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说实务 | 故意杀人罪认定量刑标准、辩护思路及案例分享

学术   2024-10-10 09:58   湖北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

故意杀人是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特点是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的肌体,使人的生命非自然终结。剥脱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既可以是作为,如刀砍、殴打、枪击等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言语刺激病人致死、故意不给婴儿食物或水、故意不给病人吃药等等。




 ○ 认定标准 ○

(1)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2)客观上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且该行为具有违法性

数据分析



 ○ 量刑标准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情节

量刑标准

情节较轻的

1.防卫过当遭到不法侵害时反抗行为超过限度,致不法侵害人死亡。

2.义愤杀人指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受被害人的虐待、侮辱或迫害,因不能忍受,为摆脱所受的虐待、侮辱、迫害而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

3.激情杀人: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

4.受嘱托帮助他人自杀:接受被害人的请求,帮助他自杀

5.生父母溺婴:父母由于无力抚养等不太恶劣的原因将婴儿杀死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的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无罪/不起诉辩护思路 ○




01 行为中止,最终没有造成损害

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追求的犯罪目的是造成他人的死亡,若犯罪行为中止,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性损害,可争取免予刑事处罚。

例:杨某某与段某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杨某某怀疑段某与他人在谈朋友,产生与段某同归于尽的想法。他堵住段某往她身上泼汽油,并威胁“如果不跟我上车走的话,我们就同归于尽”,段某就与杨某某一起回其居住的小区,等电梯时段某向他人呼救,他人及时劝阻并报警。法院认为,在段某答应与杨某某走的时候,杨某某当场自动放弃了实施杀害段某的犯罪行为,到达小区后,下车时杨某某也没有拿出可以用于实施故意杀人作案的工具,应当认定杨行甫在故意杀人犯罪中,自动放弃犯罪,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他的行为既没有造成段某轻伤以上损害后果,又没有达到致段某名誉、精神、财产等方面遭受损害而应受到相应刑罚处罚的程度。因此,杨某某故意杀人中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没有“造成损害”,可免予刑事处罚。


02 正当防卫

在遭到不法侵害时反抗致使不法侵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只要反抗行为在必要限度内,就是正当防卫,可免于刑事处罚。

例:许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路过农田时遇见周某某,遂趁四周无人之机下车意图强行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周某某用手乱抓、奋力反抗,在纠缠反抗过程中,用药水箱上连接的一根软管将许某某颈部缠绕住。许某某被勒住脖子后暂停侵害并站立起来,许某某采取用手推、用牙咬的方式想要挣脱软管。周某某担心许某某挣脱软管后会继续侵害自己,于是用嘴猛咬许某某手指、手背,同时用力向后拽拉软管及许某某后衣领。持续片刻后许某某身体突然前倾、趴在田埂土路上,周某某认为其可能是装死,仍用力拽拉软管数分钟,后见许某某身体不动、也不说话,遂拎着塑料桶离开现场。第二日周某某在村干王某某的陪同下到现场查看,发现许某某已死亡,遂电话报警、自动投案。检察院认为周某某对正在实施强奸的许某某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许某某死亡,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决定对其不起诉。


03 证据存在疑点无法排除 

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之间存在的疑点和矛盾无法排除,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例:晏某1因分家、建房等问题与其父晏某2产生矛盾,遂蓄意谋害,晏某1潜入晏某2家中,趁熟睡之机,持锄把击打晏某2头部数下,还用挖勺、拳头击打晏国奉眼部数下。其妻子陈某某被惊醒欲起身,晏某1又持锄把猛击其头部一下,将其打倒在床上.之后,晏某1扼压陈某某颈部逼迫其说出家中藏钱处,并抢走现金人民币2800元。晏某2于案发当晚死亡,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法院审理后认为证据之间存在的疑点和矛盾无法排除:1.陈某某的前后陈述内容不一致,且有不合情理之处,与晏某1的供述在关键细节上存在明显差异,无法形成相互印证。2.现场勘查发现的情况、尸体鉴定结论反映的被害人的伤情与陈某某的陈述、晏某1的认罪供述反映的相关情况存在矛盾。最后判决晏某某无罪。


