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录|“案例法治与刑事案例研究”学术研讨会

文摘   2024-10-18 16:51   北京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车浩教授任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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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8日,由江苏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主办,淮阴师范学院法学院、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案例法治与刑事案例研究”学术研讨会在江苏省淮安市顺利举行。
来自北京大学、南京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南开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国家检察官学院、浙江工商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政法学院、淮阴师范学院等高校学者,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专家,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江苏斐多(淮安)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代表共60余人参加了会议。








研讨会开幕式由江苏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南京师范大学蔡道通教授主持,淮阴师范学院赵宜江校长和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王树平主任分别致辞。
蔡道通教授表达了对办会的单位的感谢,并感谢在百忙之中拨冗与会的各位专家学者和实务专家。
赵宜江校长对各位专家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他向各位专家介绍了淮阴师范学院的办校历史、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基本情况,并向多年来关心、支持我校事业发展的各位领导、各位朋友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祝贺会议顺利召开。
王树平主任对会议的顺利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希望与会专家学者在案例法治与刑事案例相关方面充分交流,形成高质量的成果。(刘晨晖律师代为宣读)
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刘卫东主任主持“案例法治与案例制度”主旨演讲单元。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胡云腾会长以“案例法治与案例制度”为题,进行主旨演讲。第一,生产案例、研究案例意义重大。他指出案例与执法办案已然成为当前司法机关办案的主要矛盾之一。尤其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公众反应强烈的案例说明了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并不理想。案例法治的这一主要矛盾,要求司法机关以使案例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同作为执法办案过程中的出发点、落脚点、着力点。第二,案例法治的内涵。案例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导向,需要司法机关源源不断地产出公正性的案例,同时也需要学术研究在现实的案例中提炼公正的裁判规范。这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基于此,案例法治的内容就是要求社会要形成在社会矛盾外化为刑事案例时,能够依法及时得到公正处理的制度机制,唯有如此,案例法治才能够得到公众的认同,进而树立案例法治的权威。第三,案例法治的建设既需要司法机关在可预期性、可预测性和稳定性等方面下功夫,以使案例法治具有真实性;还需要数量足够丰富的案例资源,并且完善能够使公众更容易接近案例的信息化平台,以使案例法治具有可靠性。第四,案例法治要把人民群众参与案件的处理作为实现司法民主的基本途径。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案例法治是司法民主最好的体现。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正确的公众意见予以吸收即彰显了司法民主。第五,从理论研究的角度看,要将案例作为法学理论创新的源泉和主要阵地。通过案例而不是文章、书籍、教材作理论研究,这是案例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他指出,刑事案例研究大有可为,案例法学研究能够将复杂多样的案例转化为统一的司法裁判规范,理论研究对案例法治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西南政法大学林维校长、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赵学武主任、华东政法大学孙万怀教授、北京大学江溯研究员、国家检察官学院沈海平教授、浙江工商大学文姬教授、淮阴师范学院张洪成教授、南开大学邹兵建副教授、浙江大学李世阳副教授、南京大学马春晓副教授参与与谈。
