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事不随风,相逢会有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生 吴浩轩
一、结缘
2021年8月,我有幸赶上“时代的潮流”,通过第一季直播课程领略北大“金课”的风采。然而,基于种种原因,我无法跟随课程节奏撰写案例报告,也没能报名参加后续举办的第二季、第三季暑期班。可想而知,这种程度的“学习”并无多少实际效果。
2024年7月,第四季刑法案例研习暑期班的招生简章如期而至。这次我终于能够确认个人安排不会与本季暑期班相冲突,于是鼓起勇气提交了报名材料。感谢诸位老师的肯定,让我能够成为本季暑期班的一员。
二、学艺
与其他案例研习课程不同,刑法案例研习暑期公益课并不局限于鉴定式案例分析法的简单运用,而是旨在以鉴定式案例分析为核心,结合论辩式案例分析、实务案例分析等培养法律人化用理论观点解决实践问题的硬实力。据此,整个课程分为三个阶段,即鉴定式案例研习、论辩式案例研习、实务性案例研习。
(一)鉴定式案例研习
鉴定式案例研习主要涉及作为核心方法论的鉴定式案例分析法。与数年前不同,如今鉴定式案例分析法已经得到了相当程度的普及。在车浩老师带领的刑案暑期班授课团队的不懈努力下,刑法鉴定式案例分析法不再是少数先进法学院课堂的专属品,而是真正为全国法学师生、实务工作者和法学爱好者共享、熟识。
在我看来,可以用一句话来总结鉴定式案例分析法,那就是“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曾经有一种影响力较大的反对观点认为,鉴定式案例分析法就是阶层犯罪论或阶层犯罪论的专属分析方法,采用鉴定式案例分析法就是对本土犯罪构成体系的颠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无论是目前学界主流的阶层式犯罪论体系,还是实务界主流的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都是具体犯罪的审查框架而已,并不妨碍上述鉴定式分析思维的运用,这点也在各季暑期公益课中被多次提及。在“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鉴定式分析思维下,法律人不仅可以避免陷入“先下结论、再作求证”的思维误区,还能在最大程度上确保充分的罪名审查、减少分析漏洞。
不过,个体经验的差异性决定了审查重点的差异性,这或许是公益课要求学员们以小组为形式进行内部讨论的主要原因。以我所在的小组为例,大家就狗友案中的直播虐猫者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在我提交的作业中,我甚至没有将寻衅滋事罪纳入审查内容。原因在于,寻衅滋事罪是一个特别容易被滥用的“口袋罪”,我潜意识比较排斥该罪名的适用;另一方面,我很难想象直播虐猫行为如何造成《刑法》第293条第4项规定的“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结果、构成严重犯罪而非一般违法行为。但是,段蓓老师提醒我们,不能因为寻衅滋事罪容易被滥用就拒绝对其进行适用,必要时仍需考虑行为人是否可能构成该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网络空间完全可以作为本项规定中的“公共场所秩序”。此外,我们小组的成员还就秩序法益是否可以还原为个人法益产生了较大分歧。这让我看到了方法论工具对个体认知干预的有限性,同时也反映出小组讨论对个体认知进步的重要性。
(二)论辩式案例研习
在论辩式案例研习阶段,我们需要在利用鉴定式案例分析法提炼法律争点的基础上基于控辩双方的不同立场分别作出论述,进行正反说理。这一阶段可以说是整个课程最具挑战性的部分,因为这要求我们在短期内掌握案例分析的“左右互搏术”,而“左右互搏”以熟知各种理论观点为前提、以形成针锋相对的有效互弈为目标。
