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本身(下) |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五)IX

文摘   2024-07-28 21:57   山西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

Hans Friedrich Fulda

南冥 | 译




译自:Hans Friedrich Fulda, G. W. F. Hegel. München: Verlag C. H. Beck, 2003.






国家本身(上) |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五)IX



9)国家本身

为了把黑格尔国家哲学中阐述的东西理解为向这一理念的发展,我们必须区分经常被混淆的各个步骤:


a.关于国家理念预备概念的情况(§258f.):这里的关键思想是“有机”总体的内在目的论中的自身目的和终极目的。整个国家哲学的划分由此产生(§259)。


b.对划分的第一环节导引性说明(§§260-270):它们首先把个体国家(从国家概念一般出发)描述为“具体自由的现实性”,它是随着现代国家的原则才开始实存的。然后它们阐明了这样一种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以及与已经讨论过的家庭和市民社会等机构的关系。作为与国家整体处于保存关系中的社会化代理者,这些机构具有特殊的制度等级。它们被称为“特殊者中的......制度”,并被理解为“国家以及个体对国家的信任和意念的坚实基础”(§265)。只有通过一个附加的步骤(§266),才能说明伦理理念是如何在自身中发展为特定的政治意念和各种进一步的机构的有机体的,这些机构构成了真正的政治国家及其制度(Verfassung:即那些国家权力,公民的自由实际上是由这些权力出发而被规定的(§§267-270)。只有这些导引性的说明才得出,国家在与社会生活的关系中不仅仅是被预设的根据,即事实上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真正的第一者”(§256)。正如卢梭和后来的马克思所认为的那样,单纯的根据可能成为或已经成为经济和(非)道德主体性的破坏习俗的权力的牺牲品。只有作为理念,它才具有清晰可辨的能力去承受这些力量。因为只有理念才能使自由成为具体的,使主体性原则完满地“走向个人特殊性的独立极端”,同时它又被引“回到实体性的统一中”,从而使意志的客观统一在其中得以保持(§260)。此中即有“具体的”自由。


c.在这些说明中无法读出的自由机制,它把个人、各个特殊(在市民社会的诸机构中得到满足的)需求和实体性的普遍者(这个或那个普遍性的层次)相互结合起来(E §198; vgl. TW VI, 425):它仅涉及现在作为个体国家来讨论的那个有机总体的无机本性,它既构成被描述为具体自由之现实的全部总体的附属结构,也构成特定的权力有机体的附属结构。但是,只有后者才能确保“有机的”、以保持结构和实存的交换关系为基础的反馈联系,因为确保了本质性的环节始终“在总体中被接纳”(vgl. §302 A),并确保普遍者在其中产生出来(§269)。


d.政治制度中的细分:作为由不同的权力组成的有机体,伦理的理念(或国家的概念)首先发展为这些权力的分化,并发展为它们在个体国家与自己的关系中的有机“生命”过程(“内部国家制度本身”),然后才发展为国家与他者和被排除出自身个体性的外部相关的主权活动(“对外主权”)。为了这种活动,构成有机体的“国家治理权”(Zivilgewalt)必须通过“军事权力”(Militärgewalt)来补充,国家治理权应该与军事权力“保持平衡”,但它与军事权力构成的有机体就像与制度构成的有机体那样少(§271)。因此,它只处于一种“有机联系”之中。


e.对内部国家法的阐述(§§272-329),必须考虑到这些概念规定:它构成了黑格尔政治哲学的中心。一篇导言无法公正地对待其丰富的规定及其精微的建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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