对财物是犯罪所得并不明知,不能成立犯罪。


03 情节轻微

金额未达到或刚达到标准,且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


04 亲亲相隐

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


数据分析


 ○ 罪轻辩护思路 ○




01 处于从犯地位

在整个过程中处于从属地位或被诱骗参与,可争取从犯认定或减轻责任。


02 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

犯罪意图较轻,属于间接故意,放任了违法结果的发生,而非积极主动促成。


03 具有的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如初犯、偶犯、自首、立功、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等等。


04 罪名变更

帮信罪与掩隐罪在客观方面存在竞合点——货币的存取或者转移,而帮信罪最高有期徒刑三年。在一些案件中,以帮信罪来论处部分支付结算行为,重罪变轻罪,也是一种有效的辩护方向。


数据分析

 文件依据



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判决案例 ○


案件编号

案件概述

法院

裁判结果

(2015)邵东刑初字第95号

谭某某在知晓摩托车为他人盗窃的情况下,以2100元价格购得该摩托车,谭某某驾驶摩托车时被追踪抓获,摩托车价值5460元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4)鄂黄陂刑初字第00123号

易某受雇于何某驾驶货车运输盗窃的聚乙烯燃气管,明知物品是盗窃所得仍帮助运输至指定地点并交给同伙,获利1200元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8)鄂1182刑初119号

郭某联系汤某某做生意,骗取胡某15000元用于偿还欠款,并与汤某某和叶某一起带胡某1看石粉,最终胡某1支付18000元货款。汤某某得知是骗取的赃款,与郭某、叶某分掉款项。分得5000元。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3)鄂2825刑初114号

金某某明知所转移资金系犯罪所得,向黄某康(另案处理)等人出借银行卡,用于接收、转移资金,并协助转账、提现、取现,共计协助转移资金人民币175110元获利1100元

宣恩县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1)湘0426刑初79号

王某某明知钱款系犯罪所得,先后为何某等人提供了5张银行卡的信息,再按照何某、雷某清等人的要求转移钱款 。收取、转移犯罪所得共计290余万元违法所得11000元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0)新0105刑初98号

王某明知富某以其名义购买的本市新市区楼系富某违法所得,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获得拆迁补偿款31948703元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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