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国家法(下) |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五)X

文摘   2024-07-31 22:30   山西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

Hans Friedrich Fulda

南冥 | 译




译自:Hans Friedrich Fulda, G. W. F. Hegel. München: Verlag C. H. Beck, 2003.







内部国家法 |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五)X




按照这一概念,政府或统治的有机体必须分化为三种政治权力,而它们彼此的关系不能是机械的相互阻碍(checks)和制衡(balances),就好像其目的不是将效率最大化,而是使之最小化,仅仅是为了促进诸权力彼此之间的不信任(§273 A)。它也不能首先围绕这个相对外在的、仅适合古代国家的问题,即应由一个人来统治(君主制),还是由若干人的最佳组合(贵族制)抑或尽可能由所有人来统治(民主制)。因为统治有机体的合理性不能完全由统治者或共治者的数量来衡量。全部三种古典的统治形式都必须在其机关中发挥作用。毫无疑问,其中一种机关必须是立法权,在立法权中,需要做的是揭示并通过法律来规定普遍者。为此,应有尽可能多的人参与统治;但并非作为我们所讨论的单纯公民群体的原子,而是作为社会职业分支的代表,并对其在国家整体中的功能提出特定的要求,因而作为不同政治阶层的成员。另一个机关必须在行政(Exekutive)的更狭义上行使政府权力Regierungsgewalt)。它必须从已经揭示的普遍者出发,但也致力于对它的进一步揭示,必须将特殊的领域和其中的个别情况归于普遍者之下。须得有更多人积极参与其中。但显然,需要的不是所有人,而是为此受过专门训练者的最佳组合:在与特定的任务领域相对应的活动等级中的职能精英。反之,第三种权力必须对个别情况做出最终决断,而这是无法通过将其归于普遍者之下来实现的。在第三种权力中,必须由一个人单独行使统治功能,以便使整个国家不至于变得多于一个。它可能是司法权(vgl. dagegen KMR, §45)。因为司法判决虽涉及个别情况,但仅关涉到法权上有争议的案件,除此之外,这些案件并不属于政治(产生出普遍者并实现具体自由的)权力的任务领域。司法判决不属于构成“政府”(government)的控制过程,特别是已经把国家制度考虑在内。尽管司法独立,但只有当它仍然需要法权监督时,它才像警察权(§287)一样(在狭义上)隶属于政府。它的决断也并非无根据的最终决断。相反,它们总是需要客观化的论证,因此应由法院合议做出(§§219-227)。与此相对,政治权力必须在关于个别国家事务的决策过程中迈出最后一步,而这一步是无法完全用理由来辩护的,为了这一步的主观性和自我负责(Selbstverantwortung),政治权力必须是一个个别的自然人。黑格尔称之为权。只有通过它的效力,整个个体国家才能成为一个行动着的主权主体。由王权负责的这一步是国家意志形成过程中的最后一步,并且是以它所由来的东西告终,同时也是国家意志执行开端,这意志是实体性的普遍性,以产生出普遍者为鹄的。因此,对上述权力的事务和合作的进一步考察就由此开始,并指向(现在被视为最终权力的)立法权的合乎职能的运作。



这就进一步表明了,三种权力中的每一种本身如何在自身中包含了政治统治的三个环节(国家制度的普遍性特殊者在此之下的归属以及个人的最终决断),并以这样的方式使其他两种权力各自参与到其特定职能的行使中,即尽管它们之间存在差别,但它们都是“观念性的”(也就是说,在整个统治有机体中与各自的事实“抵消”),并共同构成了一个天衣无缝的统一体;但它们中的每一个也都有其特殊的本性和活动方式,并通过相应的保证来防止一切可能的滥用和每种特别具有威胁性的功能紊乱。在这些方面,黑格尔的阐述也带有卓越的机锋而不只是“时限性的”。然而,在某些方面,他的阐述关系到过去的东西。例如,在许多欧洲国家,将“王”权与王朝绑定在一起便属于此类(§280f.),而在所有这类国家中,毫无疑问,惟有这种与王朝捆绑的权力才能指挥武装力量(§329)。无论是已经变得过时的,还是仍然有说服力的,二者的特性都不再是这里的对象。



尽管如此,这里的阐述还是使我们清楚地看到,黑格尔的“立宪君主制”绝非一个开明专制君主——他心怀恩惠,赐下全国代表权来取悦他的臣民,并偶尔具有遵守他们决议的法权意念——的统治。从关于对外主权的阐述(§§321-329)不难看出,这种君主制也绝非帝国主义的“强权国家”,它将政治及其公民交付于尽可能提升其权力的命令,或认为政治的意义在于将他者两极化为朋友和敌人。在对黑格尔的所有误读中,这可能是最荒谬的一种。除帝国主义(特别是德国人后来以侵略性的姿态参与其中)外,它或许基于深刻而大胆的观点,即直至19世纪,战争对卷入战争的人民可能具有的伦理革新的重要性(§§323, 324 A; vgl. 337, 以及KKU §28)。但这种误读之所以可能,仅仅是因为人们忽视了黑格尔曾特意警告过,不要想用这样的考虑来决定一场战争或在政治上为之辩护。






▼▼▼

▼▼



内部国家法 |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五)X


国家本身(下) |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五)IX


国家本身(上) |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五)IX


市民社会(下) |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五)VIII


市民社会(中) |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五)VIII


市民社会 |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五)VIII


家庭 |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五)VII


伦理一般(下) |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五)VI


伦理一般(上) |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五)VI


道德(下) |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五)V


道德(上) |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五)V


抽象法 |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五)IV


国家科学 |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五)III


自然法(下)|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五)II


自然法(中)|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五)II


自然法(上)|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五)II


最广义的法(下)|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五)I


最广义的法(上)|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五)I


Fulda |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五):客观精神:法、道德与伦理,以及《自然法与国家学纲要》或《法哲学原理》


Fulda |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四)II:心理学*****


Fulda |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四)II:心理学****


Fulda |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四)II:心理学***


Fulda |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四)II:心理学**:记忆、符号与智能


Fulda |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四)II:心理学*


Fulda |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四)II:心理学


Fulda |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四)I:人类学


Fulda |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四) :主观精神:“人类学”与“心理学” **


Fulda |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四) :主观精神:“人类学”与“心理学” *


Fulda |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四) :主观精神:“人类学”与“心理学”


Fulda |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三) IV: 精神的可认识性


Fulda |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三) III: 精神哲学的划分


Fulda |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三) II: 何谓“绝对即精神”?


Fulda |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三) I: 启示(2)


Fulda |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三) I: 启示


Fulda |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二) V: 概念史背景


Fulda |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二) IV: 精神概念的进一步规定


Fulda |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二)**: 对自由的理解


Fulda |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二)*: 精神概念的缺陷及规避之法


Fulda |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二): 精神概念的基本规定


Fulda |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一): 精神哲学的体系





视灵者之梦
Non coerceri maximo, contineri tamen a minimo, divinum est. 为学以实之。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