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车浩教授任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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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恢复”现象及其刑法原理
主讲人:庄绪龙(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
与谈人:杜宇(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周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简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主持人:王充(《当代法学》副主编)
2024年11月17日,第三季“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在线讲座”之二 《“法益恢复”现象及其刑法原理》顺利开讲。本次讲座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庄绪龙担任主讲人,复旦大学法学院杜宇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周详教授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简爱副教授担任与谈人,由《当代法学》副主编王充教授担任主持人。
讲座伊始,主持人王充教授首先对讲座的主题背景进行了概述,并详细介绍了主讲人及与谈嘉宾的学术背景和研究领域。
(王充教授主持)
一、庄绪龙副教授主讲
第一部分:法益恢复与刑法评价的理论困境
庄绪龙副教授指出,传统的犯罪理论往往认为,犯罪既遂后便不可逆转。然而,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犯罪既遂后通过自主行为实现法益恢复的情况屡见不鲜。对此,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虽然有一定回应,但相关规定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他结合一系列具体案例,比如盗窃后归还财物、放火后主动扑灭火势等,提出了一个关键问题:对于那些犯罪既遂但最终实现法益恢复的行为,刑法应如何科学评价?
现行刑法中的若干条款,如逃税罪、交通肇事罪等,实际上已经隐含了法益恢复与刑罚减免的逻辑联系。这些条款反映了司法实践中的合理考量,但在理论上尚未形成体系化的支撑。因此,在庄绪龙副教授看来,这一问题不仅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而且亟需理论上的深入探讨。
第二部分:现有学说的学术评析
庄绪龙副教授对学界围绕法益恢复问题的研究进行了系统梳理,并总结了三种主要学说。
第一种是特殊中止说。该学说认为法益恢复可以被视为犯罪中止的一种特殊形式,尤其适用于危险犯的场景。然而,这一学说无法周延适用于实害犯或结果犯,且可能与刑法分则中既遂罪名的设计逻辑相冲突。
第二种是实质性违法准确说。这一学说将法益恢复视为一种“赎罪”行为,认为通过法益恢复可以实质性抵销违法性。但这种回溯性评价可能使犯罪链条的逻辑产生混乱,削弱既遂理论的确定性。
第三种是功能违法性说。该学说由杜宇教授提出,将违法性分为应罚性与需罚性两层次,认为法益恢复影响需罚性层面。然而,庄绪龙副教授对此表示疑问,认为动态的评价可能使犯罪既遂理论失去其明确的法律边界。
此外,庄绪龙副教授在讲座中还提及其他五种次要学说,包括程序性要素说和刑事政策主导现象等。这些学说虽然提供了一些有益视角,但在逻辑上尚存在缺陷,难以成为完整的理论体系。
第三部分:刑事责任熔断说的理论建构与核心内涵
在总结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庄绪龙副教授提出了自己的理论主张:基于法益恢复的刑事责任熔断理论。他主张,犯罪既遂后,行为人通过法益恢复行为应在刑事责任层面产生实质影响,从而实现刑事责任的部分或完全熔断。
庄绪龙副教授首先阐明了刑事责任熔断的理论基础。他指出,这一理论基于实用主义哲学,旨在通过激励行为人修复法益,促进社会和谐与资源优化。其次,他强调,法益恢复体现了回应型社会治理理念,主张以恢复性、对话性的方法代替单纯的惩罚模式。此外,他还提到,通过价值函数的利益最大化逻辑,可以实现行为人、被害人、社会和国家利益的综合平衡。
对于法益可恢复性犯罪,主要有三项判断标准:其一,从法律属性看,应限定为非国家权力性或非纯粹公共秩序的犯罪,如贪污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罪名不适用。其二,从法益范畴看,应限定为财产性法益,排除侵犯人格或人身的犯罪。其三,从侵害方式看,仅适用于非暴力犯罪,暴力犯罪则无法通过恢复实现刑事责任的熔断。
