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说实务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认定量刑标准、辩护思路及案例分享

学术   2024-09-19 09:58   湖北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会从重处罚




 认定标准 ○

公民个人信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或者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

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

数据分析



 ○ 量刑标准 ○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情节

量刑标准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敏感信息五十条以上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重要信息五百条以上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一般信息五千条以上

(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

(7)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一般信息的

(1)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3)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

敏感信息: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这些信息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隐私性强,安全风险高,一旦泄露被犯罪分子利用,容易使公民遭受绑架、敲诈勒索、抢劫等危险。

重要信息: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这些信息,犯罪分子可以了解到公民的生活轨迹、财产状态,进而对公民实施犯罪。

一般信息:除敏感信息和重要信息之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如电话号码、微信号、QQ号等等。这些信息都是实名制,通过这些信息,可以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无罪/不起诉辩护思路 ○




01 信息不是“公民个人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若出售或提供的信息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则不构成此罪。

例:李某从他人处收集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并通过网络搜索等方式补全信息,随后将这些信息提供给他人。检察院认为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李某不构成此罪。


02 不是向“他人”提供信息

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或者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行为才构成此罪。

例:方某某根据领导杨某某的安排,接收并保存杨某某向其发送的公民个人信息,之后方某某根据杨某某的安排向杨某某发送其为杨某某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检察院认为方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其不起诉。


03 不是非法获取

非法获取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客观方式之一,是需要通过购买、收取、交换等不法手段获取。如果不是用这些方法,而是在公民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就不构成此罪。

例:李某某和王某某为推销商品,指使栾某某制作广告页面,页面设置免费领取玛咖牡蛎字样,浏览页面者欲免费领取玛咖牡蛎,需要留下自己的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的个人信息。辩护人称二人行为不是非法获取而是合理收集,是在经过消费者同意,消费者自愿填写提交,愿意与商家继续互动的一种表现方式。法院认定二人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04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情节显著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例:易某某是手机城店长,利用工作便利,非法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发给网络虚拟账号群,邀请顾客扫码注册抖音账号等手段拉新,非法获利三千余元。检察院认为易某某系坦白,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改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做不起诉决定。


数据分析


 ○ 罪轻辩护思路 ○




01 不属于敏感信息

行为人出售或提供的信息不是财产信息这类的敏感信息,且没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可减轻。

例:袁某某做二手车生意,为了获取车辆档案信息,以避免二手车交易时的风险和出售信息给其他二手车经营商从中牟利,找到几名辅警有偿购买车辆档案信息。这些信息一部分用于自己,一部分转手出售其他二手车经营商。检察院指控其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但法院认为车辆档案信息没有涉及可以对车辆进行估价或者评价为公民个人财务状况的内容,不认定为财产信息,袁某某的这种行为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02 为了合法经营活动而收受

为了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量刑标准较高。

例:范某与潘某某为公司营销,交换公民个人信息,范某通过微信发给潘某某580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潘某某通过微信发给范某320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潘某某是为合法经营活动而收受公民个人信息,其没有利用这些公民个人信息获利的情形,也没有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因此其收受行为没有达到入罪标准,对潘某某应仅以其发送范某的320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定罪处罚,其犯罪情节属于情节严重,而非情节特别严重。法院采纳此辩护意见。


03 信息条数认定有误

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条数会直接影响最终判决的量刑,通过排查认定的信息条数是否有重复、无效的情况来减少最后认定的信息条数,可以减轻量刑。

例:卢某某利用QQ向他人购买包含公民姓名、电话、地址、商品名称、价格等内容的网购订单信息及包含姓名、银行卡号、密码等内容的财产信息。还利用“问题快递”“快递问题”等QQ群大量复制相关公民网购快递订单信息。卢某某将这些信息卖给他人获利,一审认定卢某某非法获取个人信息6296条,后卢某某上诉称一审所认定个人信息6296条中存在约1937条重复,并提交相应证据,二审法院采纳意见予以改判,减轻卢某某量刑。


04 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如未成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人、初犯、偶犯、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争取被害人谅解等等。


数据分析

 文件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判决案例 ○

案号

案件概述

法院

裁判结果

(2023)鄂1223刑初442号

丁某某在经营过程中,为达到向客户推广家具品牌的目的,与部分小区售楼部和物业工作人员联系,通过同行分享、店铺收集等途径,非法获取小区住户公民个人信息8600余条,用于店铺生意推广等经营活动。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2023)鄂0529刑初118号

吴某招募团队成员,通过上线提供的公民电话号码和话术,冒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电话邀请客户关注微信公众号,吴某按照每成功邀请一人将其微信信息以人民币160元的价格出售给上线。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1349万元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二千元

(2018)鄂05刑终88号

钟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加入买卖公民个人车辆信息的微信群,从事车辆信息买卖活动。先后通过微信传输买卖信息、转账支付等方法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车辆信息共计26552条,支付人民币19.8653万元,又在网络微信中加价倒卖他人从中牟利。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2023)鄂0529刑初28号

罗某某根据买家提供的公民电话号码使用个人注册的微信账号通过手动搜索添加或操作电脑软件自动添加公民电话号码为微信好友,并将添加的微信好友拉入事先建立的微信群,后将拉进微信群的好友名单通过“飞机”软件报送给买家,期间罗某某还发展了多名下线个人违法所得不少于7.7万余元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2020)鄂0984刑初679号

尹某系累犯,分次向他人出售股民类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0166条,获利9000元。另查获U盘一枚,经鉴定,该U盘内存储有包含电话号码类公民个人信息,经去重后统计条数有248万余条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018)鄂05刑终363号

张某利用工作上的便利,通过连接公司管理系统数据库的方式导出大量含有客户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后以每条2角、5角钱不等的价格通过QQ、微信等即时聊天工具卖给谢某等人,从中非法获利401968.75元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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