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能否要求公司返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保费用?

企业   2024-10-17 11:32   广东  

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黄某系某物流公司的员工,某物流公司自2021年6月起为黄某参加社会保险,但每月从黄某工资里扣除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社保费。截至2022年6月,某物流公司从黄某的工资里扣减社保费用共15874.10元。根据社保参保证明显示,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期间,用人单位应缴部分为10642.27元,个人应缴部分为5231.83元。黄某于2022年6月20日离职,并提起仲裁要求某物流公司返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保费用。仲裁委经审理支持黄某的仲裁请求。某物流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职工因参加社会保险而产生的费用,某物流公司依法应承担用人单位缴纳部分。但某物流公司将其应承担的社保费用转嫁给黄某,违反了上述规定,遂判决某物流公司向黄某返还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社保费用。



【典型意义】

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分别承担相应的社保费用。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将其应承担的社保费用转嫁给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案依法认定用人单位的行为违法,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返还其依法应承担的社保费用,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2024年佛山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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