在刑事责任熔断的具体实现上,庄绪龙副教授提出了两种路径。第一种是立案前的恢复行为,此时法益恢复可直接阻止刑事立案。第二种是立案后的恢复行为,对于此类案件,他建议采用“定罪免刑”的方式,同时结合恢复比例进行适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四部分:理论的反思与争议
刑事责任熔断理论目前仍然面临诸多争议。例如,杜宇教授认为,熔断理论可能会割裂犯罪成立与刑事责任的逻辑链条,甚至削弱刑法的预防功能。但是,庄绪龙副教授指出,刑事责任的推进逻辑并非线性递进,而是可能中断或熔断,以《刑法》第37条为例,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可以定罪免罚,这与法益恢复的逻辑相一致。
法益恢复是否会削弱刑法的预防功能,庄绪龙副教授进一步解释,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可以有效弥补刑法在这方面的不足。例如,逃税罪通过高额罚款实现的预防效果,并不逊色于刑事处罚。同时,他认为,就具体个人法益的恢复而言,民事诉讼可以增强行为人修复法益的动力,从而实现更理想的社会效果。
第五部分:立法建议与未来展望
庄绪龙副教授主张,法益恢复理论的核心任务是将零散的法律条文整合为体系化的框架。对此,他提出了“两步走”的立法建议:第一步,在刑法总则中增设关于法益恢复的条款,明确其在定罪和量刑中的调整机制;第二步,在刑法分则中参照单位犯罪、过失犯罪的立法模式,细化法益恢复适用的具体罪名及条件。
最后,庄绪龙副教授呼吁理论界关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法益恢复现象,并结合中国特色发展刑法理论。他强调,法益恢复理念不仅能推动刑法理论的优化,也有助于构建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
(庄绪龙副教授主讲)
二、与谈环节
(一)杜宇教授与谈
杜宇教授在本次讲座中围绕庄绪龙副教授提出的法益恢复理论和刑事责任熔断说展开了深入的探讨和点评。他的发言主要分为理论辩护与问题探讨两个部分,具体如下:
1. 刑事责任熔断的理论辩护
杜宇教授首先对庄绪龙副教授的研究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绪龙副教授在实务与理论之间穿梭自如,其研究既具有鲜明的实践性,又体现出理论创新的深度。他随后对庄绪龙副教授提出的两个核心问题进行了回应。
对于“违法性评价是静态还是动态”的问题,杜教授明确指出,刑事违法性判断本质上是一次性的静态评价,而非动态多次性评价。他强调,刑法的违法性评价站在当下视角进行,但其时间范围可以通过刑事政策或规范性考量加以调整,以平衡法益保护与刑法任务的要求。
关于“功能违法论与实质违法准确说的区别”,杜教授认为,两者在逻辑和理论基础上存在本质差异。功能违法论将法益恢复内置于违法性判断的内部流程,而实质违法准确说则认为违法性已成立,通过事后行为消灭违法性。杜教授强调,功能违法论是一种整体性、一贯性的判断模式,避免了逻辑上的反复与结论摇摆。
2. 刑事责任熔断理论的进一步探讨
杜教授提出了三个值得深思的问题,进一步审视刑事责任熔断理论的适用范围和学理基础:
第一,刑事责任熔断的教义学根基。他指出,庄绪龙副教授在理论中引用了实用主义、回应型刑法等抽象概念,但尚未明确刑事责任熔断的教义学理据,例如其与刑罚根据论的具体区别及应用边界。
第二,法益可恢复性与不可恢复性的区分。杜教授对庄绪龙副教授提出的“不可恢复法益”分类标准提出质疑。他认为,分类中涉及的暴力行为更像是一种手段,而非法益类型,这在逻辑上可能导致混淆。此外,他提到逃税罪的恢复性规定(《刑法》第201条第4款),涉及的集体法益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其合理性。
第三,法益恢复与犯罪成立的关系。杜教授认为,庄绪龙副教授将法益恢复限定为后果处断阶段的判断,与犯罪论无关,但这一观点可能难以解释逃税罪的非罪化立法。他建议,在构建理论时,需更紧密地结合中国刑法的实体法规定。
总结
(二)周详教授与谈
周详教授在讲座中的发言主要围绕法益恢复现象及其在刑法中的应用,特别是针对庄绪龙副教授提出的法益恢复理论与刑事责任熔断说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点评。
1. 法益恢复与刑事责任熔断的理论探讨
周详教授首先对庄绪龙副教授提出的法益恢复理论与刑事责任熔断说表示了关注,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法益恢复理论与刑事责任熔断说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启发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诸多挑战。
