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丹桂香,津门秋意浓。2024年10月26日至27日,第六届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在南开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指导,北京大学犯罪问题研究中心、教育部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主办,南开大学法学院承办,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协办。论坛聚焦“家事犯罪的基础课题”,吸引了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厦门大学、东南大学、重庆大学、中南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天津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大学、暨南大学、云南大学、郑州大学、黑龙江大学、南开大学等五十余所法学院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等三十余家实务单位的二百余位代表共同出席。
全体参会人员合影
开幕式
10月26日13时,论坛正式拉开帷幕。开幕式由南开大学法学院刘士心教授主持,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宋华琳教授、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一级教授、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陈兴良先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会赵春雨副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车浩教授先后致辞。
刘士心教授主持开幕式
刘士心教授介绍了莅临会场的各位嘉宾,向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他介绍道,近日恰逢南开大学105周年校庆,于此时此地举办本届论坛可谓恰逢其时。
宋华琳院长致辞
宋华琳院长代表南开大学法学院热诚欢迎从五湖四海齐聚渤海之滨的与会嘉宾。他指出,青年学者是学术界的未来和希望,论坛为广大青年刑法研究者提供了一个交流舞台;同时,本届论坛的主题兼具现实意义与理论关怀,相信此次论坛的成功举办,一定能够在中国刑法学发展史中书写精彩的一页。
陈兴良先生致辞
陈兴良先生对论坛的顺利召开表示热烈祝贺。他指出,本届论坛延续了“青年”和“实务”两大特色,为青年刑法学者提供了展示学术成果的平台,推进了司法实务与刑法理论的深度融合。本届论坛的主题是家事犯罪,具体涵盖反家暴、涉家庭性侵、虐待罪和遗弃罪等子课题,这是一个相对冷门但又极其重要的研究领域,论坛的研讨不仅能够促进相关研究的纵深发展,而且对提升司法实务水平和推动刑法学术研究具有持久的影响力。他期待本届论坛成为家事犯罪研究的新起点,并预祝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赵春雨副主任致辞
赵春雨副主任援引“凤凰飞且鸣,容裔下天津”一语,祝贺第六届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在南开大学顺利召开,并从三个层面分享了对本届论坛的感想:一是选人彰显薪火相传的初心,论坛已成为广大青年刑法学人的交流舞台,充分展现出前辈学人托举青年成长的拳拳之意;二是选址激荡青年思潮的回响,南开大学作为近代以来青年思潮的丰沛之地,为论坛的成功举办滋养了丰富的人文气息;三是选题立足社会问题的关切,对于家事犯罪的研讨回应了当前对弱势群体保护的现实需求和舆论呼声。
车浩教授致辞
车浩教授在致辞中简要介绍了历届论坛的举办情况与本届论坛主题的研究价值,并向一直以来参与和支持论坛的嘉宾表示衷心感谢。他表示,本届论坛将“家事犯罪的基础课题”作为研讨主题,不仅是对实践中影响性案件所引发争议的回应,也是对既有理论研究零散化的反思;论坛的影响力正在扩大,这一丰硕成果的取得既离不开学界前辈和青年学者的参与支持,也离不开历届论坛承办方与协办方的辛勤付出;论坛不仅是一个学术交流的平台,也是一次推动学术事业发展的机会,论坛的成功举办体现了前浪带后浪、后浪赶前浪的精神,个人的学术努力因此得以在学术事业中无限延续。
会议现场
主旨发言:家事犯罪案件办理的实务现况
黎宏教授主持
主旨发言环节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黎宏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喻海松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厅主办检察官刘辰担任报告人,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林维教授担任评论人。
喻海松副主任报告
