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说实务 | 离婚详细办理流程(附流程图)

学术   2024-11-06 09:58   湖北  




离婚详细办理流程



离婚案件是民事案件中的一个大类,在如今算是一种非常常见的案件了。自《民法典》颁布以来,离婚案件的流程也发生的而相应的变化。接下来,本文将总结离婚案件的办理流程。

离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采取的离婚方式。诉讼离婚则是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无法达成合意的情况下采取的离婚方式。




协议离婚


01

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有效身份证件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02

受理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会给当事人发《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如果有结婚证丢失的情况,同样可以申请离婚。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员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员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03

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为三十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在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不愿意离婚的当事人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04

审查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果三十日内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1.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3.双方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4.有效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


05

登记发证


对于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至此,整个协议离婚流程走完,双方当事人正式离婚。



诉讼离婚

夫妻任何一方均可提起诉讼离婚,提起诉讼的一方即为“原告”。但以下几种情况例外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诉讼离婚(女方可以)

2.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前次诉讼中的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前次诉讼中的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又起诉

4.现役军人的配偶未经军人同意,不得起诉离婚。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重大过错一般是指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虐待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行屡教不改等等)


01

提交立案


诉讼离婚就是走法律途径去离婚,第一步就是去法院申请立案。




确定管辖法院

关于起诉地点的法律规定有一条重要原则——“原告就被告”。诉讼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一般是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如果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可以去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现实中由于个人情况的不同,也有可以到原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准备立案材料

诉讼离婚需要的立案材料主要分为基础材料与证据材料两类。

基础材料即离婚起诉状、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等

证据材料主要是指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如重婚、家暴、赌博、分居等等;夫妻共同财产证明,如存款情况、不动产证明、动产证明等等;如果想争取孩子抚养权可以准备利于争取抚养权的证明等等。




提交材料

当事人可以线上或线下向管辖法院提交立案材料,之后等待法院通知即可。


02

诉前调解


法院收下材料后,并不会立即立案,而是先安排调解,即“诉前调解”。调解贯穿离婚案件始终,一般离婚案件都会经历这一环节。

诉前调解阶段,调解员会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双方当事人对于离婚的想法与条件。在这一阶段,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员知悉对方关于离婚的方案,从而做出应对,可以说,这是一场心理博弈战。诉前调解程序一般为30日,最长不超过60日。

诉前调解程序最终会有以下几种结果:

1.不同意调解或调解失败,案件转入诉讼程序,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限期补正,如补正后仍不符合立案条件,则裁定不予受理

2.双方和好,不离婚了,就撤销离婚诉讼申请

3.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成功了,法院会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03

开庭审理


案件转入诉讼程序后,等待法院通知开庭即可。离婚案件的开庭审理流程与民事案件审理流程一致。庭审时,法官会再次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哪怕有诉讼代理人,本人在开庭时也必须到场。如果确实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04

等待判决


离婚案件一般不会当庭宣判,而是在庭审结束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判决。

从实务中来看,如果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一方又坚决不肯离婚,第一次诉讼离婚大概率不会判离。如果有法定离婚的情形,需要提交确凿证据,法院审查属实后,认定双方确实达到法定离婚条件,才会判决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如果不服判决结果,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上诉。

在不判离的情况下仍然想离婚,可以采取两种措施。第一种是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第二种则是判决下来后分居满一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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