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季刑法案例研习公益课·学员心得 | 杨盛南:风物长宜放眼量

文摘   2024-10-24 08:01   北京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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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物长宜放眼量

天津大学本科生  杨盛南

许多年以后,当回忆起我的大学学习生涯,我一定会回想起2024年的那个夏天。

在法学院的日常课堂中,我鲜有机会了解“鉴定式案例分析”。而炎炎夏日里,“鉴定式”一词在诸多推送文章中尤为火热。初步了解后,我才知道鉴定式案例分析是通行于德国的一种法律案例解析思维方法,是培养德国法科学子实务能力的重要训练方式。

这就是我与“鉴定式”的初识。不过,更令我难以想象的是,在接下来的几周内,刑法案例研习暑期课又为我打开了新世界的大门。在公开课上,我感受到了大师与大学问的魅力;在讨论交流与辩论中,我有感于优秀伙伴间的切磋交流;在落笔研习时,我领会到法律写作之严谨与不易。当我回首暑期刑法案例研习之路时,愈觉这一阶段带有浓厚“鉴定式”色彩的刑法学习多姿多彩、有滋有味。

(一)种一棵树最好的时间是十年前,其次是现在

我真正开始深入了解“鉴定式”,始于蔡圣伟老师直播讲授的一次公开课——刑法案例解析方法导论。这次课启发了我,如何适用法律是法学院学生需要掌握的看家本领。鉴定式的案例审查方式,目的就是提升法律适用的能力。它需要写作者最大程度地公开心证,将自己的审查检验过程一步步展开,让结论与自己不同的人,也能够比对出究竟是在检验过程中的哪个环节发生歧异,进一步聚焦在歧异的部分进行对话。

这次课后,我愈发感受到鉴定式案例研习之于日后知识体系的搭建巩固,乃至实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它区别于日常理论学习,看似与应试关系不大,却是法学院学生需要放眼长远考虑的。基于对鉴定式案例研习的重视与热情,我怀着尝试的心态报名了暑期刑法案例研习公益课。

作为初入法学大门一年的小生,事实上我对于最终能否录取没有抱太大的希望。但这一次的“无心插柳”,却给我捎来了意外之喜。当我的名字出现在公益课录取学员名单中时,我内心有欣喜激动,不过也有不安。

有句话说,种一棵树最好的时间是十年前,其次是现在。我想,当下就是刑法鉴定式案例学习的最好时刻。

随后,在车浩老师领衔主讲的暑期案例研习第一课中,我切实感受到鉴定式案例研习的重要功能是构建平台以展开法教义学的讨论。车浩老师说,案例研习需要经历三个阶段,即鉴定式案例分析、论辩式案例分析、实务性案例分析。这些不同的案例研习训练,可以提升法律人必备的体系性分析能力、论辩对抗的说理能力和提炼事实凝练争点的能力。

通过后续各位主讲老师的精彩讲解,我领悟到为何“鉴定式”在刑法案例分析中占据着基础性地位。运用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解答法律案例的过程,本质上依然是逻辑演绎、涵摄论证的过程,即将合适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对其规范性的构成要素进行分解和界定;而后以案情事实作为小前提,再把小前提涵摄于大前提之下进行比对或检证;一旦得到小前提与大前提相吻合的确认结果,便能直接推导到出法律规范中规定的法律效果。

(二)取乎其上,见贤思齐

记得听罢陈尔彦老师、段蓓老师、邓卓行老师、袁国何老师联袂讲解的第一课后,我的内心波澜起伏。在明确明确故意作为犯、过失作为犯、不作为犯、未遂犯、中止犯、共同犯罪的审查框架的同时,我深感刑法案例分析的确是件不容易的事。

于是在随后完成鉴定式分析作业的几天里,我结合陈璇老师在《刑法思维与案例讲习》中的案例分析导论,逐步消化了暑期案例研习第一课各位老师讲授的内容,认识到鉴定式分析离不开事实单元的划分、参与人员的列出、涉嫌犯罪的检验、犯罪竞合的处理、全案结论的拟定等过程。当然,在检验可能成立的犯罪这一关键环节中,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和共同犯罪的分析模式与结果犯的既遂存在差异。比如,在对犯罪未完成形态进行分析检验时,由于客观构成要件根本没有或者未能完整地得以实现,只有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出发,才能确定该行为可能成立何种犯罪。在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析中,根据“先定罪,后量刑”的逻辑顺序,应当先确定参与人在何种犯罪内成立共同犯罪,谁是正犯,谁是狭义共犯,然后在根据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实质作用分出主犯与从犯。