喻海松副主任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所涉指导性案例和入库参考案例,对家事犯罪案件办理的司法现况予以介绍。首先,从陈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指导性案例226号)来看,根据时代发展和社会变迁妥当适用刑法的需要,对虐待罪中“家庭成员”的范围已从传统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拓展至包括事实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在内。其次,从相关入库参考案例来看,由于针对家暴的反击行为往往是事后发生或者事前预防,在未能满足正当防卫时间条件的前提下,司法实践往往将其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最后,针对当前家庭内部性侵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的审查难点,人民法院案例库的相关参考案例从证据规则层面提供指引,明确相关裁判规则。
刘辰检察官报告
刘辰检察官探讨了家事犯罪的范围,介绍了家事性侵犯罪案件办理的实务难点,并详细阐述了对“违背妇女意志”的司法认定要点。对于恋爱期间的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应当考虑双方感情的历程和程度、行为的时间地点、有无事前允诺、被害人的事后反应等因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性行为原则上不宜认定为强奸罪,但是,在离婚冷静期、已起诉离婚和离婚案件审理期间,以及双方尚未解除婚姻关系但长期分居期间,违背女方意志发生性关系的,应当认定为强奸罪。对于具有特殊关系的人员之间事前同意发生性行为,但在行为时又明确表示拒绝的,应当以行为时的意思表示为准。同时,涉家事性侵犯罪中,由于言词证据具有不稳定性,在审查时应当从法律规定、生活经验和行为动机等方面作出综合判断。
林维校长评论
林维校长结合两位报告人的主旨发言,分析了虐待罪和涉家事性侵犯罪中运用实质解释方法的根本原因,并提示了过度适用实质解释方法可能存在的风险。首先,在社会生活发生变化的背景下,新型社会关系的产生和权利义务观念的演进诱发了对虐待罪和涉家事性侵犯罪予以实质解释的需求。其次,由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区分了家庭成员和其他共同生活人员,实务中将虐待罪的家庭成员统一解释为家庭成员和其他共同生活人员的做法可能面临法秩序相冲突的问题。最后,虐待罪和涉家事性侵犯罪中的实质解释体现了对于被害人权利的重视,但是其不利于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因此实质解释不能超出合理的限度。
会议现场
第一单元:反家暴行为的刑法评价
(一)报告环节
第一单元的报告环节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刘志伟教授主持,南开大学法学院隗佳副教授做主题报告。
刘志伟教授主持
隗佳副教授的报告主题是《家暴反击行为的刑法定性》。隗佳副教授在报告中指出,当前司法实践在处理家暴反击案件时,时常采用单一的出罪路径来处理不同类型的案件,忽视了该类案件的共性与个性,有必要在紧急权的框架下制定系统性的解决方案,以便实现对家暴受害者权益的周延保护。对此,可将反击行为区分为即时反击型、应急预警反击型和常规预防反击型。基于紧急权的体系逻辑,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之间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适用上具有先后顺序与补充关系。通过考察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即时反击型和应急预警反击型存在成立正当防卫的可能性,而常规预防反击型只能通过防御性紧急避险实现合法化,但若因避险行为造成死亡结果,则可能超出相应的容忍限度,突破了紧急权正当化的效力边界,应依靠以期待可能性为基础的功能责任论予以出罪。
隗佳副教授报告
(二)评议环节
王充教授主持评议
田宏杰教授主持评议
第一单元的评议环节由《当代法学》副主编、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充教授和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田宏杰教授主持。吉林大学法学院吴亚可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张永强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院长谭堃副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蔡颖副教授、海南大学法学院刘道贤助理教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林晓萌、盈科刑辩学院肖兴利副院长先后进行评议。
吴亚可副教授评议
吴亚可副教授认为,根据刑法解释的融贯性要求,应当严格把握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与适用范围。基于此,他对报告提出如下两点商榷意见:一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处于同一层级的正当化事由,两者之间并非法条竞合关系;二是家暴反击案件能否出罪的考察重点在于家暴危险能否被评价为相应正当化事由的前提情状,对此应根据个案事实进行全面、综合的考察,不可一概而论。
张永强副教授评议