在我参与辩论的博主案中,案涉罪名敲诈勒索罪本身就存在诸多争议点,这些争议点之间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紧密联系,张三表达的模糊性更是进一步增加了具体说理的难度。撰写案例报告时,我通过鉴定式案例分析法迅速确认了相关法律争点,但在论辩式案例分析的部分则陷入了困难境地。一方面,我不太适应这种对自己进行苏格拉底式提问的正反分析训练,以往只是在写作中简要论及正反观点的利弊而未作详细展开,加上无法及时查阅、吸收足够的相关文献,所以在部分法律争点的分析中只能“硬想”、“硬塞”一些论点。另一方面,我的思维不够敏捷,也没有模拟法庭、辩论赛等活动经验,预设对方立场并予以针对性回应并非我所擅长。在与段老师和各位同学讨论交流时,我才开始逐渐进入状态。
在此还要特别感谢段蓓老师给予我参与直播辩论的宝贵机会。在内部讨论课后,我和梁晨歌学姐、陈俊宇同学分别代表各自小组共同担任控方代表。虽然准备时间只有短短一天,我们还是以最快的速度完成了高质量的深入讨论和分工撰稿。在当晚的直播辩论中,我们在极为有限的时间内尽可能地将所有的控方论点予以充分陈述、论证,同时也对辩方论点作出了针对性回应。坦率地说,我们确实没来得及与辩方代表在主观目的层面进行足够充分的辩论,但我们在当时已经做到了我们所能做到的极致,我很荣幸能够作为控方代表参与到这次紧张刺激的直播辩论中来。
(三)实务性案例研习
最让我印象深刻的是第三阶段的实务性案例研习。由于之前只是在“刑事法判解”公众号上见过实务性案例的案情梗概,而这些案情梗概的案件事实都非常简单,这让我误以为实务性案例研习是整个课程中最简单的部分。直到我看到将近一百页的案卷材料的时候,我才发现自己实在是太天真了。
就我们小组分到的发票案来说,实体上的争议非常明显,即目的犯说、危险犯说和结果犯说的分歧。可是,倘若案例写作者对增值税的基本原理不够了解,则根本无法进行实质性的具体说理。而且,本案的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之间存在诸多矛盾之处,案卷材料的各个部分均可能暗藏玄机,如果案例写作者不够细心、不够熟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相关规定,也无法在事实争点部分作出准确到位的分析。为此,我花了大量时间去了解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查阅煤炭行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案例,在此基础上反复比对案卷材料中的各个细节。出乎我的意料,这次我撰写案例报告的时间反而比之前还短。这让我一度陷入自我怀疑:是不是自己想到的争议点太少了?非常惊喜的是,我的案例报告最终得到了诸位老师的认可,赶上了十佳作业的“末班车”。
三、再会
在这趟收获满满的旅程中,有许多难忘的瞬间。收到拟录取通知时,我才刚结束一场异地考试、拖着行李箱在地铁站里奔走,当时只觉百感交集;带着正式学员身份打开直播课链接时,恍惚间似乎又回到了2021年的那个暑假;第一次内部讨论课,从窥屏打字到紧张开麦,作为i人的自己慢慢融入到小组讨论之中;与晨歌学姐、俊宇一同准备直播辩论,我们通过腾讯会议在线上愉快地交流了两个多小时;对于自己特别感兴趣的发票案,从自行胡乱摸索的疑信参半到上课时看储陈城老师、吾采灵律师庖丁解牛的酣畅淋漓,终于开始有种摸到经济犯罪研究“门框”的感觉……点滴往事,恍然如昨。
感谢车浩老师及其他授课老师的辛苦付出。诸位老师愿意牺牲宝贵的假期休息时间为学员们公益授课,本身就非常令人感动。即便隔着屏幕,我仍能感受到诸位老师的满腔热情,每周的直播课程都持续到晚上10点左右才“被迫”结束,我甚至已经记不清袁国何老师向其他授课老师叮嘱过几次“请稍微控制一下时间”了。我们小组的带教导师段蓓老师非常耐心细致,在她的引导下,社恐的组员们才慢慢开始各抒己见、踊跃发言,原本尴尬的气氛才一扫而空。段老师时常谦称自己“不是研究这个领域的”,但她的观点总能给我们带来新的启发和思考。得遇良师,何其有幸!
感谢我们小组的所有成员和同为博主案控方代表的晨歌学姐、俊宇。在极为短暂的交流中,我从大家的身上学到了很多,与诸位产生了许多美好的回忆,这个夏天我永远不会忘记。
2024年的刑案研习之旅已经抵达终点,但我们的交集才刚刚开始。希望未来还有机会欢聚一堂,再话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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