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4日,祝某入职某美容公司。后祝某因怀孕于2022年2月15日起休假,并于2022年10月6日顺产单胞胎。公司一直未向祝某发放产假工资。2023年3月31日祝某以拖欠产假工资为由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23年4月26日,祝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产假工资以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公司认为产假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拖欠产假工资不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故无需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仲裁委经审理支持祝某的全部仲裁请求。某美容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包括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十条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因产假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故产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产假工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故判决某美容公司向祝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女性生育不仅是对个人家庭的贡献,更是对整个社会的贡献,产假工资是女职工在不能正常参加劳动的特殊时期最直接的生活保障。本案裁判结果切实维护了女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为女职工平衡职场与家庭关系提供法律支撑,减轻女职工生育的后顾之忧,对社会经济长期稳定和谐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来源:佛山中院发布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