张永强副教授指出,该报告运用类型化的思维和方法,对不同类型的家暴反击行为的表现形式和紧急权视角下的出罪法理展开了充分论述。不过,从《刑法》第20条和第21条框定的整体范围来看,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之间并非包含关系,将二者理解为法条竞合关系有待商榷;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将紧急避险的对象限定为无辜第三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认为包含不法侵害人本人在内的观点会混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从保护受害者的角度来看,非对峙型家暴案件的反击行为仍然有成立正当防卫的空间。
谭堃副教授评议
谭堃副教授认为,该报告从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况出发,在调和自主原则与团结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对预期防卫的类型予以拆分,提炼出不同家暴反击场景下的刑法定性规则,值得肯定。但是,上述理论方案建立在个体化的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之上,而该路径忽视了人的社会性。划定家暴反击行为中紧急权行使界限的重点并非不同权利的重要程度,而是反击行为是否更有利于共同体的维系与稳定。
蔡颖副教授评议
蔡颖副教授认为,该报告从紧急权的视角类型化地讨论了家暴反击行为的刑法定性,在行文逻辑和观点论证上具有启发性。然而,应急预警反击型案件中即将存在的“具体危险”不足以构成防卫权的发动条件;而且,防卫规范与避险规范之间并非法条竞合关系,两者对风险评价的侧重点并不相同。因此,应当更为慎重地理解紧急权的时间条件和限度要件,以实现对家暴反击行为的准确定性。
刘道贤助理教授评议
刘道贤助理教授认为,报告人通过引入德日刑法理论的紧急权体系,为家暴反击行为的刑法定性问题提供了崭新的解决思路。不过,紧急权体系的间人格主义立场、颠覆性的阶层划分以及脱胎于德国法的理论底色,未必都与中国的现行法律体系相契合。并且,紧急权体系作为一项宏观理论,其优势仅限于实现正当化事由的体系化和阶层化,很难给家事犯罪等特殊情形下的具体问题提供明确指导。
林晓萌副检察长评议
林晓萌副检察长高度肯定了报告在研究视角上的体系性与分析路径上的创新性,但也指出报告仍然存在如下两点疑问:一是在认定应急预警反击型案件中,防卫性质认定标准的可操作性有待加强;二是从类案类判的视角来看,报告人所提出的认定标准在适用范围上能否被推广于类似的特殊案件场景,仍值得深入思考。
肖兴利副院长评议
肖兴利副院长指出,该报告从体系性视角为家暴反击案件的出罪提供了更多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但是,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之间的规范关系、应急预警反击型案件中防卫情状的判断标准、常规预防反击型案件中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讨论和澄清。
(三)自由讨论环节
李兰英教授主持讨论
第一单元的自由讨论环节由厦门大学法学院李兰英教授主持。车浩教授向隗佳副教授提出如下疑问: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在适用于家暴案件时是否具有特殊性,倘若无法从家暴案件中提炼出不同正当化事由的理论差异,则相关的讨论可能欠缺应有的理论贡献。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万薇律师指出,司法实践中对家暴受害者的处境的不同认知会导致不同的裁判结果,在认定家暴反击行为的防卫性质时应给予更为宽容的考量。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杨文卿检察官强调应从当事人的视角评价其反击行为的正当性,并可借鉴校园欺凌案件中对不法侵害的判断标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张馨文律师向张永强副教授提问:能否通过对“不得已”要件做扩大解释,为家暴案件提供更为宽缓的出罪路径。张永强副教授对此回应道,将“不得已”要件适用于家暴反击案件中可能会限缩正当防卫的适用空间,可以考虑从受害者视角评价其行为动机和情境。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彭媛向林晓萌副检察长提问:其在评议中提到实务界更强调量刑从轻,而理论界则更多地探讨出罪,据此应当如何建构理论与实务之间的桥梁。林晓萌副检察长对此表示,倘若要保持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步调一致,一方面应推动理论研究关注实践问题,另一方面则需要引导判例不断积累新观点。隗佳副教授对评议环节和自由讨论环节提出的问题做如下回应:第一,报告是从一元论而非多元论的路径出发证成正当化事由的出罪根据;第二,通过区分防卫制度和避险制度的前提要件和行为要件,可以有效划定紧急权的类型;第三,“不得已”要件既不会限缩家暴反击案件的出罪范围,也不会否定防卫规范与避险规范之间的竞合关系。第四,对于车浩教授提出的疑问,虽然德国的部分判例和教科书严格限定亲密关系中的防卫限度,但此种做法既不符合我国对防卫时间的理解,也无法为家暴受害者放宽出罪途径。在后续的研究中会进一步探讨家暴反击案件相较于一般防卫和避险情形的特殊性。