2. 法益可恢复性与不可恢复性的区分
周详教授对法益可恢复性与不可恢复性的区分标准提出了质疑。他指出,庄绪龙副教授在文章中提出的三种情况,即集体法益、人格法益和暴力犯罪的不可恢复性,可能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标准混淆的问题。他通过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例子,探讨了法益恢复的复杂性,特别是在涉及人格和人身权利的案件中。
3. 社会关系与法益恢复
周详教授提出了社会关系自主恢复或新社会关系建立对刑事责任影响的观点。他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和强奸罪为例,讨论了在这些案件中,法益恢复可能与社会关系的重建有关。他强调,如果被拐卖的妇女或强奸受害者后来与行为人建立了婚姻关系,那么这种社会关系的重建可能对刑事责任的判定产生影响。
4. 法益恢复的实践问题
周详教授关注了法益恢复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特别是在处理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时的复杂性。他提到,许多被拐卖的妇女在被解救后选择回到原居住地,这反映了社会关系和个人选择的复杂性。他还提到,刑法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考虑到社会关系的稳定性和个人意愿。
5. 法益恢复与国际立法的比较
周详教授还提到了国际立法中关于法益恢复的例子,如奥地利刑法典中关于与被诱拐妇女结婚的规定。他指出,这种规定考虑了婚姻关系对刑事责任的影响,与我国刑法中关于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规定有相似之处。
6. 集资犯罪与法益恢复
(周详教授与谈)
(三)简爱副教授与谈
简爱副教授在讲座中的发言主要涉及对庄绪龙副教授提出的法益恢复理论的深入理解和批判性思考。
简爱副教授首先对庄绪龙副教授的研究表示敬意,认为该研究不仅描述和观察了法益恢复现象,而且从现象延伸到立法规定,探寻理论根据,并尝试为法益恢复性犯罪提供规范判断方案和实物常务界定。简爱副教授认为这是一种从实践出发,反哺于理论的全面而深入的理论创新研究。
而后,简爱副教授对法益恢复理论提出了两点批判。
第一,法益恢复的标准问题。为什么某些犯罪(如放水放火)可以适用法益恢复理论,而其他涉及个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如遗弃罪、重婚罪)却不能。如果行为人在犯罪后主动恢复了法益(如母亲遗弃婴儿后又将其捡回),是否适用法益恢复理论。
第二,法益恢复与犯罪论体系的关系。庄绪龙副教授首次清晰地提出,法益恢复与犯罪论体系无关,而只与刑事责任刑罚裁量有关。简爱副教授认为,这一点是法益恢复研究的特色,并提出了刑事责任垄断的观点,拓展了刑罚裁量的研究空间。
而后,简爱副教授又对法益恢复理论提出了四点疑问。
首先是对法益恢复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的疑问,特别是在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治理过程中,行为人通过恢复环境后的法益如何判断,是否只要将破坏的环境恢复原状,就可以认为法益已经恢复。
其次,法益恢复理论可能导致“花钱减刑”或“花钱免刑”的问题。简爱副教授指出,如果法益恢复后可以免除刑罚,那么富人可能会因为有足够的财富来恢复法益而获得更多的刑法上的优势,这可能导致犯罪成本的降低。
再次,针对立法变动的建议,简爱副教授认为,如果庄绪龙副教授的学术观点被认可,那么可能需要对现有的犯罪既遂和未遂的处罚规定进行修改,以避免量刑逻辑的混乱。
(简爱副教授与谈)
三、答疑
庄绪龙副教授在回应环节中对杜宇教授、周详教授和简爱副教授的点评和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回答。
1. 对杜宇教授的回应
庄绪龙副教授首先感谢了杜宇教授的点评,并表示对功能违法性论和实质性违法论的区别有了更清晰的理解。他认同功能违法性论是在违法性角度进行评价,而实质性违法论则是作为一种赎罪的处理方案。
庄绪龙副教授承认自己的报告中对刑事责任熔断的教义学基础解释不足,并表示需要进一步阐释。他提出了法益恢复与刑罚的关系,认为法益恢复后的行为不应简单地视为恶行。
2. 对周详教授的回应
庄绪龙副教授对周详教授提出的关于法益恢复的类型和标准问题表示认同,并提出了自己的初步观点。他认为,法益恢复应基于行为人自主的交易结果,且不应涉及国家权力。
庄绪龙副教授表示,对于侵犯人身权和人格权的法益恢复问题,他持保守态度,但经过周详教授的启发,他开始考虑社会关系自主恢复或新社会关系的建立是否可以作为法益恢复的依据。