林维校长指出,司法实践期望案例能够发挥出判例的功能,然而,在上级法院或者上诉审尚未形成案例生成制度的当下,需要解决上级法院或上诉审的判决如何发挥好对下级法院的指导作用。他提出,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都要善于把理论转化为裁判的规则,学者既要善于把理论化到裁判的规则之中,更要坚持不懈地反对错误的案例。
赵学武主任指出,报请案例的检察官要做好强制检索,以构建案例形成机制。他表示,在应用方面,部分检察人员缺少区别技术,在判断是否为相同类型的案件时存在困难。因此,希望理论研究能够在类案判断上提供技术性支持。
孙万怀教授指出,追求结果意义上的同案同判的观念是案例指导制度的适用效果不理想的重要原因。案例指导制度的真正功能在于追求“不同案不同判”,即在案例中寻找不同,挖掘出指导性案例背后隐藏的裁判规范。
江溯研究员表示,要加强案例和理论之间多层次的互动。对学者来说,一方面要重视案例研究,尤其是刑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更要注重对裁判理由进行更多的理解和分析;另一方面,理论研究应当与司法实践保持距离,即不能一味地解释、服务于案例,需要保持理论批判案例的品格。
沈海平教授表示,规范法治是抽象的法治,案例法治是具体的法治。具体的法治才是有生命力的法治。法治最终要落实到司法上,司法要落实到案例上,这是必然的趋势。他指出,通过案例来实现法治的目标与对高质量办案的预期,均与司法现实存在差距,需要解决案例需求侧、供给侧与应用等方面的问题。
文姬教授指出,以案例这一形式固定下来的法治不易倒退,也能够为案例法学理论研究供给源源不断的资源。
张洪成教授表示,以实践作为导向的案例法学研究更易被公众接受。他指出,司法公正是一个抽象的目标,将个案公正作为法治的目标能够使司法公正更容易实现。他提出,案例覆盖范围不足对于一些比较少见的犯罪而言,指导意义尚不明显,对此,应当扩大指导性案例的影响力,避免使案例研究变成纯理论研究。
邹兵建副教授指出,从基层生产的判决中遴选指导性案例的生成机制,使得指导性案例水平受基层法院办案法官水平的影响明显。他认为,诚然,规则的创新是指导性案例的功能,但这可能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此,如何调和指导性案例功能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矛盾,对案例法治的建设而言具有重要意义。他表示,指导性案例数据库的有限性可能是司法机关不重视指导性案例的原因之一。
李世阳副教授表示,案例研究应注重探寻与先前案例的关系。揭示类案内涵的指导性案例,为当前案件和相同案件提供解决方法。他认为,论点的提炼是案例形成的前提,如果法院对论点的判断错误,必然会被撤销。由于实体法对各个事由的细分,使得即使围绕同一个主题的讨论,不同论点亦会形成不同的类案。这也是刑法教义学研究和案例研究应然的发展方向。
马春晓副教授表示,案例法治的实现要处理好司法规范和案例之间的关系。他指出,实践中不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不断发生,2024年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与2018年有影响力的案件的裁判规则不一致,从而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适用产生不明确的地方。因此,唯有形成新的案例才能回应上述问题,使理论和实践达到融合。
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对“案例法治与案例制度”主题演讲和与谈做总结。他表示,案例法治和规则法治不是对立的,规则在法治之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但由于规则本身具有抽象性,立法、司法解释等文本难以规避抽象性。他认为,刑法中有大量的空白条款,使得司法活动中经常会缺乏规则,因此通过案例创制规则是势在必行的。他强调,在规则和个案之间往往存在很多缝隙,这就给案件处理带来了难度,但是案例指导制度可以填补这样的空隙,这对良法善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王兆峰主任主持“刑事法治与刑事案例研究”主旨演讲单元。