与会嘉宾自由讨论
第二单元:涉家庭性侵犯罪问题研究
(一)报告环节
何荣功教授主持
第二单元的报告环节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荣功教授主持,浙江师范大学法学院潘卓希助理教授做主题报告。
潘卓希助理教授报告
潘卓希助理教授的报告主题是《家庭内部非暴力型性侵行为的定罪现状与路径转变》。她认为,当被害人为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时,司法实务倾向于将发生在家庭内部的非暴力型性侵行为认定为强奸罪。其原因在于家庭内部身份地位与优势地位的同质性以及对于被害人孤立无援状态认定的宽泛性。为了明确该类案例的罪名适用标准,首先,应当划定“负有特殊职责人员”的评价边界,并在狭义上把握共同生活者的范围;其次,应当规范化地解释利用优势地位与孤立无援处境的手段要件,对于缺乏明确利用行为的案例应归入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规制范畴;最后,对于非缺位式家庭,不仅要注重认定“孤立无援”状态的具体说理,同时需要判断女性亲属是否可能构成共犯。
(二)评议环节
董玉庭教授主持评议
刘霜教授主持评议
第二单元的评议环节由黑龙江大学法学院董玉庭教授和天津大学法学院刘霜教授主持。南京大学法学院黄旭巍副教授、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王娜副教授、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马浩予助理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王芳凯助理教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张鹏飞副庭长、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王旭检察长、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陆旭副主任先后进行评议。
黄旭巍副教授评议
黄旭巍副教授对该报告提出了三点不同看法。其一,无论家庭内外,特殊职责都等同于优势地位。其二,仅仅利用优势地位并不足以成立强奸罪,其作用限于提升手段的胁迫程度;而利用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大体上意味着被害人处于极度的畏惧状态。其三,家庭内部非暴力型性侵行为违背少女意志的程度,是强奸罪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分水岭;奖励式诱惑根本不是胁迫,不构成强奸罪。
王娜副教授评议
王娜副教授认为,首先,该报告“掀开了一个真问题”,可以促使家庭内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从“犯罪黑数”深水区漂浮出来,并引发关注;其次,该报告“论证了一个伪问题”,因为中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很明确,家庭内部性侵未成年人的行为,要么构成强奸罪,要么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后者是前者的兜底条款,不存在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即两个罪名的适用存在模糊地带或者游移状态;第三,从本质上来看,家庭关系对性侵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属性判断不应当有任何影响,对于家庭内部性侵未成年人的行为应零容忍。一旦实施,即为犯罪。
马浩予助理教授评议
马浩予助理教授指出,虽然该报告对在家庭内部非暴力型性侵案件中强奸罪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区分界限展开了充分讨论,但其对女性成员行为的性质认定、性侵行为的类型划分、选取案例的妥当性、路径转变的必要性等问题的分析均有所欠缺。
王芳凯助理教授评议
王芳凯助理教授总结归纳了报告的基本结论和论证逻辑,指出报告是一篇兼具实践意义与学理价值的佳作。随后,他针对该报告分别提出了商榷意见和完善建议:一是强奸罪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都可以是利用优势地位型的性侵害犯罪,只是利用优势地位的行为对被害人性决定自主的影响与作用程度不能一概而论;二是在讨论强奸罪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时,需要同时聚焦两罪的保护法益与构成要件。
张鹏飞副庭长评议
张鹏飞副庭长就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理解分享了不同的见解:第一,由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具有兜底罪名的性质,报告所引用的案例难以说明实践中强奸罪被泛化适用的趋势;第二,该罪的立法本意是向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科以特殊义务,故实践中应当通过重点审查被害人的陈述并结合全案证据,准确认定是否在实质上“违背被害人意志”。
王旭检察长评议
王旭检察长指出,该报告在整体上具备多个亮点:切口小、基础牢、思考深、视野阔。在此基础上,她又进一步对报告补充了两点完善建议:一是增强文章内容与主题之间的适配性;二是强化问题解决方案的可操作性。
