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于2019年开始在某咨询公司就职。2020年9月,戴某生育后开始休产假,期间,公司并未向其支付相应工资。戴某向社保机构申报生育保险,获批通过生育津贴1.9万元,社保机构将1.9万元生育津贴转入公司银行账号。公司向戴某支付6千元,认为剩余1.3万元无需支付。为讨要该款项,戴某最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公司未向戴某支付产假工资,应当将生育津贴1.9万元全额支付给戴某,戴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待遇的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有着重要作用。实践中,用人单位因怀孕、产假降低女职工工资、克扣生育津贴等情形却时有发生。本案中,用人单位未将社保机构拨付的生育津贴全额支付给女职工,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剩余款项,有效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对促进妇女平等就业、企业规范用工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汕头中院发布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