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苏杨成
一、初遇:与刑法案例研习方法的相识
初次接触刑法案例研习公益课,是在2021年的暑假。其时,我正在基层检察院实习,协助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那时的我刚修完包括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在内的一些基本部门法的课程,尚未树立起对特定部门法的志趣。在实习过程中,我发现即使是常见刑事案件,定罪量刑也往往会有一些疑问。这些疑问虽不至于让该案跻身“疑难案件”之列,但运用刑法学理论知识将其厘清,却是相当必要的。如何架构理论与实践良性互动的桥梁、把书本上的刑法学知识妥善运用于解决实务问题,成为了萦绕我心头的问题。
就在这时,我偶然间浏览到了刑法案例研习公益课的信息,于是抱着“一探究竟”,看看研究刑法学多年的老师们是如何分析刑法案例的心态,观看起第一季刑法案例研习公益课的公开课直播。由于积累有限,我那时对公开课课堂上出现的五花八门的理论学说总好似“雾里看花”,似懂非懂。但老师们介绍的“鉴定式案例研习”、“论辩式案例研习”、“实务性案例研习”分析案例的方法论,却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学习“鉴定式案例研习”方法论后,我直观地感受到了“体系思维”是如何在具体案例的分析中运用的:一个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依据相应犯罪类型的鉴定式案例分析框架检视后,很快就能筛选出能够迅速得出结论的简单问题和需要着力检索加以解决的疑难问题,案情转眼就清楚起来。学习“论辩式案例研习”方法论后,我了解了处理争议问题的方式、立论的方法(解释方法的运用、刑法理论的推导、域外学说的启发、司法实践的佐证、刑事政策的考察、外部视角的分析、修辞手法的点缀)和驳论的角度(不符合刑法原则、不符合刑法规范、不符合刑法理论、不符合司法实践、形式逻辑的错误、立论前提不成立、结论欠缺妥当性、举例具有误导性、立场欠缺一致性)。“论辩式案例研习”方法论除给予了我案例分析的思路外,事实上也为我论文写作提供了“工具箱”。公开课结束后,当我论文写作遭遇瓶颈时,回顾当时“论辩式案例研习”的方法,往往能构建出有利于问题解决的新的论证方案。“实务性案例研习”的相关课程则传授了在证据规则中把握事实问题、剪裁有利于导向唯一结论的事实等方法,对照实习时所观察的检察机关对案卷的处理,我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司法实务和理论研究的不同。要让理论研究成果得到司法实践的认同,就有必要亲身了解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处理案件的过程、掌握处理具体案件案卷中相关证据的方法。
而今回首,第一季刑法案例研习公益课的公开课很大程度上增进了我研究刑法的兴趣,激励我广泛阅读刑法学理论文献、积极写作刑法学相关论文,让我树立起在研究生阶段选择刑法学进一步学习的志向。通过学习第一季刑法案例研习公益课的公开课受益后,我萌发了报名公益课小班,参与小组讨论、撰写相关作业的想法。于是,我在继续关注第二季、第三季刑法案例研习公益课进程的同时,在大四毕业的暑假尝试报名成为第三季刑法案例研习公益课小班学员,不过未能入选。正式成为刑法学硕士研究生的首年,由于没有了本科时的升学压力,我投入了更多时间学习刑法理论,对当年观看第一季刑法案例研习公益课时似懂非懂的学说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在收到“刑事法判解”公众号推送的第四季刑法案例研习暑期线上公益课启动的通知后,我果断在第一时间报了名,期待可以有和老师与同学共同讨论刑法问题、检验自己刑法学习成果的机会。这次我幸运地如愿以偿,被第四季刑法案例研习暑期线上公益课录取为正式学员,在第十二组跟随刘赫老师开启为期三周的刑法案例研习课程。
二、重逢:与刑法案例研习方法的相知
由于几乎全程观看了第一季刑法案例研习公益课的公开课直播,本次参与第四季刑法案例研习公益课,可谓是一次重逢。再次聆听老师们对“鉴定式案例研习”、“论辩式案例研习”、“实务性案例研习”分析案例的方法论介绍,既感到熟悉,也不乏新鲜的感触。三年前,作为法学本科生的我还没有选择刑法作为升学方向的坚定想法。那时的我学习刑法案例研习方法,更多是作为与刑法理论研究有一段距离的“他者”,抱着了解的心态,想要看看何为“刑法案例研习方法”,可谓是与其相识的过程。而今,作为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我已成为从事刑法理论研究的一员,掌握良好的刑法案例分析能力已成为我学习的重要主线。再度学习“刑法案例研习方法”,实际上是对其形成更深层次了解的“相知”之旅。许多老师上课提及的内容,对于三年前的我相当陌生,当时只能囫囵吞枣地记录;但而今的我已能相对准确地理解其内涵,对相应学说在刑法知识谱系中的定位有所把握。