陆旭副主任评议
陆旭副主任指出,该报告具有三个特色:一是问题意识突出,将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紧密结合;二是贯彻实质刑法观,体现了刑法谦抑性的价值理念;三是充分运用了刑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但是,报告仍然存在部分不足,如未能考察主观要素、欠缺法益视角的深入讨论、在具体论证上忽视司法实务的政策取向等。
(三)自由讨论环节
王强军教授主持讨论
第二单元的自由讨论环节由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强军教授主持。潘卓希助理教授对评议人提出的观点做如下回应:其一,司法解释中的手段要件与胁迫要件存在实质关联,判断未成年人是否处于被胁迫的状态需要结合对手段要件的考察;其二,由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不变,报告援引的案例能够如实反映司法现状;其三,报告的讨论重点是家庭内部性侵案件中强奸罪泛化适用的风险及其解决路径,而非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陈晨副教授对报告人将强奸罪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归结为同质犯罪的做法表示疑问,并认为强奸罪的判断应当回溯至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这一问题上。万薇律师主张性侵犯罪本质上属于暴力型犯罪,不应将其与非暴力型犯罪混淆;并且,有必要分别从事实层面和法律层面把握未成年人表示的“同意”。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丁宇魁律师对王旭检察长在评议中提及的放宽证明标准的做法及其实现方式提出了疑问。对此,王旭检察长结合相关案件的处理经验,提出可以通过检察建议和参与立法过程等方式实现立法的前瞻性。
与会嘉宾自由讨论
第一、第二单元学术总结
第一、第二单元的学术总结环节由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五图书事业部杨玉洁主任主持,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丁胜明教授做学术总结。丁胜明教授简要概括了论坛主旨发言与第一、第二单元的研讨情况:喻海松副主任与刘辰检察官的主旨发言清晰展现了当前司法机关处置家事犯罪的现状及难题;第一单元的报告人和评议人集中讨论了紧急权的效力边界、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逻辑关联、家暴反击行为的类型及其刑法定性等问题;第二单元报告人和评议人聚焦特殊责任人员的范围界定、优势地位要件的体系定位、强奸罪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关系等问题,充分揭示了在认定家庭内部非暴力性侵行为的刑事责任时所面临的争议。丁胜明教授指出,上述讨论不仅视角多元,而且观点深刻,为未来关于家事犯罪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指明了方向。
杨玉洁主任主持
丁胜明教授总结
会议现场
第三单元:虐待罪问题研究
(一)报告环节
于改之教授主持
第三单元的报告环节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于改之教授主持,南京大学法学院徐凌波副教授做主题报告。
徐凌波副教授报告
徐凌波副教授的报告主题是《“虐待致死”条款的归责机制研究》。她认为,我国刑法在故意伤害罪之外单独设立虐待罪的规范目标是将暴力程度不足以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家庭暴力案件纳入处罚范围,以实现对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特殊保护。学理与实务通说将伤害致死与虐待致死两种情形理解为互斥关系,但此种互斥预设不当地限缩了故意伤害致死在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的适用范围。从结果归责的视角来看,伤害致死与虐待致死的差异主要表现为结果归责条件的不同:故意伤害致死属于典型的结果加重犯,需具备严格的结果归责条件;而虐待致死则包含一般的结果归责和缓和的结果归责两种类型,前者是过失致人死亡的特殊情形,在量刑时不得低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最低刑,后者则涵盖了引起被害人自杀、自残等并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情形,在量刑时不受过失致人死亡罪法定最低刑的限制。
(二)评议环节
张勇教授主持评议
江溯研究员主持评议
