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发案率较高,相比起其他罪名,是普通人比较容易犯的罪之一。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需要注意,一般的交通事故并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如行为人虽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并没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或者虽然造成严重后果,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的;行为人对事故不承担主要和全部责任的,不能认定成立本罪。
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主要有两点:
1.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指公路、水上交通运输中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同时也包括铁路、航空交通运输中的各种管理法规。
2.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这条与第一条往往构成因果关系。
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情节 | 量刑标准 |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交通肇事犯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即行为人不仅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且其违法行为与人伤亡之间应有因果关系。在交通肇事罪案件中,行为人往往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所以如果行为人在案件中不负主要责任,可以据此争取无罪。
例:李某将车停在道路右侧非机动车道内时,后方同向行驶的由黄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号两轮摩托车与李某的车尾部相撞,造成黄某某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后果。发生事故后李某驾车离开现场,第二日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黄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依据李某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但法院认为,首先李某在非禁停路段紧靠路边停车,并无其存在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其次李某离开现场后,即向其领导报告,同时给其妻子打电话,之后与领导及其妻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从这一点来说,难以认定李某是肇事后逃逸。因此,交警部门依据肇事后逃逸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的理由不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在排除了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认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证明其符合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如果行为人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则不构成此罪。
例:刘某所驾车辆将刘某鹏撞倒,造成被害人头部损伤。刘某随即停车,与刘某鹏的朋友崔某一起将刘某鹏抬上车,由刘某驾车将刘某鹏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后刘某将其母亲留在医院,本人以筹措钱款为由先行离开。经鉴定刘某鹏属重伤二级。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刘某鹏无责任。法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能证明刘某离开医院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首先,刘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将被害者送往医院,且刘某离开医院时将自己的母亲留在医院看护被害人。其次刘某称其离开医院系为了借钱,有证据证明刘某确实在离开医院后向多人筹措了钱款,并于当日为伤者交付了6万元的费用,且刘某在被害人进行开颅手术时亦到医院进行探望。最后,被害人的家属与刘某一直能保持畅通的联系,刘某也是主动投案的。因此,法院最后认为刘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认定交通肇事罪需要充足证据,证据的采集需要符合规定的程序才是有效证据,不符合程序得到的证据无效,应予排除。
例:胡某某驾驶车辆途经地段时与前方同向行走的杨某1相撞,造成杨某1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胡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1负次要责任。就本案全部证据来看,除事实证据外,能证明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关键证据即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和交通事故尸表检验笔录,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该两份证据均提出异议。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勘察笔录与询问笔录存在时间冲突,不符合常理,公诉机关对该此不能补正,亦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因此应该排除。关于交通事故尸表检验笔录,不符合规定程序,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院采纳上述意见,宣告胡某某无罪。
交通事故责任书在刑事诉讼中属于书证的一种,因其制作机关的特殊性,属于公文书证,相较其他书证有更高的证明力,但在认定事实时仍须依据审查书证的方式进行审查。故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不能直接拿来作为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的责任,还应通过分析案件的全部证据,还原事故的发生过程,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从而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例:杜某驾驶货车行驶至某路口时,挂车左后侧轮胎脱离车体,脱落轮胎撞至在路口等候的王某甲骑的电动自行车,造成王某甲死亡、乘车人王某乙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书认为杜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认为,从鉴定意见书可以看出,车轮轴头锁止销缺失是轮胎脱落的原因,而脱落的轮胎表面完好,轮轴外端盖完好,“拆检轮胎”属于车辆二级维护的内容,系车辆维修企业的职责范围。这足以说明,轴头锁止销缺失在驾驶员日常维护作业中,即便是尽到了注意义务,也是无法检查发现的。这说明并不存在杜某明知轴头锁止销缺失而仍然驾驶的情况。另外,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也并不完全等同于驾驶员的责任。所以,法院改判杜某无罪。
在一些交通事故案件中,虽然是交通事故导致了被害人受伤或死亡的结果,但被害人自身的疾病对结果也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此时应酌情考虑行为人对结果应负的责任,争取量刑减轻。
