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参加本次沙龙活动的嘉宾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张梓弦。本系列沙龙活动得到了北大刑法学科博士点的支持。
在报告环节,北京大学法学院2023级刑法学博士生宋一璐指出,非法行使瑕疵债权行为是否构成财产犯罪,在我国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司法实务倾向否定立场,但从非法占有目的、手段违法性、被害人过错等角度否定非法行使瑕疵债权行为构成财产犯罪的观点,在理论与实践层面均存在疑问。他认为,非法行使瑕疵债权的行为是否构成财产犯罪,取决于此种行为是否造成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不同财产犯罪中财产损失要件理应具有不同的内涵,而且,财产损失要件的具体判断,应当遵循法秩序统一性的要求。依据上述标准,可以对各类非法行使瑕疵债权行为进行妥当的刑法定性。
评议环节由北京大学法学院2023级刑法学硕士生高一鲁主持。
北京大学法学院2024级刑法学博士生王明赫认为,文章将财产犯罪的体系化建构作为研究的落脚点,但对于作者的尝试,还有几点需要商榷:其一,征表被害人财产处分自由的财产处分要素的有无,与其后的财产损失要素并不具有规范上的必然关系,而仅仅体现为经验上的高度伴随可能性;其二,日本刑法中对个别、整体财产犯罪二分的努力并不能为我国提供直接借鉴,其是从一元个别财产犯罪的立法模式下揭示出整体财产犯罪的解释空间,与我国恰恰相反;其三,日本的实质财产损失说仅为理论与案例的有力观点,并且其也立足于与我国全然不同的财产犯罪立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2024级刑法学博士生安阳指出,文章基于本土判例所生发的问题意识值得肯定,但有如下几点想与作者商榷。首先,在瑕疵债权的认定上,应主要考察债权是否真实合法和债权欠缺何种权能两方面,“给付数额”不宜作为判断重点。其次,文章第二部分将“手段违法性欠缺”作为一种独立见解需要加强论证。再次,文章第二部分关于“被害人过错”的讨论与文章整体从行为人权利行使角度的切入稍显扞格。最后,文章对财产法益的理解前后稍显不一,需要进一步明确立场。
北京大学法学院2023级硕士研究生杜徐灏认为,论文主张通过财产损失这一要件,对私力实现债权的行为进行出罪,具有合理性;在刑民关系问题上,对于文献中经常出现但内涵未必清晰的“目的统一理论”作出进一步明确,具有理论价值。与本文作者探讨的问题则有:第一,本文认为以“缺乏非法占有目的”为由否定犯罪,是将客观法益侵害问题混淆为主观问题,但是,既然财产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一个主观违法要素,所谓“缺乏非法占有目的”的实质就是否定法益侵害,本文观点与此似乎并非对立。第二,本文通过引用“财产损失未必是财产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和“通过财产损失认定财产犯罪偏离民事法律关系”两种观点,并对其作出回应,来展开本文观点。但是,如何在与之对话的过程中更连贯地提出并论证自身观点,本文还可略作调整修改。
北京大学法学院2023级刑法学博士生王宣亿认为,文章结构清晰,观点明确,非常值得肯定。下面提出一点有待商榷的内容:一、文章前半部分,作者可能需要对语言表达方式和表达逻辑,进行适当调整和梳理。二、作者在前文中选取的案例,除考虑每个学说核心观点之外,可以同时考虑这些案例论证作者观点时,是否分析结论更为合理。在后文进行观点论证时,可以引用前文的案例进行分析。
北京大学法学院2023级刑法学博士生冯英楠认为,文章详细地梳理了现有的司法案例和司法解释,并在对既有理论进行归纳整理的基础上,对于非法行使瑕疵债权的刑法定性得出了鲜明的独创结论。不过其中,有两点问题可能尚待明确,一是在文章中其实涉及到了两种类型的非法手段,并且均有司法实践案例的支持。那此两种不同性质的非法手段,对于非法行使瑕疵债权行为的处理结论有何影响?二是文章中对于瑕疵债权认定上,要求债务具有不明确性。但是不明确的这一限制,在文章后面的论述中并没有明显的体现。
陈兴良老师指出, 我国司法实践通常不将非法行使权利的行为认定为财产犯罪,且这种观点具有司法解释的支持。作为一篇以法教义学为研究方法的论文,作者的论文若要对实践的通说观点提出挑战,应当提供更多的法律规范支撑自己的观点。此外,陈老师建议作者对“司法实践基于何种理据,否定权利行使行为成立财产犯罪”这个问题进行更深入的思考,以求在更透彻地解释司法现状的基础上开展自己的研究。最后,陈老师指出本文的结构过于复杂,读者阅读起来较为困难,希望在后续的修订中进一步强化文章的可读性。
(陈兴良老师评议)
(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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