第三单元的评议环节由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张勇教授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研究员主持。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朱晓艳副教授、天津大学法学院杨宁副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毛乃纯助理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涂欣筠助理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赵桐、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李芳芳检察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白宇律师先后进行评议。
朱晓艳副教授评议
朱晓艳副教授指出,该报告立足于我国的司法实践现状,并充分借鉴了结果归责方面的域外研究成果,在分析脉络上较为精细和严谨。但是,该报告的研究范围应准确地界定为“家暴致死案件的结果归责机制研究”;互斥关系说与结果归责阶层的对应关系可能存在疑问;殴打和伤害的界限、缓和的结果归责理论本身的合理性等问题有待商榷。
杨宁副教授评议
杨宁副教授认为,报告人的核心主张是不宜拔高家庭暴力案件中故意伤害行为的认定标准,应认为故意伤害行为与虐待行为之间存在包容关系。在此基础上,报告人提出了一种新的因果归属标准,为司法实务提供了具体的指导方案。不过,报告对于虐待行为的定义不甚明确,而且未能充分论证缓和的结果归责这一类型的合理性。刑法应当构建对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明确虐待行为的内涵及厘清其与其他罪行之间的界限问题。
毛乃纯助理教授评议
毛乃纯助理教授指出,该报告着眼于虐待致死案件,以重构结果归责机制为主线,对既有的互斥关系说展开了辩驳,并以在家庭暴力致死案件中构建三个结果归责阶层,论证思路清晰、行文逻辑流畅。但是,报告将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理解为想象竞合关系的观点存在结果责任之嫌;犯罪与结果归责阶层之间的逻辑关系有待进一步明确;需要集中对三个结果归责阶层的内容进行更为详细的说明。
涂欣筠助理教授评议
涂欣筠助理教授对报告中指出的司法实务问题及从结果归责层面对虐待致死与故意伤害致死相区分的思路予以肯定,但也提出如下完善建议:一是从立法的规范保护目的出发,有必要从刑事政策学或犯罪学角度对两个罪名之间的不同法益侵害性进行比较分析;二是在涉及虐待行为之外介入因素导致死亡结果的场合,应如何界定一般的结果归责与缓和的结果归责二者的适用范围,还需进一步展开说明。
赵桐博士后评议
赵桐博士后认为该报告的亮点是重新厘清了故意伤害致死与虐待致死的基础构成要件及结果归属的关系。但存在如下疑问:第一,对多次轻微暴力行为作整体评价,可能实践层面难以操作,为解决归责问题,可以只评价最后一次暴力行为。第二,结果归责标准的阶层判断源于罪刑均衡原理,但这只能证明虐待致死中无需适用更严格的标准,而无法推论至缓和的结果归属标准,将家暴被害人自杀归于缓和的结果归责,脱离了客观归责与罪刑均衡的逻辑,应当认为其属于特殊认定,无需单独创制缓和的结果归责标准。
李芳芳检察官评议
李芳芳检察官表示,该报告不仅为学界贡献了一份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也为实务界解决相应问题提供了理论指导和思路启发。不过,该报告的题目未能完全涵盖其核心内容;对虐待罪在法定刑配置方面的合理性欠缺深入讨论;援用的案例素材不够全面;对虐待罪的主客观要素及罪数形态的解释结论并不明晰。对虐待罪的研究可以从立法选择到司法适用、理论研究到实践应用、道德影响到政策调控三个维度分别展开。
白宇律师评议
白宇律师认为,该报告精准地锚定了司法裁判中法律适用的纠结点,从理论高度为司法实践提供了路径指引。不过,从结论的实效性来看,报告的理论架构还需要紧密结合具体的案件场景;从标准的可操作性来看,仍不能忽略对两罪行为方式的考察;从论述的全面性来看,如何准确认定个案中的“致命危险”仍是一个挑战,亟待提出更为清晰的标准。
(三)自由讨论环节
蔡道通教授主持讨论
第三单元的自由讨论环节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蔡道通教授主持。江溯研究员对缓和的结果归责的法理依据及其与另外两种归责类型的关系提出了疑问,并据此引申出是否存在普适性的结果归责理论的问题。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杨文卿检察官认为,被害人的心理强制状态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构成刑法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并就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之间的关系向白宇律师提问。白宇律师对此进行了回应,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沟通桥梁是具体规则,理论研究旨在指导司法实践,而司法实践则旨在检验并丰富理论研究成果。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思霖就介入因素的具体范围、对持续性暴力行为的反击行为定位等问题向徐凌波副教授提问。徐凌波副教授针对评议环节及自由讨论环节提出的问题作出如下回应:第一,缓和的结果归责理论有助于区分精神折磨致死与物理暴力致死两种不同的情形,但其是否修正了一般的结果归责理论,值得进一步研究。第二,由于伤害致死与虐待致死存在特殊关系,需要对报告的主题进行调整。第三,伤害行为的暴力程度和持续时间并无“一次性”的要求,该要件的功能仅限于区分伤害行为与虐待行为。第四,虐待致死和过失致人死亡的刑罚配置差异主要表现在基本的法定刑上。第五,缓慢累积的伤害应视为伤害行为,由于伤害行为的构成要件定型性较差,没有必要将其严格限定为一次性的高度暴力行为。第六,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应适用一般的结果归责理论,并借助行为人对于介入因素的认识可能性限制归责范围。第七,在家暴反击案件中,防卫限度应根据整体的暴力程度予以判定,而非单次暴力。
