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精神学说导言(上) |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六)II

文摘   2024-08-19 23:28   山西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

Hans Friedrich Fulda

南冥 | 译




译自:Hans Friedrich Fulda, G. W. F. Hegel. München: Verlag C. H. Beck, 2003.






从客观精神到绝对精神 |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六)I



2)绝对精神学说导言(§553-555


为了理解绝对精神哲学,弄清它的三个基本段落如何划分是很有帮助的:首先介绍与绝对精神的进行概念把握的认识相适合的态度§553),接着是对这种精神概念的真正展示§554),最后是对这一概念之劳作的定向§555)。黑格尔在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的开端也是这样处理的。现在,他各用一段来完成这三项任务中的每一项。


§553的第一句就已经宣告了我们所希望的事,不再去担心:“精神的概念在精神中有其实在性”。因此,这个概念的“实在化”在这里不会把我们引向精神概念所落入的范围之外的其他实在性,——这与我们迄今所要追求其展示和实在化的一切概念截然不同。以肯定的方式被规定的态度,现在必须对准这一点:在精神概念范围内重新考虑的实在性(即对绝对精神的知)“在与那个”概念的“完全同一中”(E1 §453),因而实际上“作为对绝对理念的而存在”——即作为我们在《逻辑学》的终点已经获得的知。这已经符合上一段(§552)所说的知的内容了,即包括“进行着知的理性在其中自为地是自由的真理”。但它也有其“必然的方面”。对此关键在于,要求人们使自己适应以特殊的方式论证并在内容上进一步规定哲学认识:“自在的”,由此按照可能性是自由的理智(vgl. §§443ff.)必须“在其现实性中”(即在作为习俗而变成自然的自我意识的自由中,vgl. §513)“向着其概念而得到解放”,以便“成为与这一概念相配的(würdige形态”(§553)。也就是说,只有具有最高内在价值并表达了主导性精神的东西,才拥有尊严Würde。所谓“相配”,就是参与了如此理解的尊严的东西。只有具备这种价值的知之形态,才向绝对精神证明了它作为永恒的现实真理所应得的荣誉。但是,如果没有迄今所考察的主观和客观精神,这样一种形态就无法产生,也无法被概念把握。因此,主观和客观精神二者现在在所要求的态度中都“被看成这个方面在其上......形成发展自己的道路”(同上),而不是与我们对于思辨地对绝对精神进行概念把握的认识的态度无关。因此,藉着包含在其中的精神本性和历史的必然性,它们服务于精神的显明(Offenbarmachen),而这种显明就是绝对精神的启示(Offenbarung)。因此,当我们在绝对精神哲学中碰到对有限的、主观的(特别是心理学的)精神和客观的(尤其是世界历史的)精神的经过全新解释的规定时,我们无须大惊小怪。然而,首先是《百科全书》而非宗教哲学讲演录说出了对什么进行解释以及如何解释。人们很容易会问,是否只有唯一的一种知之形态与理智的概念“相配”,这理智在其现实性中向着这一概念得到“解放”,或者说,除了绝对理念的逻辑学之知外,还有其他形态能够分享这种相配的尊严。答案无法预先给出。它依赖于形成发展的“道路”,在这条道路的终点,被解放的存在将在纯粹之知中伫立。但是,无论如何,我们必须留意这条道路。


现在,凭借§552中概述的概念推导来使绝对精神的概念暴露exponieren)出来,已不再有任何困难。如前所述,就作为逻辑学理念的绝对理念而言,黑格尔对此的论述规避了“上帝”这个名称,更规避了任何特殊上帝的名称。这种论述能提出这样的要求:即便是无神论者,倘若认真思考导向客观精神哲学之终点的论据,也会被它所折服。绝对精神并不只是“永恒的”(也即与时间无关)“真理”(§552),即概念在其实在性中与自己协调一致。作为永恒现实的东西,它是一个真理,与绝对理念“一样是永恒存在于自身中即回归或折返于自身中”的概念与自己的协调一致。像绝对理念一样,它是在作为“同一性”(概念在其实在性中与作为单纯概念的自己的同一性,vgl. §553)的最密集形式中的这种协调一致;此外,与绝对理念一样,它也是作为的同一性:不再是这个或那个特殊的伦理实体连同或者在这个或那个持之为真(Fürwahrhalten)之中;而是在自身中无限的“作为精神性东西的一(Eine)和普遍的实体”。作为精神实体,它就是自由(即“作为与自己的同一性的概念的绝对否定性”,vgl. §382),它把自己源初分割(也即实行“判断”)“为自己一种为之而如此存在的”。因此,绝对精神“之”(des)知不仅仅是“对于”(vom)绝对精神的知,这种知完全外在于绝对精神。它属于绝对精神本身,也即绝对精神的自知(Sich-Wissen)。此外,若没有源初分割的过程,知也就不复存在,而这个在过程中与实体区别开来的有限主体就“被绑回”(zurückgebunden)一(Eine)之中,连一也返回到自身之中。因此,我们可以把精神实在性的这整个“领域”称为“宗教”(在回向绑定的普遍意义上)。但此外,我们必须考虑到:宗教不只是从有限主体(通过它向绝对精神之知的提升)出发,也不只是作为主观精神存在于这个主体之中,而实体则存在于主体的彼岸,不受其触动。宗教同样也应该“作为客观地从绝对精神出发的......,后者作为精神存在于其社团之中”。否则,它就不可能形成那种知之形态,为此,自在自由的理智在其客观的、伦理的现实性中必须向着它的概念而得到解放。因此,概念的展示不能通过分析先前(§552)推导出的概念来实现。它应该考虑到哲学思维面对其对象必须采取的态度(§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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