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即正式施行,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作对应调整。最高人民法院曾先后颁布实施4个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内容丰富、体系庞大、跨越时间长,出现2001年《劳动争议司法解释》、2006年《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的相关内容与后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内容不协调、不一致的情况。为适应劳动法基本法律体系和内容的变化,本解释对原有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进行了系统性梳理,视实践需要对原有条款予以保留、修改或废止,形成本解释。为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考虑到与《民法典》施行时间保持一致以及与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本解释施行的时间确定在2021年1月1日。
一、关于司法解释的施行时间
司法解释的施行时间,是指司法解释对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能否正确理解司法解释的施行时间,直接影响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能否准确适用法律,继而影响判决结果和当事人权益。我国《立法法》第57条规定:“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司法解释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作出的重要司法规范,亦应执行这一标准。施行日期,或说生效日期,关系到法律规范在何时具备拘束力,这是法律规范得以被适用于具体问题解决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3月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25条第3款规定:司法解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但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司法解释施行日期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办〔2007〕396号)进一步要求,“一、今后各部门起草的司法解释对施行日期没有特别要求的,司法解释条文中不再规定‘本解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条款,施行时间一律以发布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中明确的日期为准。二、司法解释对施行日期有特别要求的,应当在司法解释条文中规定相应条款,明确具体施行时间,我院公告的施行日期应当与司法解释的规定相一致”。2015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司法解释发布、施行日期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司法解释的施行日期是司法解释的实质性内容,应在司法解释主文中以自‘×年×月×日起施行’形式予以明确。”
一般而言,司法解释自公告之日起即开始施行,但不排除特殊情况下的特殊安排。我国的司法解释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生效时间,通常是由司法解释的具体性质和实际需要决定的,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自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
此种方式多适用于急需司法解释尽快出台,且立即施行时机较为成熟的情况,为了使其尽早发挥规范作用,而采取此类一经公布立即生效的做法。例如,此前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34条规定:“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第一,当时《婚姻法》新修,增加了许多新的制度,对于许多原来规定的制度内容进行了丰富和完善。由于立法技术所限,法律不可能规定得过于详细,使得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成为当务之急。而《婚姻法》修改后一经公布立即适用,迫切需要尽快出台可操作性强的司法解释指导审判实践工作。第二,《婚姻法》在修订到公布的过程中,已经在各个领域都得到了广泛的宣传和学习,一些重大变化已经为群众所知。加上较长时间的面向社会各界的征求意见、宣传准备工作,该司法解释具备了公布后马上实施的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如司法解释条文未规定施行时间,也未发布相关公告,其生效时间应理解为“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自公布一段时间之后的某日起施行
采取这种方式主要是考虑到司法解释从公布到施行需要有一个学习宣传贯彻的过程,力求使各级人民法院理解和掌握司法解释的原则和精神,以便广大审判人员在实际审判工作中正确适用相关规定。具体而言,每件司法解释公布与施行的时间间隔各不相同。这主要根据司法解释的内容、急缓程度来确定。
本解释的生效时间规定也属此类。主要考量因素有二:其一,我国首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解释与《民法典》的施行时间保持一致,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妥善地与《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范进行衔接,进一步保障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其二,考虑到本解释对劳动争议领域此前实施的四部司法解释逐一进行了清理、修改和废止,并在此基础上重新整合修订,其内容涉及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众多重点、难点问题。因此,本解释的公布和施行留出相应的准备和衔接工作的时间十分必要,亦能更好地保证本解释在审判实践中全面、正确实施。
(三)在一项司法解释中规定两个施行时间
此种情况极为少见,但也曾经存在。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5条规定:“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该批复现已废止,但其具有典型性,相关实体性规范自批复公布之日起施行,但对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间限制从该批复公布之日起6个月后施行,其目的就是更好地保护建设工程施工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主要是根据司法解释的内容和实际需要进行。
二、关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
(一)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对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论,情况较为复杂。一种观点认为,司法解释虽然理论上是对既有法律的解释,但其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填补立法空白甚至创设新规则的作用。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司法解释只能适用于公布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案件。只要案件的一审程序是在司法解释生效施行之前启动的,都不能适用该司法解释。另一种观点认为,司法解释是对现行立法的解释,故应当自公布之日起,对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均应适用。这种对司法解释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案件加以适用司法解释的主张,实际上是赋予了司法解释一定的溯及力。在审判实践中,对适用法不溯及既往的例外,一定要有明确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不得推定法律、司法解释溯及既往。一般情况下,就民事案件而言,新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新解释,而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新的解释。
(二)本解释的溯及力
本解释作为《民法典》的配套司法解释,溯及力应当与《民法典》保持一致,这也是本解释生效时间确定为《民法典》正式实施的2021年1月1日的重要原因之一。此前关于劳动争议的四部司法解释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宣布废止。人民法院今后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如何适用新旧司法解释,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原则选择适用。具体而言:
1.基于《民法典》和本解释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对于法律事实完全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后的情况,适用《民法典》及本解释的相关规定,这一点在理论和实践中均不存在任何障碍。
2.《民法典》和本解释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一般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规定,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我们认为,此原则也可类推适用于本解释。即对于《民法典》和本解释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如果适用本解释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适用本解释。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本解释有规定的,除非会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适用本解释。
3.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通常情况下,案件裁判的既判力应当优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即不得以个案的裁判理由不同于司法解释的规定为由推翻已经生效的裁判。这是因为,即使允许司法解释在有限情形下溯及既往,也要以不违反法的稳定性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为前提,而维护裁判的既判力也是法的稳定性的一项基本要求,如果溯及力优于既判力,可能会导致大量既有生效裁判失去效力,不仅不利于稳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2021年7月第1版)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 || 策划编辑:陈建德 李安尼/责任编辑:赵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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