与会嘉宾自由讨论
第四单元:遗弃罪问题研究
(一)报告环节
王政勋教授主持
第四单元的报告环节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王政勋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刘鹿鸣助理研究员做主题报告。
刘鹿鸣助理研究员报告
刘鹿鸣助理研究员的报告主题是《遗弃罪与家价值及其有限社会化》。他指出,对家事犯罪的研究应以家在刑法上的特殊保护价值为逻辑起点。家通过教化成员守法、自我维系稳定的规制功能与阻挡外界危险、扶养成员生存的保护功能,为社会减轻了治理负担。这既表明有利用刑法保护家、规制家以使其正常发挥功能的必要;也催生了家价值的社会化趋势,即产生了透过模仿家价值来防止部分个体“无家可归”的社会化“仿家”,包含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扶养组织以及私人扶养关系。将家价值及其有限社会化原理贯彻至遗弃罪的教义学中,不仅有助于合理解读遗弃罪章节调整的原因,将遗弃罪的适用场域厘定为家庭成员之间与社会化“仿家”成员之间;而且能够明确扶养义务的实质判断方法,避免错误套用不作为犯理论;还能为准确把握“情节恶劣”与妥当量刑提供判断规则,提升遗弃罪处罚梯度的有序性。
(二)评议环节
王昭武教授主持评议
林雪标教授主持评议
第四单元的评议环节由云南大学法学院王昭武教授和福建省台湾法律研究院副院长、福建江夏学院林雪标教授主持。南京大学法学院马春晓副教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汪恭政特聘副教授、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陈昊明助理教授、暨南大学法学院林若阳助理教授、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谢斐助理教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张文波副庭长、东南大学与德国慕尼黑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林嘉琪先后进行评议。
马春晓副教授评议
马春晓副教授认为,该报告探讨了家庭价值在现代社会中的有限社会化及其对遗弃罪的影响,并将中国哲学的相关概念引入刑法教义学,极大地提升了教义学的科学性与实践性。然而,报告针对家庭价值的保护、家庭价值社会化及其限度、刑法与民法在扶养义务判断上的差异等问题的论述深度有待加强。此外,该报告在体系思考与问题思考的关系协调、案例素材的援用,以及核心立场的表达等方面,存在进一步优化的空间。
汪恭政副教授评议
汪恭政特聘副教授指出,该报告在遗弃罪研究领域提出了新的理论视角和方法,突出了家价值及其有限社会化在解释遗弃罪时的重要作用。不过,遗弃罪是否属于纯正不作为犯还需要充分阐明,以家价值说明遗弃罪的作用机制可能存在过度限缩本罪适用范围之嫌;“仿家”这一概念的提出本身就意味着家价值作用的弱化,且“仿家”的标准未被清晰界定;在“情节恶劣”的判断中对行为人拒不扶养行为的严重程度的考察比重有待商榷。
陈昊明助理教授评议
陈昊明助理教授在对报告人延续以往的研究思路,将家庭概念引入刑法教义学的理论探索表示赞许的同时,也指出报告存在的几点不足之处:一是报告认为否定遗弃罪的纯正不作为犯属性便意味着不能借助作为义务判断扶养义务,这一逻辑前提不能成立;二是虐待罪与遗弃罪并不存在刑罚配置的颠倒问题;三是报告提出的“仿家”概念在外延上并不明确;四是报告在行文表述、论据引用方面还存在些许瑕疵。
林若阳助理教授评议
林若阳助理教授认为,该报告为遗弃罪的刑法解释指出了一条中间道路,值得肯定。但是,从生活共同体的角度把握“家”“仿家”在论证上存在不足,过度简化了家庭关系的复杂性,没有关注到家庭义务与家庭关系之间的附着性。在一定条件下,非家庭成员对家庭义务的承担可以是完全的,不应一律视为家庭义务的减弱形态;扶养义务本质上是基于“家关系”而产生的义务,具有非普遍性。
谢斐助理教授评议
谢斐助理教授认为,该报告在反思传统研究误区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解释框架,全篇报告方向明确,视角新颖、脉络清晰。不过,报告对于如何在家事犯罪领域化解刑法保护法益机能与其他部门法滞后性之间的冲突欠缺详细说明。而且,在遗弃罪的保护法益问题上始终存在实质解释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的矛盾,该问题值得重视。
张文波副庭长评议
张文波副庭长介绍了司法机关对遗弃罪的惩治立场与现状,主张本罪的适用应考虑家庭结构的脆弱性和家庭资源的有限性。该报告将具有伦理色彩的“家价值”引入到对遗弃罪的论证中,应避免混淆“家”与“族”之间的关系,并适度限缩遗弃罪主体的不当扩张,不应将夫妻救助义务排除在抚养义务之外,不宜让司法机关实质化判断扶养义务是否存在“名实之分”,也不应对“仿家成员”在遗弃罪的量刑上予以递减。
林嘉琪博士评议
