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下) | Fulda: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五)V

文摘   2024-06-20 19:43   山西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

Hans Friedrich Fulda

南冥 | 译




译自:Hans Friedrich Fulda, G. W. F. Hegel. München: Verlag C. H. Beck, 2003.







(5)道德


紧急避难权引发了抽象法与意图合法的福利之间的冲突。要避免这种情况,就需要采取道德特定的概括步骤。但这最终会导致一般道德立场的消解:首先(R §126),以(我或他人的)福利为目的的道德意图不能为形式上的不法行动辩护。另一方面(R §127),存在着一种紧急避难权(通过暂时干涉他人的财产来行使)。它甚至优先于禁止侵犯财产的抽象法。不过,总体上看,紧急状态“揭示”了抽象法与福利的有限性和偶然性(R §128)。必须深化二者学说的基础,由此使summum ius(最高的公正)不至于导致summa iniuria(最大的不公),或法权与自身发生冲突。在道德的基础上,这种建基只能在于,通过自在且自为存在着的的简单目的来取代务求全面且公正地实现的福利的外在组构的目的——这种“善”作为“实质上的普遍者”,乃是“实在化了的自由”,且本身就是“世界绝对的最终目的”:一个全然客观的东西——由意志“出于义务”去规定和实在化,这意志(作为意志概念特殊意志的统一)可以与康德的纯粹实践理性相等同。平心而论,这种纯粹化了的道德立场符合对善的洞见的法R §132)——即只有在抽象法的或道德的义务的内容被承认为善的情况下,才有合法性(Berechtigung)去要求履行这些义务——当然,这种合法性在此必须与这样的要求相平衡,即主体必须知晓并意愿理性的东西,而非任何事物。要考虑这两种观点,就需要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对个人而言,应履行的义务具体哪些。在尝试回答这个问题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彼此不相容态度。无论如何,诸如康德的定言命令之类的判断原则并不能“内在地”推导出任何特殊的法权义务,这些义务仅仅能从作为其自身规定的意志概念中推导出来,无论康德式的义务规定的行使效率如何。


这样,道德主体就像此前处于法与不法之争中的人那样陷入了对立。摆脱(道德主体在自身中或在与他人的讨论中的)对立的一切努力都回指向良知Gewissen),因为良知是唯一可能在相互冲突的道德考量之间做出最终决断的权威。但是,良知不仅是以判断的方式“只从自己出发来规定什么对内容有益”,并使如此被规定的事物获得现实性的权能(R §138)。在其不断增强的反思性中,它也是一种否定性,消解了一切客观规定的稳固。这个“主观性,作为抽象的自身规定和纯粹的确定性仅仅是它自身,蒸发......法、义务和定在自身的一切规定性”(同上)。发展到极致,它就是“宣称自己是绝对者的主观性”。它知道如何为了任何一种高尚的意图而把每个行动不仅(像伪善那样)对别人、甚至对“自己本身宣称为善的”(R §138)——例如桑德(Sand)为了除恶而暗杀科策布(Kotzebue),这被归因于作者是一个“俄国间谍”(vgl. RHo 460)。在如此绝对化的良知中,道德沦为荒谬。它又回到了展示其概念的不确定起点。使良知类似的“晦涩诡辩”(RHo 451)显而易见的现象有(在费希特的圈子里发展起来,并由弗里德里希·施莱格尔实践的)浪漫派的反讽,也有无力付诸行动的优美灵魂(R §140 A, f),还有出于对消失的客观性的渴望而投入专制主义的怀抱或投身于外来的专制教派的倾向。


为了更进一步,上述表明抽象道德自我毁灭的诸现象绝不能与将法置于新基础之上的思想相混淆。因为恰恰是这一基础揭示了法是缺乏支撑的,并将其与它们区别开。通过思辨思维来达到的新的法之基础对道德(以及随之而来的形式法)的谴责并未使其走向毁灭。毋宁说,它的思维“扬弃”了形式法和道德,因为它使它们可以作为一种立场或一种有限合法性的实在性,归属于法的新基础的实在性(并在那里为它们分派特定的功能)。这个对此具有决定性的思想可以追溯到(进一步规定自己的)概念。因为在这个概念中,自在地“已经发生了”这样的情况,即仅仅是抽象的善的客观性变得站不住脚,翻转为主观性,而良知的主观性,按照这个概念,扬弃了自身,扬弃了与作为实质的普遍者的善之间的距离,从而与善了。实际上,这也适用于对道德主体性的反思,而从道德主体性的角度出发的进一步说明,则在像滑稽喜剧中的“插科打诨”那样勾勒出的现象中得到了揭示。因此必须对这些现象进行考察。


对于将道德引至荒谬境地的良知来说,恶不复存在,并且不仅在自身内,而是在自身外也不再存在。因此,如其所是的世界在现在重要的思想中得到了和解RHo 465)。我不再浮夸地将自己置于道德的顶峰,而是认识到如此理解的道德乃是一种具体但任意的“将我放置于此”(Michdahinstellen, RHo 430),并将自己重新带回对善的无偏见态度中。我也可以把自己释放到现实自由意志的取代了客观性的目的活动中(RWa 80f.);因为在这一点上,我仍然完全确定自己是法权和义务的主体。因此,对这种统一性进行思考的结果就是构成善的实质普遍性,它不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因为它完全为(在许多主体中实存的)现实自由意志的主体性所渗透:一种变得与这一意志相适应的客观性,而作为这一意志之例证的主体又与此客观性相适应。黑格尔称之为“伦理”(Sittlichkeit),从而赋予它一个名称,在此之前,这个名称只是德文中“Moralität”这个外来语的对应词,但在这里,它的意义第一次得到了强调(vgl. R §33A)。使用这个名称是想说,我们现在处理的是我们早已熟悉的、以习惯为特征的事物。在这一点上,我们完全处于自身的近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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