在了解完鉴定式案例分析报告的基本结构与写作框架后,我开始了案例分析作业的写作。写作过程中,我面临犯罪论体系选择的两难。大一阶段,学校法学院刘霜老师开设刑法总论课程,主要为我们讲授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在鉴定式案例研习中,四要件犯罪论与三阶层犯罪论同样能达到层次分明、逻辑清晰;但是作为鉴定式“小白”,选择三阶层展开罪名的检验更利于模仿和学习,故我最终采取了以结果和行为无价值二元论为基础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在此后的写作中,我重点参考了车浩老师撰写的鉴定式案例分析报告《嫉恨的保姆》,其中,除了分析结构外,学说的陈列与选择、域外理论的借鉴、审查的用词、涵摄论证的方法乃至脚注的格式等均是我学习模仿的对象。《孙子兵法》有云:“求其上,得其中;求其中,得其下;求其下,必败。”故愚以为,想要写好一份鉴定式案例研习报告,须“取乎其上”,学习车老师的分析报告,应属于“求其上”者之列。

不仅如此,在参加刑法暑期案例研习课程中,我有幸遇见了徐然老师和第四组的伙伴们,熠熠生辉的师友们更是“求其上”的代表。循循善诱的徐然老师,总是会在讨论课上引领我们讨论争点、展开交锋。云端的优秀伙伴们总是能给我带来新的启发:杨一凡学姐思维敏捷、应答沉稳,潘柯岚学姐功底深厚、准备扎实,孙一文学长思考深入、总能侃侃而谈,刘济铮学长观点新颖、热爱刑法……与这些优秀学子相互交流切磋,我体会到他们身上充满着对刑法的热爱和严谨,深感与有荣焉。

(三)惟精惟一,允执厥中

基于鉴定式案例研习的论辩式案例研习与实务性案例研习难度较前者更大,它考验学习者在对抗中解决问题以提升正反说理的论证能力,考验学习者能否精准认定案件事实、就核心争点展开论辩。

保持心灵的精诚专一,公允地把握事物的两端,最后坚定秉持中正之道,这是我从论辩式案例研习与实务性案例研习中感受最深刻的一点。在准备两次分析的过程中,都需要学习者有足够丰富的知识储备,同时时刻从对方的角度来思考观点的合理性。例如,球友案中对“保证人地位”及“对于保证人地位的认识错误”、融资案中对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等,均存在观点的争讼,而我在多次肯定、否定己方观点过程中,拓宽了自己的认知广度与深度,促使我理顺逻辑,在不断回应中坚定己方立场的合理性。

尽管法律人在论辩和实务中总会存在构建倾向己方的论证思路,但是认定事实、挖掘争点、归纳推理的过程需要“允执厥中”,即抛开情绪和偏见,从更高维度审视案件的本质,兼顾常识、常理、常情,从而追寻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整体和谐。

(四)放眼量,行耕不辍

本次刑法案例研习课程,让我感触最深的,是让我意识到了读、写、说之于法律学习的重要性。读经典读理论,写报告写笔记,辩学理辩争点,三者缺一不可。这一点,也许在日常的法律学习中很难感受到,但在为期三周的刑法案例研习课程中,我对此深有体会。其中在实务性案例论辩中,我自以为临场应变能力不够并且对于对抗性的论辩信心不足。徐然老师不仅在赛前激励我迎难而上,而且于赛后鼓励我在今后的当众发言时少些内疚、多加尝试。一个专业的法律工作者,需要终其一生推敲和磨炼阅读、写作和论辩的能力,作为法学生,我们更应对此重视,努力使自己成长为合格的法律人。

放眼我的法律学习历程,2024年暑假的刑法案例研习课程无疑让我望见了“远山的崇高”。鉴定式、论辩式、实务式的案例研习,给予我们从理论走向实务的一种思维和行动范式,是让我们的“目光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的一次契机,是法学生成长为法律人一次极佳的锻炼方式。

纸页轻薄,却能承载刑法之厚重;时光倏忽,亦使感慨学习之漫漫。放眼量,刑法案例研习课程暂告一段落;行耕不辍,应永葆对刑法乃至法律学习之热忱与渴望,不断进步、逐渐进阶。

20249

于津门北洋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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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课 | 2024年暑期刑法案例研习公益课第四讲(附十佳作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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