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阻且长,行则将至”
西北政法大学本科生 周怡萱
“道阻且长”是我在本科刑法学学习中最深刻的感受,学习刑法像攀登巍峨高峰,体系庞大、内容繁杂,“两阶层”“三阶层”“四要件”等方法更是让我的CPU超额负载;“行则将至”是在这场征途中激励前行的动力,刑法学严密的法律逻辑、深刻的法理精神和广袤复杂的司法实践深深地吸引着我,而这次刑法案例研习暑期线上公益课是我奋力前行路上所迈出的方向性的一大步。
一直以来我都非常喜欢刑法,但在学习中常常一知半解。在本科课堂上学到的刑法是一个一个的知识,从总论到分论,从危害国家安全罪到渎职类犯罪,总则与分则像两串珠子按照颜色整齐排列,虽然清晰明了但并不甚解两者之间如何紧密联系,更是无法运用于实践中。虽然初步学习了“三阶层”的分析框架,但并没有很好地培养在平常遇到的案例中有意识运用该框架分析的意识,大部分都是凭借着朴素的法感情来判断,且在判断时常常直接判定是否有罪,没有完整的和逻辑清晰的分析过程,十分容易忽略一些出罪事由。想在学习过程中做到目光不断往返于“事实和规范之间”“总论和分论之间”,但对于学习方法和逻辑思维都是迷茫的。
在刑法学习过程中深感自己的不足,于是在看到《第四季刑法案例研习暑期线上公益课启动》的报名通知时毅然决然提交了申请,并且非常幸运能够入选参加这次课程,初心是希望能够建构自己的刑法逻辑思维,培养运用鉴定式的方法深入分析案例的能力。从案例研习方法论到鉴定式案例研习、论辩式案例研习和最后的实务式案例研习的四次精彩课程,三次与郑老师和小组成员们共同讨论的会议,冥思苦想、挑灯夜战的三次共三万多字案例分析报告,这次课程给我带来的帮助大大超出了预期。实践出真知,经过暑期的学习后再尝试独立分析刑法案例时,如今的我非常明显地感觉到了自己的进步。
在第一节的案例研习方法论中,车浩老师提出要处理好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关系,需要具备在体系性中完成涵摄、在思辨中理解法律和在生活中把握事实这三个基本方面的能力,并且介绍了鉴定式、论辩式、实务式案例教学法。
我认为最基础也最重要的是鉴定式案例研习方法,它要求按照一定的步骤和顺序去审查规范和事实间的对应关系,按照阶层犯罪论体系的框架,以构成要件为引导方向,逐一比照案件事实的要素和法条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否该当。这种方法有利于将我在课本上学习到的抽象理论知识运用到现实生活的实际案例中来,将所有案例的解决放在一个体系中,不仅是对案例背后的逻辑与原则进行思考,而且能够让我像法官一样主动适用制定法,以制定法具体的法律条文为依据,目光不断穿梭往返于事实与规范之间,将法律作为每一次归入的起点和终点,而不是像之前那样以所学法学理论和主观正义得出结论。
在具体的鉴定式分析过程中,车浩老师讲解了案情划分、罪名检验和罪数处理三个步骤。首先通读案情并选择以行为人为中心或以事件时间进度进行分段,并从可能相关的法益角度,列出可能涉嫌的构成要件及犯罪形态。其次按照先客观后主观的顺序对构成要件要素依次、逐个进行检验,并进行要素的拆解和涵摄,将构成要件要素概念具体化至已显然至无需进一步解释的程度。最后根据我国罪数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理罪名竞合问题。陈尔彦博士讲授的故意作为犯、段蓓老师讲授的过失作为犯、邓卓行老师讲授的不作为犯和袁国何老师讲授的共同犯罪鉴定式分析方法让我明确了不同类型鉴定分析方法和具体审查模式,对于后来撰写报告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搭建了简洁明了的框架。
让我印象最深刻的一点是在课程学习过程中提高的“法律解释”的能力。在法理学中学到法律解释,虽然了解了正式解释、非正式解释等概念,知道非正式解释是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和组织对法律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但常常对该概念没有实感,一直觉得非正式解释就一定是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陈兴良教授的《刑法研究》,车浩教授的《阶层犯罪论的构造》等理论严谨,博大精深的著作,却在撰写第一次鉴定式案例分析报告时偶然间意识到自己的这次报告其实也是“学理解释”,自己也是在具体个案的解决过程中对法律规定的含义进行说明,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等在法理学中学习到的方法对刑法案例进行解释,在各种规范与事实的使用过程中不仅能对刑法条文产生体系化的认识,也能够让我联系到刑法与其他法的关系,感受到法学各学科之间的关联性,在无形之中提升了对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理解与认识。
