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某教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8000元。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贾某的仲裁请求,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
本案争议焦点是,某教育公司与贾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某教育公司安排在职员工接受年度体检,系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条件,该行为仅针对本单位员工,此系一般性常识。贾某让其岳父代替参加体检存在不当,在该行为被发现之后,体检中心停止为其岳父体检系正常处置,贾某与妻子又通过多次拨打体检中心员工电话投诉等行为进一步扩大该不当事件的影响,致使体检中心员工在某网络平台发布相关文章,对某教育公司声誉产生不良影响,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此外,贾某在本次事件中的相关行为,亦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某教育公司与贾某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及制度依据,解除行为并无不妥,故贾某的仲裁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诚信原则作为民法典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更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履行劳动关系的基石。即使劳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诚实信用原则,但作为劳动合同附随义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解除或终止过程中均应自觉遵守。如劳动者严重违反该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或有违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基于该原则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本着诚实、守信、善意的原则履行劳动合同,不得滥用权利或故意规避义务,共同构建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
来源: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