例:祝某某驾驶轿车载着井某某等人,临时停在非机动车道上,坐在后排的井某某打开轿车右后车门欲下车,打开的车门与同向行驶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电动三轮车侧翻,李某及三轮车乘坐人周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祝某某即拨打120和110报警。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周某在事故发生前患有重症冠心病、高血压病及慢性肾衰竭,道路交通事故是其死亡的诱发因素,被害人自身健康状况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当考虑受害人自身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参与度,根据周某死亡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酌定交通事故对周某死亡的参与度为30%。最后法院综合考虑两被告人各自具有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后果、社会危害性、自首、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死亡原因、民事赔偿情况等量刑情节,二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可对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在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中,肇事后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属于两档量刑,肇事后逃逸属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因行为人逃逸导致被害人因没有得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会判七年以上。在实务中,可从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逃逸致人死亡这一点来辩护。
例:马某某饮酒后驾驶轿车,碰撞由孔某某驾驶因桥面结冰滑倒被扶起的无号牌摩托车,并将摩托车乘车人李某1撞飞在路旁边,后驾车拖挂孔某某逃逸,至门路段处孔某某掉落于道路上,马某某驾驶车辆至某小区门口弃车逃逸。本次事故造成孔某某和李某1二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马某某逃逸致人死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只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法院认为,综合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孔某某、李某1死亡时间是马某某在最初的撞击时已经死亡,即死亡结果发生在马某某逃逸之前的可能性。同时也无证据证实马某某的逃逸行为耽误了孔某某、李某1救助的时间,不符合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规定,因此认定马某某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处罚。
自首是一个常见的从轻、减轻情节,但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自首如何认定一直是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一些人认为交通肇事罪不存在自首,因为肇事后主动报案、保护好现场、抢救被害人等行为属于行政义务之列,不应认定为自首并于以从宽处理。但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有以上行为时,一般可以认定为自首,争取从轻处罚。
例:杨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驶时,与顺行的宫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电动自行车乘车人孔某1当场死亡,致宫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认定: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宫某和孔某1无事故责任。案发后,杨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22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至出警民警到达,并接受控制。法院认为杨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如未成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人、从犯、初犯、偶犯、立功、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争取被害人谅解等等。
文件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号 | 案件概述 | 法院 | 裁判结果 |
(2024)鄂0302刑初317号 | 周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某人行横道处路段时,将人行横道内横过道路的行人赵某某撞倒,致赵某某受伤、车辆受损,赵某某后被送往某某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赵某某系交通事故造成多发性损伤死亡。周某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2024)鄂0112刑初470号 | 杨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右转时,遇被害人胡某昌甲驾驶两轮电动车搭乘被害人刘某美同向某行至此,因杨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致使重型自卸货车前部中偏左侧与两轮电动车骑乘人员发生接触,两轮电动车及其骑乘人员向右倒地后,重型自卸货车第一轴左轮、第二轴左侧及第三轮左轮挤擦、碾压倒地状态下的两轮电动车左侧中后部及其骑乘人员,造成被害人胡某昌甲、刘某美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2024)鄂1126刑初198号 | 占某与朋友邓某龙参加婚礼并饮酒后驾驶车辆与被害人占某宽驾驶的三轮电动车(搭载宋某宏)发生碰撞,致使占某宽、宋某宏受伤,占某肇事后弃车逃离现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轻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占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2023)鄂0526刑初100号 | 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汽车行驶至某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向逆向停靠在路边的一辆轻型货车,正在从该车上搬卸物品的被害人阮某1、余某、望某撞倒,并导致这辆轻型货车与停靠在道路上的某小型客车、某小型汽车连环相撞。李某某未停车查看,继续驾车连续撞击停靠在道路上的三辆车后逃逸,造成被害人阮某1死亡,余某、望某受伤,7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 |
(2021)鄂0281刑初389号 | 熊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红色轻骑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某路段时,将站在道路上的被害人占某1撞倒,随后熊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随后占某1被其他车辆撞倒碾压,占某1死亡。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 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 |
(2019)鄂0982刑初46号 | 江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某路段时,将前方公路上行走的被害人李某撞倒致伤后驾车逃逸。倒地的被害人李某随后被张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碾压,造成被害人李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一辆车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属于逃逸致人死亡。 |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 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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