3. 对简爱副教授的回应
对于简爱副教授提出的关于法益恢复适用范围的问题,庄绪龙副教授予以了回应。他解释了为什么某些犯罪(如放水放火)可以适用法益恢复理论,而侵犯个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则不适用。
就“花钱减刑”问题而言,庄绪龙副教授认为,法益恢复并不是简单的“花钱减刑”,而是行为人在犯罪后通过自助行为实现法益恢复,这与行为人的财富无关。
最后,庄绪龙副教授回应了法益恢复的时间节点问题,认为需要设定一个时间限制,以避免法益恢复的无限延长。
四、总结
在讲座的末尾,庄绪龙副教授坦陈自己的理论还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并表示愿意吸收其他学者的观点,以丰富和深化自己的研究。
(综述人:蔡添乐、孙婧琦)
在任何领域,青年都象征着活力和希望。学术领域也是如此。青年时期的作品未必成熟,却是一个学者最有锐气和激情的探索,预示着一个学科临界知识的裂变,遥见个人未来学术巅峰的气象。
晚近二十年来,中国刑法学研究突飞猛进,有赖于新一轮学术开放的红利,域外累积的刑法知识得以不断输入。而青年刑法学者,正是输送各国理论判例、扩宽国内学界视野、促进国际学术交流、承载中国刑法学希望的先锋。
与此同时,中国社会每年数百万起刑事案件,疑难复杂问题层出不穷,司法实务前线亟需理论驰援。然陈旧简陋的传统学说无力应战,时代和社会的需求,历史地把青年学者推向麦克风前。
如何让最前沿的理论研究与最迫切的实践需求相结合,妥善回答当代中国的刑法问题,成为青年刑法学者反思自身学术径路、承担学者社会责任的契机与使命。
为了让青年学者有更大的学术舞台,让学界和实务界更多倾听青年学者的声音,让实践得到更新鲜的理论滋养,我们在线下实地举办“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之外,又在线上推出“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在线讲座”。第一季“在线讲座”于2020年5月举办,讲座内容作为刑法新青年系列作品,已经于2021年在北京大学出版社面世。第二季讲座于2022年4月举办,讲座的全程内容经整理后也于2022年在北京大学出版社顺利出版。
疫情结束之后,各种学术活动陆续回到线下。然而,线上讲座以其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运营成本低、保存时间长、受众群体不特定、互动形式多样化等优势,仍然是学术发声和传播的重要形式。有鉴于此,经过与学界各位同仁的商议策划后,决定于2024年11月举办第三季“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在线讲座”。本次讲座拟举办十二讲,以学术影响力以及发表论文质量为主要标准,邀请了十二位勤奋耕耘在学术一线的青年学者作为主讲人,就自己的代表性研究成果进行主题报告。同时运行盈科和北大法宝学堂两个直播平台,共同打造一个稳频次(两周一讲)、长周期(自11月3日起持续6个月)、大规模(总计12讲60人参与直播)的系列学术活动。
事实证明,通过设立这样一个在线直播平台,让作者详细介绍自己近年来的主攻研究方向及其成果,接受同行的公开评议和学界围观,既有助于成熟的学术作品的传播,也有助于引导学人关注研究本身,让论文发表的价值回归学术正轨。
与此同时,本系列讲座在第二季首创的开幕讲座与闭幕讲座,作为热场和总结之用,显著提升了活动的影响力,也被其他学术活动仿效。基于此,第三季在线讲座将延续这一形式,而且还将在12期青年讲座中间不定期地插入一些特邀讲座,形成一个内容丰富、结构完整的系列活动。
参与本次直播活动的,除了12名主讲的青年学者,还特别邀请了一些资深教授、学术新锐和期刊编辑作为评论人和主持人,为青年学者站台助威,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的同时,也加强学术的新老传帮带以及编辑与作者的学术交流。特别需要指出的,本季活动得到了来自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特别是盈科全国刑委会主任赵春雨律师的鼎力支持。还有王登峰先生领衔的北大法宝学堂团队,一直以来都为我们的学术活动提供了高质量的直播平台,在此一并致谢。这一季论坛,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李世阳教授协助我组织协调,琐细处备极辛劳。法学学术前沿、中国法律评论、燕大元照、法宝学堂、刑事法判解等多家公号将相继推送转发讲座信息,协力助推青年学者的风采。
学术新锐之声,或许没有资深教授的通透嘹亮,也可能尚未成熟到直接切入实践痛点。但,行动的意义就在于成长,这些最具前沿性和冲击力的声音,必将伴随中国刑事法治建设一起成长。
涓涓细流,汇聚成海。有幸见证,幸甚至哉。
车 浩
2024.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