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电信网络诈骗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指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信网络诈骗日渐频繁。
刷单返利
是变种最多、变化最快的一种诈骗类型。主要以招募兼职刷单、网络色情诱导刷单等复合型诈骗居多。
虚假网络投资理财
发布投资理财信息吸引注意,吸引人在特定虚假网站或APP上投资,随后以各种理由拒绝提现。
虚假购物服务
发布购物虚假广告,编造理由要求私下交易转账,得到钱后将其拉黑。
冒充客服
冒充客服谎称理赔,诱导提供银行卡、验证码等信息,诱骗转账汇款。
虚假贷款
发布低息贷款类虚假信息,以收取手续费等为由,诱骗转账汇款
虚假征信
冒充工作人员,谎称白条、花呗、借呗等存在不良记录,需要注销,否则会影响征信,随后以消除不良记录为由,诱导贷款转账。
冒充熟人
利用熟人的各种社交帐号骗取信任,编造理由要求代为转账,并不断催促,要求尽快向指定账户转账。
冒充机关人员
冒充公检法机关或政府工作人员,以涉嫌洗钱、藏毒等为由进行威胁恐吓,诱骗其转移资金。
网络交友
在网络上打造优质青年形象,骗取信任,随后编造理由索要钱财。
网络游戏产品虚假交易
发布买卖游戏账号、道具等信息,编造理由要求私下交易转账,得到钱后将其拉黑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诈骗数额 | 量刑标准 |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 | 认定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 | 认定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诈骗公私财物五十万元以上 | 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诈骗情节 | 量刑标准 |
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 诈骗金额接近相应数额标准,具有这些情形之一,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 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这些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具有这些情形,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诈骗数额不到三千元,没有达到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不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
犯罪团伙中有明确的分工,个人负责自己的区部分,负责的那部分的诈骗数额未达到三千元,未达到立案标准。
不知道所做的事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意思,例如网络交友时借钱,后期确实有偿还的计划。
并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可能是中途出现突发情况导致误会
在团伙作案中处于从属地位,不是犯罪活动中的关键人物。
如未成年人、自首、立功、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等等。
明知是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转账、套现、取现,且主观上与诈骗犯罪行为人存在事前通谋的,以诈骗罪论处;不存在事前通谋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
文件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案号 | 案件概述 | 法院 | 裁判结果 |
义检刑不诉[2024]407号 | 汪某某明知公司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负责查询客户企业信息、申报工商年报、公司流水汇总、业务员工资提成发放等工作,涉及诈骗金额至少为人民币66999元。 |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 不起诉 |
(2017)鄂7101刑初56号 | 严某某与同伙在网上通过冒充女性,以婚恋为由结识男性以骗取他人钱财,分得赃款10000元。 |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
(2019)鄂0192刑初396号 | 熊某任诈骗公司业务员,在微信上冒充优质女生,将低价普通白酒虚构为所谓优质女生的有着几十年酿酒经验的爸爸、外公或是爷爷酿造的酒进行高价销售。诈骗人民币154776元。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
(2017)鄂0105刑初355号 | 李某虚构“张某”身份以谈恋爱、指使李某冒充“张某”接听电话等方式骗得被害人朱某1的信任后,以需要治疗费、购买车辆等为由,分多次骗得被害人朱某1共计人民币61904元。 |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
(2019)鄂01刑初98号 | 刘某带领业务团队过虚假宣传邮币卡投资能获取高额回报,吸引客户在平台开户,以邮币卡投资“内部消息”等为名,推荐客户购买邮票,骗取客户资金。整个团队致使36人被骗亏损,金额为6107953.34元。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
(2019)鄂9005刑初137号 | 周某与同伙以可以为他人办理大额贷款为由实施诈骗,招聘多名业务员进行诈骗。周某负责管理公司财务、业务营销、人员管理、员工工资发放、客户信息购买及发放。该团伙成功实施诈骗10起,涉案金额共计38400元。 |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 |
Lawyer
王静
风远律师团队 案件监督部副主任
刑事案件:
刘某涉嫌诈骗罪---法院适用缓刑
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争取不予起诉
秦某涉嫌诈骗罪---建议量刑减两年
贺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法院适用缓刑
马某某涉嫌强奸罪---法院适用缓刑
吴某某涉嫌诈骗罪---法院适用缓刑
尊而光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