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子趁店主上厕所,糊弄6岁女童花98元买了60根虫草,店主:虫草价值3000多元,希望买家归还。法院判了!

文摘   2024-10-15 02:49   浙江  

在四川一个平静的小镇上,一名男子趁店主上厕所的短暂空档,竟然糊弄了一名天真无邪的6岁女童,以区区98元的价格买走了价值高达3000多元的60根虫草。这桩看似滑稽的"交易"背后,却暗藏着诸多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法律和道德问题。

当店主发现这一情况后,自然希望买家能够归还虫草。然而,事情并没有如此简单了结。这起案件最终惊动了法院,引发了人们对合同效力、未成年人行为能力、诚信交易等一系列问题的热烈讨论。

案例回顾

2023年春天的一个阳光明媚的午后,位于四川某小镇的李大姐(化名)药材店里,一场令人意想不到的"交易"正在进行。

李大姐正忙着整理货架上的药材,突然感到内急,便对正在店里玩耍的6岁外甥女小芳(化名)说:"小芳啊,舅妈上个厕所,你在这儿看会儿店,要是有人来买东西就叫阿姨哦。"

小芳天真地点点头:"好的,阿姨。"

就在这时,一位四十多岁的男子张某(化名)走进了店里。他环顾四周,发现只有小芳一人在店里。

张某故作亲切地说:"小朋友,你们店里有虫草吗?"

小芳指着柜台上的一盒虫草说:"有的,叔叔。"

张某眼睛一亮,继续问道:"多少钱一根啊?"

小芳歪着头想了想,说:"我不太清楚,要不要等我舅妈回来告诉你?"

张某见有机可乘,连忙说:"不用不用,我经常买虫草,知道行情。这样吧,我给你98块钱,你给我60根,行吗?"

小芳虽然觉得有点奇怪,但在成年人的诱导下还是点了点头。

张某迅速从柜台上拿走了60根虫草,塞给小芳98元钱,匆匆离开了药店。

不久后,李大姐回到店里,小芳兴奋地说:"阿姨,刚才有个叔叔来买虫草,我帮你卖了60根呢!"

李大姐一听就愣住了,连忙问道:"卖了多少钱?"

小芳天真地回答:"98块钱呀。"

李大姐顿时脸色大变,失声叫道:"天哪!这60根虫草可值3000多元啊!"

李大姐立即报警,并通过监控找到了张某。她希望张某能归还虫草,但张某却坚持这是一次公平交易。

"我是跟店里的人买的,又不是偷的。"张某辩解道,"再说了,谁规定虫草就一定要卖那么贵?"

李大姐无奈地说:"可那是我6岁的外甥女啊,她哪懂得这些?"

双方就这样陷入了僵局,最终这起纠纷被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

这起看似简单的虫草交易案件,实际上涉及了多个法律问题,需要我们从《民法典》的角度进行深入分析。

我们需要考虑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6岁的小芳显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与张某之间的"交易"本质上是一个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本案中,小芳无权代表药店进行交易,她所进行的行为不能对药店产生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五百条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张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道6岁儿童不具备进行如此重大交易的能力。他利用小孩子的无知进行明显不对等的交易,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了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被撤销。即使我们将这次交易视为有效合同,98元买走价值3000多元的虫草,也明显构成了显失公平。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条规定了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张某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了远超出其支付对价的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法院判决结果

1.认定张某与小芳之间的交易行为无效。

2.要求张某返还60根虫草给李大姐的药店。

3.李大姐药店退还张某支付的98元。

4.鉴于张某的行为造成了药店的损失和不便,酌情要求张某支付1000元作为补偿。

5.提醒李大姐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药店的管理。

这个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它既纠正了不公平交易,又保护了未成年人和诚实经营者的权益,同时也对利用他人无知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予以了警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日常交易中,我们不仅要遵守法律,更要恪守道德底线。同时,它也提醒我们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只有每个人都尊重法律、遵守规则,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公平、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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