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职工因参加社会保险而产生的费用,某物流公司依法应承担用人单位缴纳部分。但某物流公司将其应承担的社保费用转嫁给黄某,违反了上述规定,遂判决某物流公司向黄某返还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社保费用。
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分别承担相应的社保费用。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将其应承担的社保费用转嫁给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案依法认定用人单位的行为违法,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返还其依法应承担的社保费用,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2024年佛山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