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技术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奖金只向发奖金当日在职的员工进行发放。招某于2007年1月入职,2022年6月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22年8月,该公司发出《奖金发放通知》,载明年中奖金对应的出勤月份为2022年1月至6月,发放对象为8月15日仍在职的员工,故未向招某发放2022年年中奖。后招某提起仲裁,要求该公司发放年中奖。仲裁委经审理支持招某的仲裁请求。某技术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从《奖金发放通知》所载的计算方法可知,奖金发放根据员工的出勤情况及工作表现来计算,某技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招某的出勤情况及工作表现不符合奖金发放标准,而仅以招某在发放年中奖时已离职为由而没有向招某发放2022年年中奖明显缺乏依据,遂判决某技术公司向招某发放年中奖。
奖金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则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于退休员工能否获得年中(终)奖应结合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及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本案明确了退休职工有权根据出勤情况和工作表现获得奖金,保障了退休职工的劳动权益,有利于促使用人单位制定公平合理的薪酬奖励制度。
来源:佛山中院发布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