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一般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只有侵害了他人生理机能的行为,才是伤害行为。对生理机能的损害,有永久性的,也有一时性的。伤害行为可以是有形的,如暴力殴打、刺伤、砍伤等手段。也可以是无形的,如故意让他人染病,以非暴力的方法导致被害人精神异常等等。
(1)主观上有故意伤害他人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2)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且该行为具有违法性
(3)被害人遭受了人身伤害或者达到轻伤以上程度。《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2023版》规定轻伤是指当事人一方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4)刑事责任年龄依据伤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致人重伤或者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四部分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情节 | 量刑标准 |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最高为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 | 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最高为十年有期徒刑 |
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 | 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
从重处罚情节: (1)累犯,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2)有前科,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3)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 |
行政处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在遭到不法侵害时反抗致使不法侵害人受伤或死亡的情况下,只要反抗行为在必要限度内,就是正当防卫,可免于刑事处罚。
例:刘某某因对薪酬不满经常旷工,因此受到公司处罚。刘某某为此事与公司负责人发生争吵,便联系其亲戚欧某某来帮忙,欧某某赶到时公司相关负责人已下班,刘某某便邀请欧某某及另外两名同事一起吃夜宵喝酒唱歌,酒后,刘某某认为同事文某丰“讨厌、不会做人,此事系文某丰举报所致”,遂临时起意要欧某某一起去恐吓文某丰。刘某某等人将文某丰约到公司门口,刘某某提出自己从公司离职,要求文某丰给钱赔偿。文某丰当场拒绝并转身欲返回公司。刘某某阻拦并殴打文某丰,欧某某也手持匕首朝文某丰的左胸部刺去,文某丰抢夺匕首后向刘某某欧某某挥刺,随后报警。经鉴定,刘某某死亡,文某丰轻伤一级。检察院认为文某丰属于正当防卫,决定对其不起诉。
在主观上有故意伤害他人的意图目的,并实施了伤害行为才构成故意伤害罪。若没有故意伤害的目的,则不构成此罪。
例:王某某因邻里纠纷与被害人徐某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撕扯,后徐某用右手按住王某某放在栏杆上的左手欲阻止其上楼,王某某将徐某的胳膊甩开致其肩膀受伤,经鉴定,徐某的伤属轻伤二级。法院认为,虽然王某某行为造成了徐某轻伤的后果,但王某某目的仅是想挣脱徐某上楼,并没有针对被害人的伤害故意,也无证据证实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此认定王某某无罪。
只有当行为人伤害被害人,并致使被害人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以上时才构成故意伤害罪。若被害人的伤与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此罪。
例:唐某某、李某某系政府工作人员,他们乘车前往制药厂家属院内,对多次到有关部门信访的尹某2稳控,尹某1(尹某2哥哥)从小区外回来,看见唐某某、李某某后,上前询问并手持手机从副驾驶位置探身进入轿车内。坐在后排座位的唐某某与尹某1发生争吵。被告人李某某见他们发生争吵,就下了车。继而,唐某某与尹某1发生厮打,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尹某1发生肢体接触。在事发现场,被害人尹某1的一颗牙齿脱落。经庭审举证、质证,法院认为尹某1的伤情鉴定意见不明确,无法采信,唐某某、李某某的行为造成尹某1的损伤构成轻伤这一事实的证据不足,认定唐某某、李某某无罪。
被害人的伤情鉴定结果影响着最终量刑的判定,因此,确定鉴定结果是否准确无误是辩护中重要的一步。
例:郑某2在自家门口推摩托车要进其家时,被其邻居郑某1放置在巷中的一块石头阻挡,郑某2就用脚踢开该石头,郑某1看见后,双方就此发生口角并引发斗殴。双方家属听到后都先后赶到现场参与打架。事后,公安局鉴定郑某2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郑某2对鉴定结果不服,并多次信访,检察院委托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郑某2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轻伤”,随后,检察院以郑某1故意伤害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轻伤”的鉴定结果的证据来源并非侦查机关依法通过侦查行为收集所得,不能作为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定罪依据,且违反合法性原则,重新委托医学鉴定的机构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郑某1的罪名不成立。
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
例:郑某甲驾驶郑某乙的三轮车经过郑某丙的家门口时,因郑某乙与郑某丙有矛盾,郑某丙阻拦郑某甲驾驶的三轮车经过并与郑某甲发生争执,双方扭打在一起,经鉴定,郑某丙轻伤二级。检察院认定郑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与郑某丙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其不起诉。
