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的轮廓(上)|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六)III

文摘   2024-09-09 23:08   山西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

Hans Friedrich Fulda

南冥 | 译




译自:Hans Friedrich Fulda, G. W. F. Hegel. München: Verlag C. H. Beck, 2003.






绝对精神学说导言(下) |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六)II



3)阐述的轮廓


任何人只要藉世界历史哲学达到了足够深远细致的了解,在现在所说的东西的预设下,除绝对理念的知外,为所构想的绝对精神之知澄清至少进一步的“相配形态”便不再困难。这一知之形态是在其伦理世界中直接实在化的,并非作为第一个偶然出现在这个世界的历史序列中。也就是说,在希腊文化的“美的伦理”中,(自在自由的)理智至少是在其基本活动之一(也是最有可能发展起来的活动)的方面朝向其概念而得到解放。我们或许也可以说:它在那里并在这一方面确实朝向其概念而获得了解放。为了看到这一点,我们只须考虑,哪一种基本的理智活动(Intelligenzbetätigung)对于要去澄清的知之形态的尊严至关重要。的伦理的主导精神之表达必须是一种专门探讨这一特征的知,此外它(像花朵那样从生活世界中绽放出来)还如此自由,仿佛是由主观精神直接实行的:对专为知觉到美而创制的美之作品的直观活动,和其中对神性的尽可能直观生动的表象活动。这曾在当时的作品中被示例性地赋予了人的形态,而主观意识使自己在服务于直观活动的崇拜中与其精神结合为一;也即在比崇拜的献祭中所实现的更高的精神之物与自然之物的统一中结合起来,——而这也有鉴于,作品的个别化创制必须放弃其与共同精神解放的对立。因此,简言之,这种知是“对作为理想自在的绝对精神的具体直观和表象”(§556),其中“理想”这一表达不只是说,在直观和表象的对象中,知觉到的有限实在被超越而走向无限的理念,而且意味着,其中的理念“在个体中”被拥有和实现(vgl. KKU §17)——在一个拥有“的形象”的具体示例中(§556)。这种宗教——在其崇拜中,这样的知具有其客观精神的位置——曾以平庸的方式作为“美的艺术宗教”(§557),作为伦理而完成了自己。除了作为以伦理来制定的世界的习俗外,它的行使绝无他法。


然而,关于这种知的讯息的关键之点首先在于,这种知由于向着主观精神之活动的概念而得到解放,就必须与艺术宗教的伦理崇拜——它在其中占有一席之地——区别开来。它在对美之艺术的直观活动中走向实行的知(艺术家及其作品的受众所分享的),服从于只有从如此被解放的理智中才能产生出来的自己的准则。这样便可以理解,在《百科全书》第二版和第三版中,黑格尔不再(如第一版那样)把他关于这一知之形态的论述命名为“艺术宗教”,而仅题为“艺术”。尽管只有一个段落(§558)专门论述艺术,但此处揭示了艺术普遍概念的基础,也使形式美的特定概念得以形成。在此之下,就可以(像在黑格尔的艺术哲学讲演中那样)对艺术和艺术家的整个实在领域进行阐述,而不会使古典希腊艺术丧失其认识论的关键功能,或反过来使阐述陷入古典主义和形式主义,同时又想考虑到审美之物的“再自律”(Heautonomie)。然而,黑格尔艺术哲学包罗万象的认识视域在《百科全书》中只是通过对完成了的美的古典艺术与历史上先行于它的崇高的象征艺术(在前希腊和早期希腊的伦理世界中)以及(§561f.)其后的浪漫艺术加以区分而得到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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