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说实务 | 境外诈骗类案件,量刑标准、辩护思路及案例分享

学术   2024-08-08 09:56   湖北  





境外诈骗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境外诈骗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类型,特指通过电信网络跨境实施诈骗,犯罪窝点通常在境外。境外诈骗大多与偷越国(边)境罪相关联,因此经常合并处罚。近年来,国家对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2024年7月26日还发布了《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量刑标准 ○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境外诈骗罪量刑要根据额诈骗金额——诈骗信息条数、拨打诈骗电话次数——逗留时间长短这个先后顺序来判定。

01

查证诈骗数额

诈骗数额

量刑标准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

认定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

认定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诈骗公私财物五十万元以上

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2

诈骗数额难以查证,查证发送诈骗信息条数和拨打诈骗电话次数

诈骗信息条数、诈骗电话次数

量刑标准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

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3

前两个均难以查清,查证境外犯罪窝点逗留时间

诈骗情节

量刑标准

犯罪行为、犯罪数额均难以查证的情况下,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

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无罪辩护思路 ○




01 犯罪情节轻微且投案自首

主动或者经亲友劝说后回国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02 出境从事正当活动

有证据证实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不认定为境外诈骗。

我们曾经承办过一起境外诈骗案件,当事人在诈骗园区内买卖商品,不干电诈工作,因此他虽然长期在园区内逗留,但并不构成诈骗,最后因证据不足被释放。


03 累计时间短于30天

在进入诈骗窝点,但是没有证据证明有诈骗行为的前提下,实际加入境外犯罪窝点的确切时间难以查证,扣除合理路途时间后,累计时间短于30天,不认定为诈骗。

我们曾在承办的一起境外诈骗案中,通过当事人在园区外的消费记录来证明当事人在犯罪窝点内的累计时间不足30天,成功争取不起诉。


04 诈骗近亲属财物且取得谅解

诈骗近亲属财物,取得了近亲属谅解的,一般不按犯罪处理。


数据分析


 ○ 罪轻辩护思路 ○




01 处于从犯地位

在团伙作案中处于从属地位,不是犯罪活动中的关键人物。在犯罪活动中的作用较小。


02 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如未成年人、初犯、偶犯、自首、立功、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等等。


03 被胁迫犯罪

被犯罪团伙胁迫,被迫参与犯罪活动。

我们的一位当事人曾被犯罪团伙以高薪利益为诱饵骗去了境外,到了地方后才发现被骗,还遭到了犯罪团伙的毒打虐待,被迫参与犯罪。在案件中以伤痕报告为证据认定为胁从犯,争取到了缓刑。


04 主观恶性小

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小,不清楚犯罪活动的严重程度。


数据分析

 文件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尊而光案例 ○

案号

案件概述

法院

裁判结果

(2023)浙0381刑初1992号

徐某某、马某某在软件上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假意网恋,并诱使被害人在境外诈骗集团操控的平台上“充值”、“下注”,从而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徐某某非法获利非法获利6700余元。马某某非法获利20000余元。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2)湘0681刑初185号

王某某出境加入境外诈骗公司,以业务员的身份参加诈骗团伙实施的“炒股类”网络电信诈骗,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9095元。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3)鄂0111刑初1208号

吴某某通过国内社交软件以婚恋、交友为由获取信任,诱导被害人到公司的虚假理财平台上投资进而非法占有其财物,参与诈骗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929848元。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4)豫 0403 刑初 31 号

喻某某经介绍进入诈骗公司的炒群组,从事炒群工作,负责在聊天群内发送虚假中奖消息、倍投计划,冒充导师为客户分析指导、引导客户跟着计划投注,逐步加大投资金额。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023)豫1621刑初337号

李某某在境外诈骗集团实施“约炮刷单”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使用“真颜”“趣约会”“她趣”APP实施诈骗5,079,847.95元,违法所得564,000元。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123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Lawyer

王静

风远律师团队 案件监督部副主任


刑事案件

刘某涉嫌诈骗罪---法院适用缓刑

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争取不予起诉

秦某涉嫌诈骗罪---建议量刑减两年

贺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法院适用缓刑

马某某涉嫌强奸罪---法院适用缓刑

吴某某涉嫌诈骗罪---法院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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