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客观结果较为相似,但后两者的量刑明显更轻,在辩护时可通过变更罪名争取减轻量刑。
例:郑某3饮酒后载其女友杨某回家的路上,因她前男友李某某的事情发生争吵。郑某3遂让杨某打电话给李某某,约他出来见面,李某某应约开车前来,郑某3上前用力敲打李某某的车窗,李某某即下车与郑某3争吵,互相推搡,郑某3被李某某推倒,后仰倒地,昏迷不醒,应郑某3之约赶到的梁某见状便上前与李某某理论,后梁某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李某某见状则驾车离开现场,郑某3经救治无效死亡。一审判决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二审法院认为,此事起因是李某某应杨某的电话之约前来,并无证据认定李某某存在伤害被害人郑某3的预谋,在案发过程中,二人是互相推搡,无法充分认定李某某主观上存在伤害郑某3的故意,郑某3倒地后李某某也没有对郑某3继续实施任何殴打行为。因此二审法院改判李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在遭到不法侵害时反击是具有防卫性质的,如果防卫超出必要限度,致使不法侵害人受伤或死亡,即构成防卫过当,这种情况可以减轻处罚。
例:胡某丙邀约胡某甲、胡某乙找秦某某讨要胡某丙委托秦某某办理信用卡所交的400元钱,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其间,秦某某拨打“110”报警称有人砸店,后胡某丙、胡某甲、胡某乙对秦某某进行推搡、殴打。秦某某被推打至店内卫生间门口处时,随手拿起一把螺丝刀予以反击,致胡某丙头部被刺伤,抢救无效死亡。一审判处秦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审认定秦某某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判处秦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对伤害行为的引发,若被害人负有一定的责任,在判处量刑时可酌情考虑减轻。
例:董某与杨某2、杨某3、杨某4合伙在河沟内洗砂,然后将清洗后的河砂运至洗砂点以北,杨某1、朱某1的洗砂场西侧存放售卖。一日,杨某1的侄子杨某8用土堆将董某、杨某2向北运砂的道路封堵。杨某2见状,遂安排挖掘机将该土堆以北杨某1等人运砂的道路挖断。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后双方协商,杨某2安排把挖的路平上。杨某8将挖路的情况电话告知杨某1后,杨某1、朱某1开车到达现场,双方又发生冲突,继而引发互相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董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乱攮乱划,将杨某1、朱某1捅伤。一审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二审法院认为这一结果两被害人也负一定责任,可以酌情考虑量刑,二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如未成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人、激情犯罪、初犯、偶犯、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争取被害人谅解等等。
文件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四部分第七条
案号 | 案件概述 | 法院 | 裁判 结果 |
(2023)鄂13刑终78号 | 余某某在李某一家修建羊圈围墙的时候,以羊圈围墙未按双方事先约定留出道路为由,阻止李某一家继续修建羊圈。其使用锄头扒已修建的围墙,而后跳到围墙上用脚蹬砌好的砖块。李某母亲蔡某在劝阻中欲拉扯余某某使其从围墙上下来,余某某在从围墙上跳下时推倒被害人蔡某,致使被害人蔡某左手腕骨折轻伤一级。 |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
(2020)鄂09刑终40号 | 程某某到其前妻郭某4的哥哥郭某5家中时,遇其子程某和前妻郭某4同居男友张某1等人在郭某5家拜年,吃完晚饭后,程某某将一张纸交给张某1,要张某1填写回答为什么要破坏其家庭等问题,故与张某1发生争执,在争吵过程中,程某某用匕首将张某1的胸腹部刺伤,致张某1重伤二级。 |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2020)鄂06刑初68号 | 袁某让文某1(另案处理)为其偷自行车,文某1同意,之后袁某向其索要未果,遂用拖鞋打文某1,文某1答应次日交付自行车,文某1随后将此事告诉了其姑父杨某(另案处理),第二日,文某1、杨某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等着袁某到来,李某某伙同他人将袁某按倒在地,文某1与杨某用菜刀将袁某砍至重伤。 |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
(2019)鄂刑终276号 | 刘某某与李某2在饮酒过程中发生争执,当晚20时许,刘某某找到李某2,并与其发生追逐打斗,刘某某用拳头击打李某2面部致其仰面倒地,头部受伤,随后李某2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治无效死亡。刘某某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40万元,获得谅解,且刘某某作案时暴力程度不大。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
(2020)鄂刑终26号 | 余某某与汪某订立婚约后分别前往不同地打工,两人打工回家准备婚礼期间,汪某告知余某某自己另交了男友,余某某非常气愤,在烤火时用手中柴棍连砸汪某头部数下,致汪某倒地不起,汪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余某某逃匿至其他城市。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
(2019)鄂刑终310号 | 张某某与小区保安梁某因停车问题发生纠纷,张某某认为梁某故意针对他,与梁某发生争执,张某某动手殴打梁某,小区居民杨某、石某上前劝阻被张某某打,梁某的妻子张某闻讯赶到现场,持钥匙戳刺张某某面部,张某某挥手击打张某头部,致张某仰面倒地。经鉴定,张某因重度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梁某、杨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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