04 行为与死亡结果没有必然关系

只有当行为人有故意致人死亡的意图,且实施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才构成故意杀人罪。若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此罪。

例:王某某之母夏某某长期患病。夏某某病情加重,昏迷不醒。王某某要求主管医生蒲某某给其母施用某种药物,让其母无痛苦死亡,遭到蒲某某的拒绝。在王某某再三要求并表示愿意签字承担责任后,蒲某某给夏某某开了100毫克复方冬眠灵,并在处方上注明是家属要求,并由护士注射。当日下午,王某某见其母未死,便两次去找值班李医生,李医生又给夏素文开了100毫克复方冬眠灵,由值班护士赵某注射,后夏某某死亡。经鉴定,夏某某的主要死因为肝性脑病,冬眠灵仅加深了患者的昏迷程度,促进了死亡,并非其死亡的直接原因。蒲某某、王某某的行为与夏某某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法院审理后宣告蒲某某、王某某无罪。


数据分析


 ○ 罪轻辩护思路 ○




01 罪名变更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客观结果较为相似,但后两者的量刑明显更轻,在辩护时可通过变更罪名争取减轻量刑。

例:邱某携带购买的1把弓弩及5支“毒狗针”,驾驶小轿车同马某(另案处理)一起出发欲去偷狗,在李某某(已怀孕七个月)住所附近邱某发现一只狗,遂用弓弩发射“毒狗针”射狗,击中从菜园返家的李某某。邱某见此,遂驾驶小轿车逃离现场。李某某将“毒狗针”拔下并返回家中告诉其丈夫,随后昏迷不醒,当日死亡。一审判决邱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辩护人提出,邱某应当预见在人员经常出入地用“毒狗针”射狗,可能会射到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依照法律规定,属过失犯罪。二审法院予以采纳,判决邱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02 家庭暴力犯罪

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且获得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根据《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三条之规定可予以从轻处罚。

例:邓某某在家中因农地开荒事宜与丈夫胡某1发生口角,第二日邓某某持钉耙到胡某1的房间再次为开荒一事与之发生争吵,随后邓某某持钉耙数次击打胡某1头部,致被害人胡某1头破血流倒地不起。邓某某明知胡某1患有中风,身穿单薄秋衣,手部、头部伤口未做任何处理的情况下而置之不顾。不但一直没有采取施救措施,反而将地面、墙面的血迹进行清理后离去,直到胡某1死亡。法院认为此案系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且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予以从轻处罚。


03 正当防卫演变为故意杀人

在自己和他人人身安全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杀人行为,其犯罪是由正当防卫演变为故意杀人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较轻,可考虑减轻量刑。

例:李某某与其父李某甲关系长期不睦。一晚,李某某7岁的儿子李某乙到李某甲的房间寻找魔方,遭到李某甲的责骂,李某某听到后便与李某甲理论,李某甲持刀刺伤李某某,李某某与妻子余某、女儿李某丙跑出家门,李某甲未追上李启全,欲返回家中伤害李某乙,被告人李某某遂持扁担击打李某甲,致其倒地,接着又持石头砸击李某甲头部数下,致李某甲死亡。辩护人提出李某某是在自己和子女人身安全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杀人行为,其犯罪是由正当防卫演变为故意杀人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小,法院予以采纳,最后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04 被害人对结果负一定责任

对伤害行为的引发,若被害人负有一定的责任,在判处量刑时可酌情考虑减轻。

例:张某某与张某甲系夫妻关系。因张某某怀疑张某甲与他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张某甲经常打骂张某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多次提出离婚,张桂伶便产生杀死张某甲的想法。张某某在家中卧室内持菜刀砍击张某甲右颈部,致张某甲右颈动、静脉离断失血性休克死亡。辩护人提出张某甲有严重过错要求对张某某从轻处罚,法院查明张某某因丈夫张某甲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张某甲又多次向其提出离婚等原因,使张某某产生杀死张某甲的想法,张某甲对案件起因有较严重的过错,因此对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05 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如未成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人、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初犯、偶犯、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争取被害人谅解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数据分析

