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国家法 |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五)X

文摘   2024-07-30 21:38   山西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

Hans Friedrich Fulda

南冥 | 译




译自:Hans Friedrich Fulda, G. W. F. Hegel. München: Verlag C. H. Beck, 2003.









国家本身(下) |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五)IX



10)内部国家法


黑格尔的政治制度构想并不反映当时特定国家的成文公法,甚至是其实践。仅仅出于这一原因,它就不应该受到为普鲁士进行意识形态辩护的指责。在黑格尔去柏林之前,在他还对那里的开明专制主义政权表现得很不屑一顾的时候(抵抗拿破仑失败后的改革之前),它就已经起草完成了。那么,它想要考虑的是怎样的现实呢?首先,“国家制度”(Verfassung)这一表达在此不是指成文的法权规范。作为“成文宪法”(Verfassungsgesetze, RWa §131),它们在黑格尔法哲学中只发挥边缘作用。但它也不只是地方议会的民族代表的名称,就像普鲁士国王在改革时代(1810)所承诺,但后来一直对其臣民隐瞒的那样。在黑格尔眼中,这一制度(Institution)只是“国家制度的一个环节”(RGr 655)。这个整体为此涵括了个体国家的一切政治权力。然而,这一整体在黑格尔看来并非一种(无论如何是虚构的)“制宪权”(pouvoir constituant)的结果。它并无具名的始作俑者——在人民中也没有,否则其家属就会受到人民意念无可救药的苛求。“公民”(Citoyen)的爱国主义不可能先行于国家及其制度,而只能是在其中成长和生活的结果(§268)。因此,它不可能像柏拉图和卢梭促使一些人相信的那样,通过极权的教育体制来实现。但是,政治意念的教化并不限于对现有条件的适应,而是可以产生有教养的洞见§268)并随之(就像在苏格拉底,也像在黑格尔那里)与诸制度或其实践保持批判性的距离。作为其客观对应物,政治制度始终存在于一个国家之中,伴随着个人的公民身份和向公民的转变,因此只能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尤其是通过立法,得到进一步发展GRr 697f.)。追问应由“谁”来“制定”国家制度是毫无意义的(§273 A)。国家制度总是历史的结果,它不需要被制定,同样,如果人民对法的感受和状态不适合这种制度,就不可能把它(无论它多么进步)强加给他们(§274)。另一方面,它也不像脱离制造过程的产品那样产生。它的产生始终作为其自我保存的过程而嵌入了个体国家之中。就此而言,我们也可以而且必须说,国家制度是自己规定自己的个体国家的结果。黑格尔对它的论述旨在说明,在后拿破仑时代的欧洲国家中,这种规定的现实性以合理的方式呈现为何种样貌。


立宪君主制”就是黑格尔所说的这种国家制度,其当下的合理性是可以被概念把握的。但这意味着什么呢?为了弄清这一点,我们不能在《原理》中查询已知的历史条件的通用名称,也不能认为可以凭借这些名称揭露作者是一个意识形态主义者。我们必须将自己置于黑格尔思想的视角中,从中发现使用这些名称的动机。只有这条道路才能决定它们的意义。一开始,我们就已经确信,一个国家的“宪政”形式的主要特征必须是,“政府”(最广义的政权,vgl. E §541通过其统治的组织类型仅以法所保证的方式来使用其政治权力(作为伦理理念的“客观现实”,vgl. §269),并且违法的情况下私人的社会力量或个人的努力采取行动;但总的来说,政府致力于维护作为实体性的普遍意志的国家,并在其中彰显普遍者,使公民的具体自由成为现实,并永久保障之。


下一步是要认清,如果这一目的仅由政府设定并(无论多么合理)追求,那么它就不够确定。这样一来,它与它在其中实现自己的实在(Realität)的关系就只是外在的目的论。但是,如前所述,政府的活动必须在内在目的论的构想中被思考。因此,按照黑格尔的《逻辑学》,它只能是有机构成的,准确地说,甚至只能是有机体的活动。并非出于对有机体隐喻的偏爱,而是出于对令人信服的概念联系的洞察,而且完全从非隐喻的角度来说,理性的政治权力在一个立宪构成的国家中是被规定为有机体的。出于同样的原因,一个国家必须像被概念把握的现代国家那样,通过自身分化的控制有机体(Steuerungsorganismus)来担保其普遍者的自我保存与产出。如果控制其自我保存和自我更新的器官是分化的,动物有机体就已经能够更完满地塑造和繁殖自己;而如果它们还未发育,依赖碰巧适合它们的环境的狭小部分,它们也能成功抵御内部或外部的意外情况。作为个体国家的“有机总体”中的政府有机体同样如此。一个具有高度活跃的内在无机本性的现代国家岂不更是如此!在这样的国家里,自然-伦理德行的优越性(以及它们获得的承认)需要确保的不单单是最优者进行统治。政府有机体本身必须把自己划分为如此丰富的环节并通彻完善地塑成一体,以至于其功能的承担者在“任职”前或至少在“任职”时也能保持对这一点的理智,并且绩效的最大化不只是一则偶然之事(或与国家制度分离的教育机构的事),而是系统地产生的(vgl. §§150, 273 A)。同样,制度保证必须确保个别机关的活动保持在符合国家制度的框架内。然而,对有用性的考虑或功能性的考察,在内容或方法上仍然局限于外在目的论的关系,并不足以认识到对此不可或缺的东西。只有思辨概念才能解决这里提出的任务。





——We will soon reach the kingdom of der absolute Geist, although there are many stages to go through before t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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