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是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14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强制猥亵对象,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犯罪对象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情节 | 量刑标准 |
猥亵儿童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1)致使儿童轻伤以上的;(2)致使儿童自残、自杀的;(3)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或者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1)以生殖器侵入肛门、口腔或者以生殖器以外的身体部位、物品侵入被害人生殖器、肛门等方式实施猥亵的;(2)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3)对猥亵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猥亵,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4)采取其他恶劣手段实施猥亵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形。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行为人无刑事责任能力,作案时处于发病期,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
例:林某某多次对多名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鉴定,林某某临床诊断为待分类的××性障碍。案发时及目前精神状态不正常,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及无受审能力。最终法院判决对其强制医疗。
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例:孔某被指控犯猥亵儿童罪,在幼儿园内利用其老师身份之便对被害人生殖器进行抠摸,致使被害人受轻微伤。孔某陈述与证人证言中均反映出被害人伤情存在由“其他小朋友”造成的可能性,没有证据排除这些可能性。公诉机关指控孔某的证据只有被害人陈述,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而被害人在案发时刚刚年满四周岁,其智力发育有限,仅凭该证据认定被告人犯罪,达不到证据的确实、充分。最后法院判决孔某无罪。
若被害人被猥亵时已满十四周岁,那么便不构成猥亵儿童罪。
例:罗某被指控犯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经法院审理查明,案发时被害人已年满15周岁。被害人两次陈述被告人对其实施猥亵行为的开始时间相同,但地点不一致,被告人陈述及证人证言均证实罗某是在被害人已满十四周岁后对其实施猥亵。现仅有被害人的陈述,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认定罗某在被害人十四周岁后对其实施猥亵。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罗某犯猥亵儿童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
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包含两点,一是在公众场所,二是当众。即使是在能认定猥亵行为是在公众场所发生,但是在场并没有相关人员看见,也可以根据发生的时间,地点排除随时被他人看到的可能性,即可不认定加重情节。
例:刘某某被指控在公共场合当众猥亵儿童,辩护人上诉称,刘某某虽然是在公共场合犯罪,但并不是采取公然猥亵的方式进行犯罪,而是以一种隐蔽的手段、遮掩得让他人不易发现。证人路过时看到刘某某抱着被害人,还以为刘某某是被害人的亲戚,由此可见,刘某某并未达到当众猥亵之严重程度。法院对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对近亲属犯罪且获得近亲属及其家人谅解的可从轻处罚。
例:黄某某为寻求刺激或满足自己的欲望,多次对被害人进行猥亵。鉴于黄某某与被害人是亲属关系,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黄某某的犯罪行为均表示谅解,最终法院对其宣告缓刑。
如未成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人、初犯、偶犯、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争取被害人谅解等等。
文件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
《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号 | 案件概述 | 法院 | 裁判结果 |
(2021)鄂0304刑初47号 | 被害人吃完午饭后独自出门玩耍,跑至邻居张某某家中逗小狗,之后又坐在张某某家堂屋椅子上看电视,喝了酒的张某某看见被害人便用手抚摸其大腿。 |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 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2021)鄂1303刑初5号 | 黄某某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采用故意裸露下体、强行抚摸幼女胸部等方式,多次猥亵儿童。 |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2018)鄂05刑终227号 | 龚某某尾随被害人,强行进入其家中,在卧室床上,用手抠摸被害人的生殖器等部位,对被害人进行猥亵。后被害人的母亲下班回家发现龚某某形迹可疑便报警。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
(2017)鄂03刑终250号 | 胡某某用零食诱骗女童时某1、时某2到其家中,对6岁的时某1实施猥亵,造成其左侧小阴唇内侧下1/2处,处女膜外缘充血,年仅5岁的时某2亲眼目睹过程,对两名女童的身心健康造成危害。 |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2021)鄂0822刑初5号 |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江某某多次在村委会对多名儿童实施猥亵,情节恶劣 |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
(2018)鄂03刑终4号 | 李某某身为教师,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在餐厅、教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多次对多名儿童强行搂抱、摸胸等。 |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
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微信扫码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