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精神学说导言(下) |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六)II

文摘   2024-08-23 22:21   山西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

Hans Friedrich Fulda

南冥 | 译




译自:Hans Friedrich Fulda, G. W. F. Hegel. München: Verlag C. H. Beck, 2003.







对于藉暴露出的概念进行的劳作,黑格尔给出了座右铭(§554, 第二句):我们必须把“宗教”(也即知向唯一实体的回绑)不仅“客观地”视为来自绝对精神,而且同样看成来自主体并处于主体之中!使我们注意到这一点的不仅是那个知必然有一种“相配的”形态,或对若干这样的形态的寻找。因为现在正需要发展的真正的宗教性是“意识到其具体本质之自由普遍性的伦理”(§552 A, 2)。因此,为了对概念的劳作进行定向,“绝对精神的主观意识”现在必须更切近地纳入眼帘,并且是以双重视角:既要看到这一意识“在自身中”是什么或成为什么,也要注意到随着它客观上发生了什么,只要这种发生对于相配的知之形态的形成发展是相关的。由于我们在此处理的是一个“球体”(Sphäre,即实在性的环形轨道(Kreisbahn),但这条轨道有一个被很好地规定的,尽管是被双重规定的起点和终点,那么我们就不会惊讶于得知,这一意识“本质上在自身中是一个过程”;并且我们可以期待在这一过程的终点出现真正的宗教性及其知的相配形态。


过程实际上不止是某物走过一条道路的单纯运动。按照其概念(§326),它是一个同一者的差异化(Differenzierung)和/或无差别化(Indifferentiierung)以及(更确切地说)不同事物结合共生的进程。二者结合会产生出一种循环,它从直接的和实体性的统一性越过差异化、关系甚或对立而返回中介了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比源初的统一性“更高”也更具体。因此,我们不能简单而和谐地构想内在合目的性,绝对精神就是在这个概念下被思维的。毫无疑问,这也适用于“自在自由的理智”,它在绝对精神的主观意识中处在那条“道路”上,主观精神和客观精神现在都被视为这条道路。因为从一开始,这一理智就是存在于其伦理实体中的主体的自身感受Selbstgefühl),因而是这个实体及其权力作为由自己的本质出发的证明(Zeugnis-Geben)。在这种精神的见证中,主体与其实体的统一是“甚至比信仰信任更为同一的直接的东西”(R 147)。但是,去此不远,过程的概念道路就开始了,这条道路就是绝对精神的主观意识。


这一过程的“直接的和实体性的统一”即是“对作为客观真理之确定性的精神见证的信仰”(§555, 1. Satz)。然而,作为意识,信仰不只是这种直接的统一性;它也“包含”作为绝对精神概念中区分的诸规定的关系的统一性,连同主观确定性与客观真理的关系。因此,它在自身中就是从实体性的统一到它分化为各种关系的(概念)过程。在这种关系的特定规定下,信仰可能是一种内容上非真而仅仅是臆测性的知。这样一来,它也可能与在伦理中进行或宗教意识之外的其他绝对精神领域的“精神解放”走向对立。但就真正的宗教性及其知的相配形态而言,这只是一个必经阶段。因为信仰总是直接的统一性,而作为这种统一的宗教实施,也是“再统一”(re-unio)。至少在默祷Andacht)中,作为一种“隐含的......崇拜Cultus)”,以及在由属于习俗的行动构成的更为隐含的崇拜形式中,它已经过渡到了反向的过程;并且这不仅适用于宗教意识的内部视角,也适用于对于这一意识客观发生的东西的看法。通过崇拜,譬如献祭的行动,人就摆脱了其主观性(vgl. TW XVI, 218)。由此,“与精神解放的对立”——如果这样一种对立在意识及其相关的活动中形成发展——原则上就会再次被扬弃,并“通过这一中介”证实“那个最初的确定性”。这一过程至少趋向于,为最初的确定性“赢获具体的规定,即精神的和解与现实性”(§555, 结论)。因此,为了在绝对精神概念中认识真正的宗教性,并将其知之形态把握为与自由理智相配的概念的形态,我们就必须在上述过程的终点搜索这两者,即真正的宗教性及其知之形态。宗教作为伦理而自我完成(vgl. TW XVI, 236)。然而,只要精神解放的进程没有完成,一种知之形态就有可能在另一个伦理时代的现实中丧失其在确定的伦理时代的现实中拥有的尊严。因此,接下来我们应该做好准备,以可靠的信仰确定性迎接这种知的不止一种形态,并在概述的语境中寻找思想甚至世界历史从一种形态向另一种形态行进的原因。



▼▼▼

▼▼



绝对精神学说导言(上) |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六)II


从客观精神到绝对精神 |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六)I


绝对精神 |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六)


世界历史(终) |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五)XII


世界历史(下) |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五)XII


世界历史(中) |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五)XII


世界历史(上) |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五)XII


内部国家法(下) |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五)X


内部国家法 |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五)X


国家本身(下) |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五)IX


国家本身(上) |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五)IX


市民社会(下) |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五)VIII


市民社会(中) |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五)VIII


市民社会 |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五)VIII


家庭 |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五)VII


伦理一般(下) |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五)VI


伦理一般(上) |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五)VI


道德(下) |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五)V


道德(上) |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五)V


抽象法 |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五)IV


国家科学 |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五)III


自然法(下)|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五)II


自然法(中)|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五)II


自然法(上)|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五)II


最广义的法(下)|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五)I


最广义的法(上)|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五)I


Fulda |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五):客观精神:法、道德与伦理,以及《自然法与国家学纲要》或《法哲学原理》


Fulda |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四)II:心理学*****


Fulda |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四)II:心理学****


Fulda |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四)II:心理学***


Fulda |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四)II:心理学**:记忆、符号与智能


Fulda |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四)II:心理学*


Fulda |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四)II:心理学


Fulda |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四)I:人类学


Fulda |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四) :主观精神:“人类学”与“心理学” **


Fulda |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四) :主观精神:“人类学”与“心理学” *


Fulda |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四) :主观精神:“人类学”与“心理学”


Fulda |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三) IV: 精神的可认识性


Fulda |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三) III: 精神哲学的划分


Fulda |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三) II: 何谓“绝对即精神”?


Fulda |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三) I: 启示(2)


Fulda |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三) I: 启示


Fulda |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二) V: 概念史背景


Fulda |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二) IV: 精神概念的进一步规定


Fulda |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二)**: 对自由的理解


Fulda |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二)*: 精神概念的缺陷及规避之法


Fulda |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二): 精神概念的基本规定


Fulda |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一): 精神哲学的体系








视灵者之梦
Non coerceri maximo, contineri tamen a minimo, divinum est. 为学以实之。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