在“猫友案”报告撰写过程中,我初迈进了鉴定式案例分析的大门。案件事实内容相对较丰富,案情较复杂,因此在第一步案情划分阶段便斟酌了许久,并且案件事实中还涉及共同犯罪等相对较难的知识点,再次听了方法论课程中有关讲解并加深了理解而顺利完成。第二步罪名检验的过程无疑是痛苦的,法规范的寻找、各理论学说的初步学习、规范与事实的涵摄,非常考验基础知识运用能力,在这之中我也遇到了许多困难,如其中的C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脱离?本案中G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未遂?其行为是否应该用刑法评价?在分析过程中究竟该不该把所有相关理论摆出来针对该案件进行分析?抱着这些疑问与邓老师和小组成员一同进行了讨论并得到了解答,在第二讲中段蓓老师和徐凌波老师的讲授也让我受益匪浅,对案件从理论上和逻辑思维上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第二次的论辩式案例分析案情更加凝练,仅针对一个行为人是否构成一个罪名,通过鉴定体的分析一步步检验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逐渐明晰有争议的构成要件要素并对其进一步展开。该方法更接近于一种左右互搏之术,控辩双方的立场都要进行论证,并且要指出自我论证中的缺点,在“批评与自我批评”之中愈辩愈明。“博主案”报告分析中让我感受到了自己在这方面的不足,对于案件事实的理解犯了“过度脑补”的错误,误以为张三以继续发帖为由默示企业继续商业合作以获得财物,在经邓老师指出后才意识到这种“默示”是我的脑补,在案件事实中并未表现出来。
第三次的实务式案例分析对我来说是最有难度的一次,我之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常陌生,只是大概知道其构成要件且记忆模糊。并且该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中需要对于增值税原理有一定了解,虽然在初会中学过,但面对真实案例时仍然对行为人该种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踯躅不定,从而激励我提高自己法律检索和跨学科学习的能力。阅读卷宗过程中事实和证据的提取也是一个大难点:列出讯问的时间和次数等信息,看其在程序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认真阅读讯问笔录,在规范与事实之间往返以寻找出罪事由;在案件事实基础上思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商业逻辑等等。
我对可以成为“暑期刑法案例研习线上公益课第四季”中的1/120深感幸运,惊喜于在这二十余天里所获得的丰富的学习成果和逻辑思维的训练。十分感谢各位学识渊博、理论功底深厚的老师们的讲授,感谢郑超老师与小组成员一同讨论、答疑解惑的辛苦,也感谢第九组小组成员们在讨论中的畅所欲言、交换意见。这是我第二次参加鉴定式案例研习课程,从第一次的懵懂到第二次的有所进益,我能明显感觉到自己在刑法学习过程中的进步,也让我对刑法学学习更加有热情。感谢这次课程能够让我初步系统地构建起分析框架,培养刑法思维,通过鉴定式案例研习、论辩式案例研习、实务性案例研习三个阶段,循序渐进地训练体系思维能力、正反说理能力与发现事实的能力。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求学之路虽然艰难,但人类对于未来不可知世界的向往与探索精神激励着我,在迷茫与挣扎中寻找学习与生命的意义。或许在多年以后我在实务中为当事人辩护或写判决书说理,运用鉴定式的方法逐步剖析案件时,会想起这次课程所教授我的,鉴定式案例分析思维的开端。
▼ 推 荐 阅 读 ▼
R E C O M M E N D
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
欢迎各种面向刑事司法实务的文章向公众号投稿,我们将择优刊登于《刑事法判解》的纸质刊物,为作者提供网络传播和纸质发表的双重渠道,为读者提供更快捷有效的实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