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 | 员工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公司怎样合法解除?

文摘   社会   2024-01-22 18:21   上海  

LEBANG

案情简介

2018年徐某入职某公司,岗位为检验员。2019年11月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由公司向第三方公司提供电阻器,合同总额为12000元。公司技术人员在工作群内上传该电阻器生产单、图纸等材料,其中生产单上尺寸填写有误。

该电阻器生产后,公司因此造成损失总计10000元。在公司对徐某进行问责时,其称作为检验员称其岗位职责仅需要测电阻值,不需要测尺寸。

公司最终以徐某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后徐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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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争议焦点:徐某是否构成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解除?

法院认为,根据公司内部制定的《检验指导书》规定,徐某的岗位职责包含对电阻器的尺寸进行检验。且根据工作群的聊天记录,公司在事后质问徐某时,徐某也明确承认,表示“看出来了”。徐某作为检验人员,应当尽心尽职,严把各个环节,尤其是首件直接关系到了后面的生产,虽然是生产人员首先出现了错误,但徐某作为检验人员难辞其咎,可以认定为严重失职。双方确认造成损失10000元,可以认为造成了重大损害,故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应属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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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建议


在员工存因重大过失或者徇私舞弊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注意能够证明以下行为:

①员工具有重大过失或者徇私舞弊行为;

②该行为造成了公司重大损失结果。

对于如何界定并证明上述两项行为,以本案为例,公司一方面具有《有检验指导书》明确了员工检验的职责范围,证明其存在失职行为。另一方面,能够举证证明徐某失职造成损失的具体金额。虽然其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重大损失范围,但法院还是判决认为徐某造成了重大损失。

因此,在公司管理过程中应明确关键岗位的岗位职责,用以界定员工的失职行为,并明确在规章制度中约定员工造成重大损失的标准,使后续对员工做出管理行为时可以有据可依、有迹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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