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某建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存在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或因陈某自身原因需要待岗的情形,亦未与陈某就待岗安排达成一致,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故判决某建工公司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安排待岗必须基于合法、合理的理由,如企业经营困难或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停工、停产等情形。本案依法认定用人单位在没有法定理由、亦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单方安排劳动者待岗违法,并支持劳动者主张的经济补偿,有助于促使用人单位在作出待岗决定前进行充分的考量和合法性评估,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待岗安排作为变相裁员或规避支付经济补偿的手段,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2024年佛山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