 文件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已判决案例 ○

案号

案件概述

法院

裁判结果

(2019)鄂03刑终370号

由于之前刘某与员工王某1因琐事相互厮打,老板刘某1将刘某的工资折抵赔偿给王某1,刘某因此未领到工资。他认为是王某1导致其未领到工资,便去找王某1滋事。双方发生争执,刘某扬言要砍死王某1,随即拿了一把菜刀指着王某1,称要砍死王某1。刘某在王某1的言语刺激下手持菜刀朝王某1的颈部左侧猛砍一刀,随后再次持刀朝王某1颈部挥砍一刀,致王某1多处损伤达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20)鄂28刑终42号

张某某与相邻居住的嫂子汪某1因双方调换土地一事发生争执,汪某1抢夺张某某手中锄头阻止其施工,并辱骂张国付,张某某非常气愤,举起锄头击打汪某1头部致其倒地,并继续击打直到汪某1不能动弹。张某某认为汪某1死了但仍不解气,接着手持锄头到汪某1家,在房内见到汪某1儿媳毛某、孙女张某1(6岁)母女,张某某持锄头先后朝毛某、张某1头部打击致二人倒地,后继续打击二人身体直至没有反应,便离开现场。三人均受伤。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2019)鄂05刑初42号

田某某与魏某1婚后感情不和,魏某1长期对田家凤实施家庭暴力。田某某带着儿子魏某2贩菜谋生。一日,魏某1父子等人将田某某接到魏某1的大哥魏某3家中吃饭。晚饭前,因田某某不同意与魏某1回家而遭到魏某1殴打。晚上饭后,田某某欲趁魏某1醉酒之机对其进行报复,遂先后使用小铁锹和劈柴连续击打魏某1头部致其倒地。魏某3等人闻声到屋外,见状要田某某将魏某1送到医院救治。田某某遂与魏某2用板车将魏某1拖往医院,途中发现魏某1已死亡,在路边休息时,板车滑到路边坡下翻倒,将魏某1压住,田家凤见状遂与魏某2离开。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2020)鄂28刑初33号

李某某与唐某1因生活琐事素有矛盾,李某某时常酒后辱骂唐某1。一日,李某某酒后在其邻居唐某2屋前公路上看见唐某1在地里栽种红薯,便辱骂唐某1。后二人发生扭打。李某某将唐某1推倒并骑在唐某1身上对其殴打,唐某1呼救,李永吉又拿起一根带有棱角的木棒,用木棒多次击打唐某1头部、面部、胸部等部位并致木棒当场断裂,唐某1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018)鄂28刑初35号

吴某某与秦某10结婚后,与其公公婆婆及弟弟弟媳三户同住。秦某10因病去世后,吴某某又和秦某3组成家庭,但仍在原房子居住。吴某某与其公公婆婆弟媳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关系不和。后因秦某1用柴捆堵住吴某某进出家门通道从自家粪池取粪浇菜,吴某某遂从秦某1家中粪池取粪,遭到弟媳龙某2制止,二人在其屋后猪圈处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吴某某持锄头打击龙某2头部致其扑倒在地。随后,吴长伦点燃自家木质房屋后逃离。龙某2死亡。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甘刑一终字第36号

陈某某与赵某乙系邻居,陈某某怀疑赵某乙砍了他家的树,对赵某乙不满。陈某某去赶集,在一小摊购买一把菜刀准备过年,陈某某行走时碰见赵某乙,即将赵某乙打倒在地,并从怀里掏出菜刀,骑在赵某乙身上,向赵某乙头、脸部连砍数刀,被闻讯赶来的牛某某、王某甲等人将菜刀夺下,陈某某便回家,当晚被抓获。赵某乙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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