尽管我有自信自己比三年前有着更好的刑法理论素养,并在开始写作作业前通过阅读刘赫老师推荐的陈璇教授所著《刑法思维与案例讲习》一书进一步熟悉了鉴定式案例分析的相应范式,但不得不承认,亲身加入小班,在限定时间内完成老师们布置的作业,仍极具挑战性。三年前的我,只是将公开课讲授的知识简单记录了下来,并未尝试从头到尾地运用老师讲授的方法研习作业。研习本次作业时,我深刻体悟到了何谓“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例如,初次浏览“猫友案”案情,我并未设想到A直接进入虚掩着的房间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因为我直觉上认为这一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也未曾想到A为救援猫咪向B扔高尔夫球,致使B在躲避高尔夫球的过程中被沸水烫成重伤的同时,却意外救了E的宠物猫的行为究竟该如何评价。只有在反复通读案情并着手写作后,我才意识到,有必要对自己凭直觉得出的结论展开论证、自己乍看案情没有思路的部分实则是需要着力解决的难题。另外,与观看公开课不同的是,我作为小班学员,还有幸获得了参与实务案例研习课程辩论展示的机会。论辩是刑法学研习者的重要技能,包括通过笔头写作与口头表达两个方面论证自己的见解。在此前的自学过程中,我主要只是通过写作论文来论述自己的观点,但鲜有和持同一立场的同学紧密合作,与不同立场者唇枪舌剑辩论的经历。通过在给定时间与队友交换意见、制定辩论战略,在辩论场上限时发言、与对手针锋相对,我锻炼了自己合作交流的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自己过去口头表达时常常存在的紧张心理,也随之更加自信。
值得一提的是,通过研习作业,我不但对刑法案例研习方法本身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而且也巩固了自己此前学习的既有理论见解、学到了新的刑法知识。例如,在今年五月,我读完了邹兵建老师的著作《刑法教义学的案例进路》,该书第七章详细论述了何谓防卫过当中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由于了解相应内容,在分析“猫友案”中A向B“掷球救猫”是否成立正当防卫时,我就很快联想到,抛掷高尔夫球本身很可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依据“关于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的关系”的“二分说”,若能论证该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则即使其如本案案情造成了B重伤这一“重大损害”,也并不表明“掷球救猫”不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于是,我引用邹老师相关著述,对以上案件事实加以分析,这一过程也让我更好地掌握了“关于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的关系”的理论争议及“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路径。又如,在判断A实施前述“掷球救猫”行为时的主观心态系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时,我对如何在具体案件中准确区分二者存在疑惑,于是阅读了《刑辩一年级1:刑法基础》一书中马寅翔老师论述“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实务判断”的内容,了解到可以从“(1)行为本身的风险;(2)行为人对于风险的认知情况;(3)行为人的内心倾向;(4)行为人于行为前或行为时是否采取了一定的避免措施;(5)事后的举措与表现”五个方面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展开辨析。通过学习积累相应知识,我在案例分析时即可“有的放矢”,对相关争议作出相对充分的论证。同样地,通过研习“博主案”和“发票案”,我也随之掌握了司法实务对以“网络删帖”要挟他人给付财物行为的定性争议和“有货虚开”行为的司法认定规则。
与刑法案例研习公益课的重逢,不仅让我有了亲身运用刑法案例研习方法解决刑法疑难问题的体验、使我更好地掌握了刑法案例研习方法,也给了我在作业写作和小组讨论中积极运用刑法理论知识处理相关问题的机会、促进了我刑法理论的学习与积累,可谓收获满满。
三、启程:与刑法案例研习方法的相守
为期三周的刑法案例研习公益课很快就结束了,但这不意味着我将与刑法案例研习方法告别,而是意味着我将与其长期相守,共同启程。“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未来的我无论从事刑法学理论研究,还是从事刑事司法实务工作,都将牢记老师们传授的刑法案例研习方法,将其作为处理相关刑法问题的关键工具。尽管运用刑法案例研习方法处理问题的过程并不轻松,面对检视后发现的争议问题,我也可能一时全无思路、摇摆不定;但正所谓“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唯有肯下“笨功夫”,运用规范的方法不断钻研,才可能发现并解决刑法学的“真问题”。
▼ 推 荐 阅 读 ▼
R E C O M M E N D
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
欢迎各种面向刑事司法实务的文章向公众号投稿,我们将择优刊登于《刑事法判解》的纸质刊物,为作者提供网络传播和纸质发表的双重渠道,为读者提供更快捷有效的实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