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以下简称新《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理论研究层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关注尚不充分,但司法实践在理解适用本罪过程中也可能产生一定的困惑。例如,对于何种时间范围内行为人实施的转移财产等行为,可视为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依据,是影响本罪适用的重要问题。对此,理论上的“申请执行说”认为,只有当行为人成为被申请执行人后,实施转移财产等行为,才可作为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依据;也有观点认为,确认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生效时(“生效说”),或诉讼开始时(“诉始说”),甚至诉讼开始前(“诉前说”),行为人实施转移财产等行为,都可视为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依据。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入库案例中,有倾向于“诉前说”的做法,也有赞成“生效说”的判决,新《解释》第6条则对这一问题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值得注意。“刑事法判解”公众号将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涉及该问题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例与新《解释》的规定作一对照,供读者参考。
新《解释》第六条 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指诉讼开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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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杜徐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