林嘉琪博士就遗弃罪的本质、“情节恶劣”的评价标准、遗弃罪的处罚边界、亲属间财产犯罪和人身犯罪的关系,以及缓和的结果归责理论的完整体系构建等问题提出了商榷意见。她强调,基于家价值的教义学构建,在虐待罪、遗弃罪以外的家庭成员间的人身伤害犯罪中,也应该体现家庭成员和非家庭成员之间量刑的区别。当人身伤害犯罪的对象是家庭成员时,其违反了家庭成员间特殊的保护义务,应当认为其有责的不法程度较侵害非家庭成员更重,故应当加重其责任刑。
(三)自由讨论环节
姜涛教授主持讨论
第四单元的自由讨论环节由《法学》副主编、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姜涛教授主持。陈昊明助理教授支持报告人的观点,认为“家价值”的概念有助于解释亲属间财产犯罪与普通财产犯罪的处理差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史令珊助理教授向报告人提问指出,报告人所建构的教义学方案在现实中如何落地,以及应当如何回应刑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侯臻对“仿家”概念表示质疑,其认为作为“仿家”的组织体与家庭在稳定性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之后他就民法的抚养义务和刑法的抚养责任属于何种关系向报告人提问。刘鹿鸣助理研究员回应指出,第一,抚养义务与救助义务的区别在于持续性和复杂程度,“生养周期”的概念有助于将结果要素纳入遗弃罪的“抚养关系”的判断之中。第二,由于量刑差异、家庭与抚养机构封闭性的不同,遗弃罪的行为对象应与虐待罪和虐待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罪的行为对象互相对应,以保持刑法体系的协调性。第三,配偶一方自杀但未成功,另一方的不救助行为不宜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关于其理由还需要后续研究予以补充。第四,遗弃罪并非不作为犯,无法将作为义务的判断逻辑转用于抚养义务。
与会嘉宾自由讨论
第三、第四单元学术总结
邹兵建副教授主持
李世阳副教授总结
第三、第四单元的学术总结环节由南开大学法学院邹兵建副教授主持,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李世阳副教授做学术总结。李世阳副教授在简要回顾论坛第三、四单元的报告及评议环节后,说明了两个单元主题报告的亮点:第三单元的报告不仅展现出高度的理论自洽性,而且为司法实务提供了一套清晰实用的解释规则,促进了理论与实务的深度融合;第四单元的报告从哲学和社会学的视角出发,探讨了遗弃罪适用于类家庭团体的司法现象,并为将“仿家”概念融入遗弃罪的解释框架迈出了大胆又坚实的一步。两个单元的评议环节和自由讨论环节的思想交锋犀利、问题讨论全面,将本届论坛推向高潮。李世阳副教授表示,期待此次论坛能够引起理论界及实务界对家事犯罪问题的关注,并持续促进该研究领域的深入发展。
会议现场
闭幕式
论坛闭幕式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车浩教授主持,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周光权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张心向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欧阳本祺教授先后致辞。
车浩教授主持闭幕式
周光权教授致辞
周光权教授在致辞中指出,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迄今已连续举办六届,充分彰显了推进学术开放、鼓励思想碰撞的学术初心。本届论坛的主题是家事犯罪,对该问题的研究难点在于如何协调被害人权利和家庭秩序之间的关系。最后,他热烈祝贺本届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圆满落幕。
张心向教授致辞
张心向教授将本届论坛的特点总结为三点变化及三点不变:三点变化是指参会规模扩大、参会形式创新和主题更加开放;三点不变是指为广大青年学者搭建交流平台的初心不变、聚焦司法实务重要问题的恒心不变以及秉承开放交流、兼容并包学术理念的决心不变。最后,她对陈兴良教授的出席指导,论坛指导单位、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的辛勤付出以及所有到场嘉宾的全程参与表示由衷感谢。
欧阳本祺教授致辞
欧阳本祺教授代表下一届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的承办方对本次论坛的成功举办表示祝贺,随后感谢陈兴良教授、车浩教授在推动中国刑法学发展和刑法学自主话语体系构建中的努力付出,并诚挚邀请各位学界同仁、实务专家莅临东南大学参加第七届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
会议现场
最后,车浩教授对与会者的热情参与和会务组的辛勤付出表示衷心感谢,并引用梁启超先生的“何惧匆匆流年,但求无负今日”这一名言总结了本届论坛的盛况。他指出,家事犯罪问题面向本土的文化传统和司法实践,存在广阔的理论创新空间,本届论坛发言人的优秀表现及与会人员的热情参与充分展现了作为学术共同体成员的使命担当。
至此,第六届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在全体参会人员的热烈掌声中圆满闭幕!
撰稿人:钱日彤、龚宇
图片:张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