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某房地产公司将严某的工作地点由佛山市调动至云南省昭通市,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上述调动系生产经营的需要,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且拒绝与劳动者进行协商,鉴于佛山与昭通相距超过1300公里,跨省工作地点的变更对严某生活、工作及其家庭影响较大,就此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某房地产公司应当与严某积极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在严某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公司以严某未到新工作地点工作、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遂判决某房地产公司向严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但该权利应受到一定限制而不可滥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岗位进行调整时,应当对调岗的合法性、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跨省调岗是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本案法院对调岗的原因、调岗后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用人单位有无积极履行协商义务等进行综合判断,认定公司违法调岗,充分考虑了劳动者权益保障以及用人单位调岗过程中应积极与劳动者开展协商、共同寻求和谐用工的价值取向,对规范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起到了指引作用。
来源:2024年佛山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