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是给予劳动者的法定福利待遇,即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给予一定休假休息的权利,但与法定节假日不同,在年休假领域,用人单位具有更大的管理权限,如劳动者休年休假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那么,用人单位如何合理行使年休假审批的权限?
LEBANG
案情简介
小张是某公司的员工,根据其工龄计算2021年享有10天年修改假,12月份,小张还有8天的年休假未休。
12月末,小张向公司提出剩余8天的年休假申请,公司以“未提前请假”为由拒绝小张的审批,并要求小张填写“放弃享受当年度年休假申请”。
小张向公司进行解释自己请假事由并再次提出7天的年休假申请,公司这次以“目前部门人手不足”为由再次拒绝。
小张一怒之下未经审批自行决定休假,公司见此以小张“旷工构成严重违纪”为由予以辞退。
申请年假8天
未提前告知,不批
申请年假7天
部门人手不足,不批
若我们以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临近年底正是业务忙碌的时候,员工却一连请了7-8天的年假,难道不能拒绝吗?我们看看裁判怎么说?
LEBANG
裁判观点
争议焦点: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是否违法?即公司拒绝小张的年休假审批是否合法 ?
仲裁机构认为,公司虽可依据规章制度行使管理权,但管理权的行使应以公平、诚实信用为原则,在行使管理权时亦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小张请假时已是年末,在一年时间中,公司既未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考虑小张意愿主动安排其享受年休假,而且在小张提出年休假申请时两次退回,且未能就“人手不足”这一理由提供证据。公司属于滥用审批权的行为,变相剥夺了小张享受年休假的权利。
LEBANG
管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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