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注册个体工商户是否影响其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

企业   2024-11-01 11:30   广东  

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某商务公司系外卖配送商,与好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将业务发包给好某公司。何某应某商务公司要求注册个体工商户,与某商务公司签订《承揽合作协议》。同时何某与好某公司签订《项目转包协议》。日常工作中,某商务公司通过考勤软件、微信群对何某进行排班,何某按时在某APP上接单,提供配送服务,休假需申请;若不上线接单会被罚款,上班期间须穿统一工服。何某的报酬按接单数量计算,由好某公司每月发放。后何某与某商务公司发生纠纷,要求确认其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遂成讼。



【裁决结果】

法院认为,对于双方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性质,应从案件事实出发,不能仅因双方对身份关系存在事先约定而排除劳动法律的适用。本案中,何某和某商务公司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何某从事的外卖配送业务与某商务公司的经营范围相符,其提供的劳动是该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在双方劳动用工全过程中,某商务公司的指挥、管理与监督权具有决定性作用,何某并无相应自主权,双方之间劳动用工关系具有较强的人格从属性及经济从属性。何某自备车辆、注册个体工商户但未实际经营、何某工资由好某公司代发等事实不足以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故确认何某与某商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新业态用工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明确人格及经济从属性是认定劳动关系最核心的标准。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以事实为基础,审查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核心特征。本案的处理思路对于填补法律空白、统一裁判尺度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来源:广州中院劳动争议纠纷10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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