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陈兴良以“刑事法治与刑事案例研究”为题,进行主旨演讲。陈兴良教授从案例指导制度的形成、案例指导制度对法治建设的影响以及案例指导制度对法学知识形态的影响等三个方面展开。首先,我国自古以来就是成文法的国家,清末沈家本改革引入成文法制并非偶然。在我国法治改革过程中,逐渐从立法为中心向司法为中心转移,与此同时,司法解释制度也日益规范化。但是司法解释创制的规则依然是比较抽象的规则,无法满足司法活动对法律适用的需求,由此,案例指导制度开始建立。他强调,我国指导案例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判例制度相似,但仍存在区别。一方面,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下有指导性意义的是案例而非判例。大陆法系国家的判例是最高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判案很少,它主要是通过司法解释或颁布刑事政策的形式来指导全国各地法院,指导功能更大。另一方面,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中的案例并非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自身所办理的案件,而是最高人民法院从各地法院办理的案件中遴选出来的。他认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既不是古代律例制度,也不是大陆法系的判例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
其次,案例指导制度本身就是将规则细化的过程,因此,不能否认案例指导制度具有规则创制功能。要将案例指导制度置于规则创制语境中进行考察。要在法理学的语境中,考察案例指导制度创制的规则与其他规则的区别。他指出,案例指导制度运行后对司法解释会有一定影响,但很难认为达到了取代司法解释的程度。司法解释制度有其便捷性、针对性的特征,具有其独特的价值。案例指导制度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在于,它使得法官的思维方式发生变化,表现为更加注重对指导案例的找寻、强化对裁判文书的说理、司法重心从解释法律转化为案情对比以及更注重审级制度对指导性规则的建立等。
最后,推广案例的研究范式将形成一种新的知识形态和知识来源,并形成刑法理论研究的第四个面向,即案例。案例是司法活动的结果,办案就会形成案例,形成某种规则。他强调,转向以司法为中心的法学研究后,应当更加注重法教义学的发展。刑法教义学研究中,存在体系性研究和问题性研究。在我国当前阶段,引入刑法体系性教义学研究极为重要,问题性研究与个案研究极为密切,体系性研究则与案例群的研究极为密切。
西北政法大学王政勋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周振杰教授、上海政法学院彭文华教授、华东师范大学钱叶六教授、华东政法大学马寅翔教授、上海师范大学崔志伟副教授、南京大学徐凌波副教授、复旦大学袁国何副教授、苏州大学蔡仙副教授、浙江大学徐万龙讲师参与与谈。
王政勋教授指出,青年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当把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融入教学过程中,应当加入案例研究。他认为,案例研究需要结合对教义学进行深入研究,从海量案例中梳理和发现问题。
周振杰教授表示,案例是规则和事实交汇的地方,因此,案例研究在融合理论与实践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他指出,对案例做研究要立足于本国司法实践和立法规范。
彭文华教授认为,从正当防卫的案例出发,说明实践中经常存在案例与实践相背离的情形,并结合自己在教学过程中的案例运用做具体分析。
钱叶六教授指出,司法人员要高质效办理每一个案件,一是要重视对有争议典型案件的研究,提炼统一的适用规则;二是要注重案例研究的多元性,以及案例教学对于学生学习法律的影响。
马寅翔教授从微观个例的角度,以偷换二维码案为切入,分析教义学对于案例研究的价值。
崔志伟副教授分析了案例中“有理不讲”和“无理歪讲”两种不良现象,启发了未来司法实践中案例说理的发展方向。
徐凌波副教授认为,为加强案例指导制度的适用效果,如果能在裁判文书中公开说理,对理论与实践的互动更加有利。
袁国何副教授表示,指导性案例的个案性、灵活性,使其能够有效地应对层出不穷的新型案例。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案例研究在规则创制方面对刑法理论研究起到了重要作用。
蔡仙副教授表示,成熟的刑法教义学体系,能够将裁判经验进行总结、提炼,生成稳定的裁判规范,形成稳定的秩序,从而指导未来的刑事立法和司法。
徐万龙讲师表示,案例和刑法教义学之间具有天然的亲缘关系,两者不可分割。案例研究可以为刑法理论研究提供更为生动的素材,从而成为刑法教义学的源头活水。刑法教义学的服务对象为法官,为案件裁判提供可适用的建议,这就要求理论在诠释刑法规范时,在认识到其言说的对象为法官的基础上给于案例研究以更多的关切。





胡云腾会长对“刑事法治与刑事案例研究”的主旨演讲和与谈做总结。他指出,当前案例指导制度存在追求完美主义、惧怕立法机关、求稳心态等问题。他强调,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既要考虑到案例的重要性,也应当关切公众的切身利益,最终应当将案例指导制度纳入宪法。唯有如此,我国的案例法治及其权威才能得以树立。
本次学术研讨会促进了刑事案例法学理论与实践的学术交流和合作,为我国案例法治的进一步发展与刑事案例法学的深入研究提供了富有启迪的思考。


来源:淮阴师范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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